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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普通高等学校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综合(1989)30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设标准等制订计划》和设部、国家计委(90)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我委负责,具体由计划设司对原教育部1979年12月颁发并经国家计委、国家委审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以及1984年4月原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进行修订而成。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高教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议。我委组织了编制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的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及实地调查,并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划指标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筑面积指标、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筑面积指标和普通高等学校规划设用地指标。在执行本规划指标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教委计划设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37号,邮政编码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J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91年11月20日素前网Z.ZCET
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改、扩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扩学校的规划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罚素荷阀Z.ZC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面积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筑面积: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本规划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三、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典可系测U2,UZ5心.已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设的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八、自行车棚。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模。教工住宅、教工宿舍两项校舍应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其规划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六项校舍应分别采用专职科研人员数、夜大学函授部工作人员数、研究生数、进修生及干训生数、留学生数、外籍教师数为其规划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第十条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宜按表1的规定执行。筑Z.ZC.ET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表1学校类别学校规模(学生数)学校类别学校规模(学生数)20002000综合大学3000工科院校30005000500020002000政法、财经师范院校300030005000500010001000医学院校2000外语院校2000300030002000500农林院校3000体育院校100050002000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1中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的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学校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表1所列的学校规模可规定为自然规模,也可规定为折算规模,其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应遵守以下一学校的自然瑰模系将学字院的馏学生、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学生进修生、干训生本科生、专科生等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自然人数相加所得的学生总人数(不包括夜大学、函授部的学生人数)。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的大部分均应采用自然规模计算其规划筑面积。二、学校的折算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按表2规定的折算比例分别折算为本科生人数后的总和。计算折算规模时采用的折算比例表2学生类别及层次每生折合本科生数本科生1.0工、农、林医、体育专科生0.9师范、政法、财经专科生0.85进修生、干训生1.5研究生班学生1.5学位研究生2.0留学生3.0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教工食堂、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务所、教工及离退演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均应采用折算规模计算其规划筑面积。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现状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本规划指标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现状及今后的人才需求情况,预测了表3所列的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并据以确定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按学校类别分的3筑素村网Z.ZC.ET
规划筑面积指标。执行本规划指标时,如学校预测的科类结构与表3出入较大,可据实对上述三项规划筑面积指标进行调整。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预测值表3学校类别科类结构学校类别科类结构理科35%工科95%文科28%综合大学政法财经249%工科院校文、法、财经3.5%工科13%理科1.59%理科45%林科55%林业院校文科工科师范院校45%45%体育6%医学院校医科100%艺术4%政法院校政法100%农科70%财经院校财经100%农业院校工科25%外语院校外语100%财经5%体育院校体育100%第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筑面积指标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240m的多层或低层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规划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规划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个别学校的个别筑因受土地面积的制约必须高层筑时,其规划筑面积指标也可相应增加。第十三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表4一1的规定。十一项校舍的规划筑面积总指标(m/生》表4一1项校舍总指标大项校舍总指标学校学校学校学校用自然规用折算规用自然规用折算规类别规模总计类别规模模计算模计算模计算模计算200023.983.6927.67100030.064.3134.37综合大学300022.573.4526.02医学院校200025.803.7129.51500021.013.2224.23300024.183.4627.64200027.493.6931.18200017.633.6821.31科院校300025.843.4529.29政法院校300016.703.4220.12500024.073.2227.29500015.773.1818.95200023.923.6927.61200017.633.6821.31范院校300022.613.4526.06财经院校300016.703.4220.12500021.063.2024.26500015.773.1818.95200027.293.6930.98100021.194.3525.54农业院校300025.513.4528.96外语院校200018.533.7822.31500023.633.2226.85300017.643.5021.14200028.063.6931.7550030.415.5936.00林业院校300026.453.4529.90体育院校100036.054.3540.40500024.353.2227.57200030.273.7534.02素前网Z.ZCET
二、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4一2的规定(各类学校的指标相同)。两项校舍的规划筑面积指标(/人)表4一2校舍名称规划筑面积指标教工住宅34.14教工宿舍2.33第二节教室第十四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第十五条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筑面积指标(m/生)表5科别教室指标科别教室指标工科3.60医科2.28(筑学专业)(6.38)政法、财经2.28理科2.21外语3.37文科2.60艺术3.37农林科2.14体育1.35佳9将网J.NE可③师范院校艺术科指标中未包括各种琴房、演奏厅、各种画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第十六条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筑面积指标(m/生)表6学校类别教室指标学校类别教室指标综合大学2.52医学院校2.28工科院校3.53政法院校2.28师范院校2.38财经院校2.28农业院校2.51外语院校3.37林业院校2.80体育院校1.35第三节图书馆第十七条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室、装订室、业务咨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辑室、美工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缩微照像室、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制室、复印室…)、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第十八条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7的规定。筑Z.ZS心.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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