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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设项日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规[1991]583号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委、委(规委厅),计划单位列市计委、委:现印发《设项日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保障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扩、改工程项日,编制、审批项日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玖区城内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设项甘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挂在城市规划内的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第六条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生要是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二)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L,经批准的项日议书:2.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设项日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5。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透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三)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第七条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油女入做极批卵血时在地头人民政辽?8生路相装在意见、银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管部门核发还址意乳病习中央各韶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设项甘,由项甘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刻行致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对符合手续的项日,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越德行,Z.Z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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