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与电缆载波
通信系统的防护间距标准
GBJ 142-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保证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和电缆载波通信系统正常工作,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频率为526.5~1606.5kHz中波广播发射台,2.3~26.1MHz短波广播发射台的台址选择,并适用于在该波段内工作的电缆载波通信系统的新建工程。
第1.0.3条 防护间距是指中、短波广播发射台的发射天线中心到电缆载波通讯线路或局(站)的距离。
第1.0.4条 电缆载波通信线路及设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同轴电缆载波通信系统抗无线电广播和通信干扰的指标》和《对称电缆载波通信系统抗无线电广播和通信干扰的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中波广播发射台与电缆载波通信系统的防护间距
第2.0.1条 中波广播信号的电场强度,可采用现场实测或计算等方法确定。
第2.0.2条 对于已建中波广播发射台的电场强度,宜采用现场实测确定。实测时应采用广播场强仪,场强仪接收天线与地面的距离应为1~1.5m,并应旋转天线方位寻找电场强度最强的方向进行测定。
第2.0.3条 当计入大地导电率时,电场强度必须进行实测;当不计大地导电率时,中波广播信号的电场强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E——中波广播信号的电场强度(dBμV/m);
P——中波广播发射台的有效辐射功率(kW);
r——距无线电台发射天线的距离(km)。
第2.0.4条 当中波广播信号的电场强度大于或等于120dBμ/m时,中波广播发射台与带有终端机及有人增音机的有线载波局、站的防护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P——中波广播发射台的有效辐射功率(kW);
D——防护间距(m)。
第2.0.5条 当中波广播信号的电场强度为140dBμV/m时,中波广播发射台与电缆载波无人增音机和地下电缆的防护间距可按下式计算,但最小的防护间距不得小于发射台地网边缘外侧20m。
第2.0.6条 当中波广播信号的电场强度为125dBμV/m时,中波广播发射台与铝护套架空对称电缆的防护间距可按下式计算,但最小的防护间距不得小于发射台地网边缘外侧20m。
第三章 短波广播发射台与电缆载波通信系统的防护间距
第3.0.1条 短波广播发射台与电缆载波通信系统的防护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强定向天线发射主瓣半功率角方向上,不得小于300m,强定向天线发射非主瓣半功率角方向上,不得小于50m;
二、无方向性天线各个方向上,不得小于200m;
三、对于短波发射中心,不得小于1000m。
第3.0.2条 带有终端机和有人增音机的电缆载波局、站所处的短波广播信号的电场强度,不得大于100dBμV/m。
第3.0.3条 电缆载波无人增音机所处的短波广播信号的电场强度,不得大于110dBμV/m。
第3.0.4条 地下电缆和架空对称电缆所处的短波广播发射信号的电场强度,不得大于140dBμV/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