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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筑容量第四条各类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确定的为准。退让红线、绿线、蓝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道路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第五条对未列入《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的设项目,除本章规定的中小学校外,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幼托、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馆、少年宫、养老院等,应该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第六条对综合类型的设用地地块、应该按照用地类别占用的面积分别计算筑容量。对难以分别计算筑用地的综合体项目,应按照不同性质筑的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七条中小学的用地规模和筑容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执行。第三章筑间距第八条居住筑间距须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筑间距的起算基准为筑主体(当同一层阳台、阴台的累计长度大于或者等于筑物长度的二分之一时,以阳台或阴台的外轮廓线为起算基准)。筑间距按遮挡筑的遮挡面至被遮挡筑的主照面之间最小垂直间距计算。住宅单元采取错落式布局的,应当逐个计算每个住宅单元的筑间距。被遮挡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日照面,主日照面按筑南、东、西面的主次顺序排列。(一)低层、多层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遮挡筑高度的1.5倍以上。理筑素前阀Z.ZC.ET
第十条高层居住筑作为遮挡筑时,与其这居住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除满足第八条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规定(一)遮挡筑高度在24米至40米(含),筑间距不低于遮挡筑高度的1.3倍。(二)遮挡筑高度在40米至75米(含),筑间距不低于遮挡筑高度的1.1倍。(三)遮挡筑高度在75米以上,筑间距不低于遮挡筑高度的0.9倍。(四)高层塔楼居住筑(面宽小于等于36米)与其项目内部相邻居住筑的间距(不适用于与外部筑的间距关系),当其作为遮挡筑时,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筑间距的0.8倍计算且不小于36米:当作为被遮挡筑时,其筑间距按本条(一)、(二)、(三)、(四)执行。第十一条高层居住筑与其它居住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筑的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8米时,其山墙与居住筑长边间距为其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4米:与相邻低层、多层居住筑山墙最小距离为13米,与高层居住筑山墙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8米,对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视觉卫生或管网埋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示意图3规划区备注高层领J?JL1=0.5H且≥24米高层高层定筑高层筑山墙宽度≤18米L2=13米高层筑H为高层筑高度L2低多层航L3=18米高层筑离层筑(二)高层居住筑的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按照平行布置控制。第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筑的间距、日照标准、按时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对于南向遮挡筑为低层、多层筑时,应满足遮挡筑高度的2倍筑间距:对于南向遮挡筑为高层筑时,按照居住筑间距要求执行。第十三条拟居住区相邻地块为空地且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为居住用地时,该地块应按拟居住区同等规模式样模做日照分析。拟筑间距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仅对其周边相邻居住筑做日照分析。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第十四条新筑山墙临城市南北向规划道路的,在退道路红线、绿线等各类控制线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按照下表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对道路加一侧居住筑做日照分析。高度H(米)\宽度L(米)≥5050>L≥30L<30<>H≤4040H>75注:1宽度L为道路红线宽度:2当道路对面原有筑平行南北向道路布置时,需做日照分析。3低、多层筑山墙≤14米,高层筑山墙≤18米。第十五条新、改、扩居住筑内部需调整为物业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等非居住用房使用时(调整后的使用性质应对周边居民生活没有影响为宜),调整的户数不应超过总户数的1%,且最高不得超过20户,必须将非居住用房调整后的具体使用性质在《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第十六条非居住筑与居住筑的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金英筑南行布以非居住筑南侧为居筑柜筑间距按照下表执行:非居住筑高度10米(含)以下10-24米(含)24-40米(含)>40米筑间距13203040(二)非居住筑与居住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非居住筑北侧为居住筑时,按照居住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执行且不小于13米。(三)非居住筑与居住筑东西向布置(包括垂直布置)时,在保证筑可以混合布局的前提下,当居住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照居住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执行,且不得小于13米:当非居住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需满足消防、安全、卫生等方面要求。第十七条(一)非居住筑与非居住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40米,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筑高度大于40米以上,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若两相邻筑高度不同应按照较高筑间距标准计算。有特殊工艺要求的筑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二)非居住筑之间山墙间距参照居住筑山墙间距要求执行,且须满足消防等有关规范要求。理筑素前阀Z.ZC.ET
第十八条非居住筑与相邻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九条在居住筑间不得插车库,如需设自行车棚,应该按照地下或者半地下的方式设,地上部分不得超过1.2米。第二十条工业筑间距应满足生产工艺、交通组织和消防要求。第四章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各类筑项目实施筑物退让地界、道路红线、绿线、蓝线指标控制。沿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环保、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一)新敏的壁究物季列村羚照要卧,⑧巫用地界线耶的距高,满足下表规定筑物退地界24米以下(含)24米以上筑高度(m)低层多层≥9米且与低层、多层≥3米且相邻筑≥4米且相邻筑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山墙间距不小于6山墙间距不小于8与高层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长边≥0.5L且不小于第九条、第十一条≥0.5L且不小于第十条、筑间距要求第十一条筑间距要求注:L为采光间距,有围墙的应满足消防规定。(二)非居住筑长边退让地界按照筑间距要求的0.5倍退让,并满足日照、消防、筑间距等要求。(三)非居住筑山墙的退让,按照居住筑山墙退让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筑,按下表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筑高度(m)\道路宽度L(m)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L<30<>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L≥5050>L≥30H≤2410-158-105-82415-2010-158-1040>25>20>15B>75>30>25>20地下室退道路红线、绿线、蓝线和退地界,不小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筑物地面的距离)的0.8倍,且不小于5米:相邻地块之间的地下室经双方协议同意,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或共享坡道。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不小于2.8米。界外(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依据相关规范退线和退界。(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设项目临城市南北向规划道路不设置商业和出入,其高层居住筑山墙退让道路红线按下表进行折减。筑高度(m)24-40(含)40-75(含)75以上折减值(米)358.7J当筑物临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带或河湖时,按下表退让。筑高度(m)24(含)以下24-40(含)40-75(含)75以上退绿线或蓝线(m)8101215不设出入时退绿线(m)57912第二十三条新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24米以下筑(含24米以上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沿城市道路的餐饮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方向的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第二十二条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连接。第二十四条道路交叉四周的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第二十二条附表规定的基础上,低、多层筑增加2米,高层筑增加5米。第二十五条在工业园区内设的工业项目在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况下,筑后退道路红、绿、蓝线等各种控制线的距离需符合下表要求:与民用筑项目相邻时,按民用筑标准退让,与工业用地相邻时,应满足消防等相关规范要求。筑高度(m)退让距离(m)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B≤245-8248-1040≥15B>75≥20第五章筑高度与筑面宽第二十六条各类设项目实施筑高度指标控制。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通读(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新、改、扩的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包头机场净空图、包头市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示意图见本规定附图)。第二十八条在文物和其它无保护的筑控制范围内新、改、扩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物保护等有送规是。我经批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谁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经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九条低层、多层居住筑和公寓面宽不大于80米:高层居住筑和公寓面宽不大于60米。第六章城市筑景观第三十条城市道路两侧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规划居住筑。对沿街危旧的筑物、构筑物规划部门有权提出整改意见,以符合景观要求。(二)沿城市道路不得设临时性筑物、构筑物。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垃圾道、污水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市容的附属筑设施。沿城市主次干道筑控制线外,不得设置独立的地下车库出入。興尚理筑素前阀Z..ET
(三)筑物沿街立面不得零散设置空调机等影响城市景观的设施。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筑沿街立面效果。(四)沿街筑设置围墙,需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五)城市干道两侧筑规划设计方案中必须包含夜景景观设计内容,符合夜景景观设计要求。(六)筑外装饰材料须采用石材、面砖、真石漆或弹性涂料等。公共筑三层以下(含三层)部分外装饰材料应以石材为主。(七)城市道路两侧相邻筑的色彩、风格、造型必须相互协调。筑色彩必须符合《包头市城市色彩规划》要求,相邻筑的色彩必须协调统一。(八)编制城市设计的区域,筑风格、立面造型要严格按照城市设计要求执行。第三十一条筑物立面悬挂广告,不得改变筑造型。户外广告须符合《包头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线,缩小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第三十二条住宅小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得与住宅筑混合设。住宅小区临街商业服务设施宜在小区两侧临街面设,不得围合。第七章城市绿地第三十三条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筑地块内的绿地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须符合《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对《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未尽项目用地的绿地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四条新、改、扩的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景观道路不少于40%:(二)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不少于30%(三)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不少于25%。(四)道路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下的不少于20%。第三十五条生产性绿地、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生产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成区总面积的2%。罚素前网Z.ZC
(二)三类工业区与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之间应规划设相应的卫生防护绿地,其宽度不得小于300米。同时,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核定增加防护绿带的宽度。(三)过境铁路、调整公路、国道的两侧应规划设防护林带或绿化隔离带。1京包、包兰铁路通过成区(包括规划)路段,以铁路干线处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不小于50米,通过成区(包括规划)外路段,以铁路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不小于100米。2包神铁路,以铁路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不小于100米。3包环铁路通过市区路段,以铁路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不小于50米。4市区内铁路专用线,以铁路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不小于20米。5京藏高速公路以道路红线为准,每侧向外划定不小于100米。6110国道通过成区(包括规划)路段以道路红线为准,每侧向外划定不小于30米。7南绕城公路通过成区(包括规划)路段,以道路红线为准,每侧向外划定不小于30米。8呼包公路工业区东路至东出按道路红线70米,以红线为准,每侧向外划定不小于20米。(四)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与居住用地之间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小于500米。(五)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防护林带按照国家规范规定执行。第三大筑(一)城市道路绿地中对仅种植乔木行道树按1.5米宽度计:对乔木以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二)对预制砖缝植草,可按植草场地总面积的10%计为绿化用地面积。(三)在计算绿地率时非地面和绿化面积可部分折算为绿地的规定:1筑物屋顶的绿化,当覆土厚度大于30cm时可按情况折算绿地: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的20%折算绿地面积:四层至六层(含六层)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的10%折算绿地面积,六层以上不计绿地面积。半地下筑物屋顶上的绿化按实际绿化水平面积的30%折算绿地面积。2上述每一项绿化面积折算后,面积小于50平方米时不计绿地面积。(四)地下设施顶板结构面层标高低于该筑物或临近筑物外地面高度时,方可按以下条件计为绿地面积,否则按半地下室屋顶绿化计算:1覆土厚度在30cm-45cm时,按20%折算绿地面积:2覆土厚度在45cm-60cm时,按30%折算绿地面积:3覆土厚度在60cm-90cm时,按50%折算绿地面积:4覆土厚度在90cm-150cm时,按70%折算绿地面积。興尚览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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