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稿)的政策解读
为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繁荣建筑创作,进一步规范建筑设计管理,我委对现行《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5〕757 号)进行修订完善,起草了《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则(修订稿)》),现就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自2014年8月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建筑设计规范管理,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现行《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将于2018年12月18日到期失效。为进一步完善《规则》,使其更趋合理、便于操作,适应不断变化的发展要求,我处适时启动《规则》修订工作。
二、编写过程
在《规则(修订稿)》编写过程中,我委邀请了《规则》原编写单位、工作小组成员等参加修订研讨工作,并就工业建筑设计管理课题开展专题研究,组织多场管理局、测绘大队,设计院各方代表参加的研讨会,收集整理了近期房地产调控、建筑设计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经反复集中讨论,完成了《规则(修订稿)》草稿。《规则(修订稿)》于9月30日在委内征求意见,于12月4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意见已处理完毕。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次修订保持原《规则》主体内容、管理要求不变。除工业(产业)建筑设计管理适度收紧外,其它建筑类型管控均适度放宽,以释放建筑创作空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促进公共空间规划设计,提升空间环境友好
为确保公共空间的开放度和使用有效性,促进项目设计中创造更多的公共空间,一是更加精准地定义公共空间应面向所有市民或公众开放的情形;二是扩大属于核增建筑面积的公共空间的适用情形,包括增加风雨连廊等核增建筑面积空间,以改善宜居宜业的空间环境。
(二)实施分级管控,促进建筑形体丰富
为有效管控建筑形体,结合实际管理建议,将原《规则》多处条款进行了细化,实施分级管控。包括对建筑屋面构架、幕墙等高度按照主体高度24米、150米、250米实施分级控制,并细化屋面高度计算公式及标准。
(三)细化层高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对照上版《规则》中对建筑层高控制标准的缺失,本次《规则(修订稿)》中细化了酒店层高管理;修订了商业层高限值;增加了地下商业、仓库及物流空间层高限定,并对厂房、仓库首层架空停车层高进行限定。
(四)加强工业建筑管理,满足产业使用要求
针对工业厂房建筑设计管理难点,对普通厂房、新型产业建筑的建筑高度、场地设计、电梯设置、单体平面等内容进行深化规定,确保建筑设计满足产业功能需求。
(五)关注光环境影响,细化玻璃幕墙设置要求
为加强城市光环境管理,将《深圳市建筑玻璃幕墙规划管理研究》课题成果中原则性意见纳入本《规则(修订稿)》,将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值、禁止设置玻璃幕墙的情形、需要开展光反射影响分析的情形等内容纳入管理要求,以提升建筑设计的科学合理性。
(六)其它
本《规则(修订稿)》注意与实际管理、使用的业务需求对接。包括根据测绘部门实际工作需要优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