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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吕政办发(2004)100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关技术奥穡销攀材树Z.J.NE丁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吕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其它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设工程的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己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第二章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市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和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137-90)。第六条各类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设用地适范围执行。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设项目,可以由市设局根据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素衬网Z.ZC.E]
第三章筑容量第七条新、改、扩设工程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筑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设用地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第九条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筑用地,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己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其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第十条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筑用地,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筑的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一条素风不?SC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第十二条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设。(一)低层居住筑为1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多层公共筑为15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筑为2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筑为3000平方米:筑用地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三条原有筑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己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筑用地范围内扩、加层。第十四条各类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增加筑面积,但增加的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的总筑面积的20%。各类开放空间是指在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興尚理筑素衬阀ZC.ET
(六)多层条形居住筑的山墙之间,其间距一般不小于10米,旧区改造的不小于8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12米。山墙面不应开窗,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见示意图9)。点式居住筑的东(西)侧面有居住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筑东西向间距不适用本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第(七)规定执行。示9◆1状E官1341.3h:或既,I(不x十(七)、多层点式居住筑(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与其相邻多层条形居住筑的间距,按本条(一)执行:当作为被遮挡筑时,与其东、西、南向遮挡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一)、(二)(三)、(四)、(五)执行:多层点式之间筑间距按较高筑的1.0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点式筑的宽度(见示意图10)。示意1典明Z行低。ET目心这计月年习1W完支不材1点式居住筑成组布路时,应保证其北侧点式居住筑至少1个南向居室窗户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时间:其东、西向窗户不按大寒日照时间考虑,而视具体情况考虑。第十六条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住宅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镇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筑。新筑与低层筑的间距,按多层筑间距的要求执行。第十七条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筑(层数在7-9层)与北侧居住筑平行布路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遮挡筑物高度的1.4倍,新区应不小于1.6倍,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其它方式布路时按第十五条执行。第十八条高层居住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单座高层居住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向30度以内)平行布路的间距,旧区不小于36米,新区不小于45米:高层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二)多、低层居住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理罚素前网Z.Z心.ET
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筑物高度的0.8倍时,并不小于24米(见示意图11)。示意图1e5<钱<>防金发美CH(三)高层居住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筑间距应不小于24米:与多、低层居住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居住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路控制(见示意图12)。不《图的北3a7M列系(四)高层居住筑之间平行布路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0.8倍,新区应不小于1.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向的旧区应不小于0.6倍,新区应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30米。第十九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它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小于3小时:旧区应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第二十条非居住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非居住筑北侧为居住筑时,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居住筑间距要求执行。(二)高层非居住筑平行布路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三)高层非居住筑非平行布路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四)高层居住筑与多层非居住筑平行布路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时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五)多层非居住筑平行布路时的间距耳光小于较高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路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六)低层非居住筑与多、低层非居住筑平行布路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一条非居住筑南邻居住筑时,其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理罚素前网Z.Z心.ET
第二十二条市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在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沿路同侧同向布路的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执行。第二十三条在居住筑间距内,不宜再设任何其它筑。第五章筑物退让第二十四条沿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一)新或改筑物时,筑物应从用地边界线后退相应的距离,满足表(五)规定。高层南向用地界线后退距离按满足日照间距要求退距确定。有围墙的应满足消防规定。表五层数/退地边界(米)50-90米90米以上/筑物低层多层30-50米中高层高层高层高层山墙≥5≥60.25H且0.25H且0.25H且≥4≤9≤13≤15≥0.8H且≥0.7H且长边≥0.6H≥0.5H≥0.4H至15注:H为筑物高度(二)、界外是居住筑或者第十九条所列筑时,高层、多层、低层筑之间的筑间距须符合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原有筑未退足地界时,新筑应按其高度退足四周全部间距。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改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六)规定确定:表六筑主体高度H(米)/低层多层中高层3050后退距离(米)/道路宽70H≥90M70M90M度L(米)50ML≤20M333558101012202033355d101215203033585101215182540555P81015182035注:①短边:小于等于15米,长边:大于15米:②多层以下筑底层或裙房向道路开门的,其门厅、台阶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并按筑使用性质留出相应的停车场地: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③筑主体高度(H)在24M第二十六条新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筑(含高层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方向的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第二十七条道路交叉四周的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表(六)规定的基础上,中高、多、低层筑增加2米,高层筑增加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沿街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道路红线范围外设。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凸形封窗,不应突出道路红线。第二十八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道、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三)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扩、改任何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线、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筑缸程!可按封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可篷紧才刈”.心Z3心:NE第二十九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边规划线)两侧新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筑控制线退让道路隔离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绿地)。第三十条沿铁路两侧新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高大构筑物(水塔、烟肉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附近进行设的,须符合铁路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按相关规范执行。興尚览Z.ZC
第六章筑高度第三十二条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改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筑保护单位周围的设控制地带内新、改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经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宽度在30米以上)两侧新、改筑物时,筑物除必须满足用地地块规定的筑密度和筑容积率以外,其中沿路筑的控制高度一般按下式计算:H≤1.2*(W+S)H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筑后退红线距离。第三十六条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七章筑基地的绿地 第三十七条吕梁市总体规区内的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铜。一各类用地的绿地率必须符合表七的规定,对于表七以外的其它用地的绿地率由市规划部门按有关规范执行。第三十八条一个街区内的公共绿地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设、综合平衡。第三十九条居住(小)区内公共绿地的控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执行。第四十条在筑用地内,必须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其用地面积不应小于筑用地面积的5%。第八章停车场及出入设置第四十一条吕梁市城市规划区设项目实施停车场面积指标控制。本规定中停车场面积系指各类设项目必须配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停车场面积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且室外停车场面积不得低于总配停车场面积的1/3。新、改和扩的各类筑,必须配相应的停车场(库)。配的停车场(库)应在本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吕梁市城市规划区内设项目停车面积按表八执行。第四十二条筑用地机动车出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距城市道路交叉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筑的出入不应小于20米:罚素前网Z.Z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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