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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第37号令施行。1998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根据2003年11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26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实行)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扩、改各项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条已南京市规划翅员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筑素衬网Z.Z沁.ET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修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讲要筑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第八条市区、县域内的修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特色意图区的修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的修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编制专业规划应当遵循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规定,并应当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其编制成果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有规划设计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第十一条对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特色意图区的修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二条对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项目成果,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性详细规划,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第十三条各项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本细则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递体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N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四条设项目依法实行审批制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立项前参与有关选址工作。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第十五条对下列设项目,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一)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二)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三)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四)位于城市紫线范围内的:(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领选址意见书的。第十六条申领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一)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必要的图件,并填写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设项目依法实行审批制的,还应当提供已批准的项目议书。(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设用地预审。由省级以上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设项目外,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之起2众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电领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四章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对下列设项目,设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包括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一)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興尚理躓素衬网Z.ZC.ET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设的:(六)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设置运输通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第十九条设单位申领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一)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项目批准(包括审批、核准、备案,下同)文件:(三)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四)依法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意见:(五)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铃计要点,核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ET设单位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第二十条设单位申领临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以及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有关规划要求,核发临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单位取得临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设用地批准文件。第二十一条设单位应当在领取规划设计要点之日起12个月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的,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设单位应当重新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对原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二条设单位应当在领取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设用地批准文件。确需延期的,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以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为主要依据:确需改变设用地四至范围篚,应当鑫得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C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的,原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第二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以及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其出让合同应当包括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必须符合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要点: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原出让方的意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五条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的,有关单位在出让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单位在中标后,可以持有效的中标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等,筑素衬阀Z.Z沁.E]
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新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设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内,承租人和抵押人必须严格按照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一般不得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向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七条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在乡镇工业布局规划和乡镇工业小区详细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布局、集中安排,并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第二十八条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定设项目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用地以及相邻的零显用地等同时划入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其中,划入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河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属于城市公共用地,设单位不得擅自占用。第二十九条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设项目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应当在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原核发临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的,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用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第三十条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3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补办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Z.Z沁.E]
第五章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新、扩、改各类永久性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围墙、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扩、改下列临时性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筑:(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在其他地段设置的6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设施和2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灯箱、标牌,各类显示装置以及设置于道路上的宣传橱窗;(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筑的门面改海装修程包基店招改置)dZ.J(五)临时用地上的筑物、构筑物。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新、扩、改下列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包括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一)市区内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二)市域内的国道、省道等公路:(三)市区内的河、湖以及市域内其他5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工构筑物:(四)市域内的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五)涉及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工程的桥梁、涵洞:(六)市区内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设施:理筑素前阀Z.ZC.ET
(七)市区内的交通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和机动车出入(八)市区内的下述管线工程:1、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2、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燃气管:4、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热力管(沟);5、电力、电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沟)及架空线缆:6、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线(杆);7、工业管道及各类管线的架空管架:(九)县域内的下述管线工程:1、电压110千伏的过境电力线和超过110千伏的电力线:2、长途电讯线及与联网的电讯地下电缆:SC3、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以及其他管线工程。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道路、河道、桥涵、管线等工程设施,位于市区内的,设单位可以免于申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位于县域内的,设单位应当向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第三十三条设单位申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办理选址意见书、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已领取规划设计要点的除外),在取得规划设计要点之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第三十四条需申领规划设计要点的,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一)项目批准文件:(二)拟用地的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置素前网Z.Z沁
(三)拟范围的现状地形图:(四)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五)依法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划定规划设计范围或者设项目的拟位置,发给规划设计要点和设工程规划设计范围图。第三十五条需申报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一)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2套,其中总平面方案应当落放在现状地形图上:(二)规划设计要点或者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修改意见通知书(首次申报除外)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意见及其他图件。规划管理部应销在受理字起15个工作月内给予面答复。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重大设项目的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前,应当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专家评选或者咨询。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按照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第三十六条设单位应当在领取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自行失效,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对原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和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提出调整意见。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興尚理筑素前阀Z..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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