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
【来源】 无锡市公安局 2002-09-03 16:11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2291 【打印】【关闭】【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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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竣工验收文件资料(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同时须报送具有检测资格的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的报告),办理资料送交登记手续,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申报后,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资料。资料齐全,应在1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组织消防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三、由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主审、省公安消防机构主持验收的项目,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将竣工文件资料和验收方案报省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验收结论在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申报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3、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 4、竣工图; 5、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及施工安装、调试记录,消防产品相关证书、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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