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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0837-2014信用证进货物质押监管作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信用证项下的进货物质押监管中主要业务环节的作业流程和作业规范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的进货物质押监管中的监管方、质权人和出质人等相关企业,亦可作为对货物质押监管业务进行规范与管理的依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2151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GB/T22153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GB/T28831国际货运单证缮制规范GB/T28832国际货运单证缮制质量要求GB/T28839进出境货物水质包装申报规范GB/T30055国际货运代理报关服务质量要求GB/T30057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动产)质押(movable property)pledge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2质权人pledgee质押合同中的债权人。3.3出质人pledgor出质人为质押合同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3.4质押物collateral质押合同移交的动产。3.5质押率pledge rate贷款本金与质押物市值的比率。1興尚理筑素前网Z.ZC
GB/T3083720143.6质押监管impawning supervision出质人以合法所有的货物向质权人出质,质权人为实现对质押物的占有和控制,委托第三方依据质押监管合同代为履行监管职贵的行为。3.7监管方supervisor of impawning supervision质押监管合同中的被委托方,即实际履行监管职责的第三方。3.8监管期间period of impawning supervision监管方根据监管合同代理质权人控制质押物并对质权人承担质押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4一般要求4.1各主要业务环节的作业规范应符合GB/T22151的相关规定。4.2应达到有效地防范、控制、规避各主要业务环节的风险,包括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合同主体的履约风险、监管员管理的风险、业务运营过程产生的风险、监管场所选择、在途监管过程产生的风险等。5前期准备5.1初步评估5.1.1通过与银行和出质人沟通,确定项目的基础信息,可包括信用证金额拟质押物、拟质押物数量、拟质押模式、拟质押物控制方式、拟质押融资银行、拟质押监管场所、拟质押时间等。5.1.2根据银行和出质人提供的信息,可对拟质押物进行货权和货值两方面的初步评估。5.1.3拟质押物货权的初步评估可包括:出质人是否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是否存在被抵押、质押或受到第三方监管(如海关监管)的情况;是否被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是否存在产权或其他法律纠纷: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具备合法的进手续和相关证明文件;所涉及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所涉及贸易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5.1.4拟质押物货值的初步评估可包括:一变现能力。如商品通用性和用途是否广泛、是否易于变现、变现渠道是否单一、潜在买家是否存在垄断或特殊许可的情况。自然变质或损耗的容易程度。如是否为易变质货物:商品的有形或无形损耗是否可合理预测;是否有合理措施可减缓或阻止商品的变质或损耗。标准化程度。如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计量方法是否达成一致;是否有明确的包装及储运规范。价格稳定性。如商品近两年来的价格变动幅度;技术升级对商品的价格影响程度;价格变动是否可合理预测。一定价合理性。如定价是否可以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评估:定价是否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进行合理调整;定价是否处在商品近两年来的价格变动区间。興尚理筑素前网Z.ZC.E1
GB/T30837-2014一质押率。如依据拟质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拟质押物、质押权利价值的变动趋势确定质押率。质押率一般不超过70%.5.2实地考察对经初步评估具备可操作性的项目,项目人员应进一步对出质人进行现场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纳税证明等: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企业财务情况,包括经过审计的至少近一年来的财务报表和现金流量表:企业生产现场情况,包括生产车间现场、员工人数、员工考勤、库存等:监管场地情况,包括场地面积、平面图、设备设施条件、产权归属等:监管员住宿和办公条件。5.3监管方案根据初步评估,实地考察的结果,对确实具备可操作性的项目,项目人员应制定项目的监管方案,监管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一质权人;一出质人:信用证金额;风紫特网运输路线及运输方式;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其他特殊要求:实地考察结果:人员安排;项目投人;项目风险点分析及应对措施:监管业务操作流程:巡查制度。6合同谈判及签订6.1合同谈判经初步评估和实地考察,对具备可操作性的项目,项目人员应与银行进行进一步明确信用证金额」拟质押物、拟质押模式、监管期间、运输和仓储的要求、运输和仓储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监管方案、监管费标准和监管费结算方式等协商事宜,可参照GB/T22153以及GB/T30057签订合同.6.2合同签订62.1明确质权人、出质人和监管方的法律关系和《授权书》(参见附录A)的内容和格式。6.22明确履行保管、监控质押物和办理信用证项下货物的运输、代理运输、报关报检、仓储等物流活动的约定。623明确对质押物的约定,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6.2.4明确监管期间的约定。3興尚理筑素前网Z.ZC
GB/T30837-20146.2.5明确监管单证的式样和使用的约定。6.2.6明确办理运输、代理运输、报关报检、仓储等物流活动的有关单证的约定,包括:出质人或质权人应提交单证的种类及原副件要求;出质人或质权人送达单证的方式和时间要求;《质押物单证收取确认书》(参见附录B)的签发;监管方应提交或返还单证的接收方:监管方应提交或返还单证的种类及原副件要求;监管方应提交或返还单证的方式和时间要求;因相关单证交付不及时、不全面等原因造成报关报检的迟延或其他损失的责任。6.27明确质押物监管职贵的约定,包括质押的生效、《出质通知书》(参见附录C)的签发、《质押物清单(代出质回执)》(参见附录D)签发、入库监管、在途监管、监管期间的责任和具体要求、质押物标识等。6.28明确质押物提取的约定,包括办理质押物提取和出库的流程和凭证(参见附录E、附录F)及其信息传送的方式和时间。6.29明确顶留事项(参见附录G)的约定,包括有效印鉴式样、相关单证传送的地址、联系人和有权签收人员名单及签字样式等。6.2.10明确有关费用支付方式的约定(参见附录H),包括:费用种类约定,包括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货运代理费等因质押物运输、代理运输,报关报检、仓储产生的相关费用;监管方配合质权人对质押物进行检查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等所产生的费用。阳豹望资相关费用如未按照约定支付时的处理约定等。6.2.11明确质押物的运输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约定,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标的、责任期间、保险金额及其保险费攴付等。6.2.12明确质押标签的样式和内容,参见附录I.6.2.13视需要,明确应急处理的方案。6.2.14明确违约责任的约定。6.2.15明确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的约定。62.16明确监管合同生效的约定,包括监管合同的生效、终止、附件、文字和份数等的约定。6.2.17对其他事项的约定。6.3监管实施前的沟通监管方、质权方和出质方的项目人员应在监管实施前进行沟通,包括:物流操作流程、质押物进出库单证样式、质押物的品质检验方法、检验标准和检验机构、品质检验单样式:各方配合监管的事项以及指定操作部门和联系方式;购买保险的事前相应安排,如合同有规定保险要求;确认质押物的数量和品质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监管责任履行的起始时间等。7订舱委托7.1信用证经质权人审核无误并开出后,出质人应及时联系贸易合同的卖方,落实备货情况,协商具体4興尚理甄素前网Z.ZC.ET
GB/T30837-2014的发运日期和发运细节。7.2出质人与卖方落实好发运日期后,如质押合同规定由监管方来负责安排货物的进运输,出质人应及时向监管方发出订舱委托7.3订舱委托的内容应包括:一发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一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起运期要求;起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一运输条款;运输工具要求;运输线路和时间要求;委托范围;运费结算方式;其他特殊要求7.4监管方接到委托后,应评估委托事宜是否符合监管合同要求,并根据委托书的要求,确认是否可提供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或舱位。饮餐瓷资亮雲粉网一发运代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预计运输工具抵达接货地点日期或启运日期:运输工具名称,航/班/车次:货物名称及其细节:预计舱位数量、起运地点/港和目的地/港:其他要求事宜。77出质人收到监管方的委托确认和指示后,应根据监管方的指示以及相关的货物包装、装载要求,指示卖方及时联系发运代理,按要求安排运输事宜进行货物发运。8订舱81接受订舱委托后,监管方应联系发运代理,明确安排运输事宜以及告知发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8.2发货人收到出质人的订舱指示后,应联系发运代理,并按照当地的航运惯例及时进行订舱确认83监管方应督促发运代理及时告知己方发运进程和运输单证副本,并转发质权人和出质人,9进申报9.1货物到港前,监管方应及时提醒质权人、出质人,按照监管合同规定将相关运输单证、报关报检单证、报关报检委托书及其他进申报中需要的单证寄送给监管方,9.2监管方收到以上单证后,如果发现相关单证之间记载不符或格式不符,应立刻通知质权人和出5興尚理筑素前网Z..ET
GB/T30837-2014质人。9.3监管方收到以上单证后,应按监管合同规定向质权人和/或出质人出具并在规定的传送方式和时间内送达《质押单证收取确认书》,以确认上述单证交接事实。94监管方收到相应的单证后,应联系实际承运人,确认货物预计到达时间。9.5货物到达后,监管方应安排换单、报关、报检。9.6代理报关报检应符合GB/T30055、GB/T28839(如适用)、GB/T28831和GB/T28832的规定要求。97货物到达或与实际承运人确认后,监管方如发现实际货物与有关单证记载不符,应立刻通知质权人和出质人。9.8货物完成进申报后,监管方应根据监管合同规定将有关报关报检文件交还质权人和/或出质人。10检验和出质10.1质押物检验10.1.1质押物完成进申报后,质权人可指定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其抽检化验。如合同约定质权人可在起运前对质押物进行检验的,质权人可在订舱时指定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其抽检化验,按照事先确认的品质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确定质押物的品质标准。10.12监管方在向国际运输实际承运人、港、场站等设施经营人提取货物、或车辆进人监管场所或入库时,可委托国际运输实际承运人、港、场站,监管场所等设施经营人或其他第三方对将要质押的货物进行核查,典可巩系才例∠.∠SU.N上10.2质押物出质10.2.1在监管合同签订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向监管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将要出质货物的信息,以及质权人对于作为质押物的货物的具体要求,通知监管方。10.2.2若质押物进入关境后,在未完成进申报前已由国际运输实际承运人或港当局或监管场所经营人安排直接进人监管场所,质押物入库后监管方开始履行监管责任。10,2.3若质押物完成进申报后需要运输到异地后人库保管,监管方应按照监管合同规定办理货物的运输、代理运输、仓储等物流事宜,在提取货物后开始履行监管责任。10,2.4在途监管过程中,宜采用定位和射频识别技术对在途质押物进行实时跟踪和监管。10.2.5监管方接收货物后,监管方确认货物满足《出质通知书》的内容,签发《质押物清单(代出质回执)》,证明监管方已实际占有质押物并开始履行监管职责。10.2.6如核查发现质押物并不满足《出质通知书》的内容,监管方应立即通知质权人、出质人。10.3质押物清单(代出质回执)10.3.1如该质押物是经国家法定商检机构检验的,监管方应以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的报告为准签发《质押物清单(代出质回执)》。10.3.2如该质押物未经国家法定商检机构检验,监管方可依据国际运输实际承运人、港、场站、监管场所等设施经营人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如水尺公估报告、理货报告、称重报告等,签发《质押物清单(代出质回执)》。10.3.3监管方出具的《质押物清单(代出质回执)》原件中所列货物应与监管方代理报关并实际监管的货物相同。6興尚理览素前阀Z.ZC.NE1
GB/T30837一201410.3.4《质挥物清单(代出质回执)》的记载应是真实和唯一的,且与质押物相符。11质押物监管11.1现场准备11.1.1根据质押物的情况,监管方应将监管场区单独划分出足够的储位,以使质押物存放区与非质押物或其他质押物存放区分开,并在明显位置标识质押物的储位示意图。11.1.2监管方确认监管点的办公、通讯、住宿等设施是否符合要求。11.1.3监管方应确认其监管点的监管人员已熟悉监管方案、质押物验收和保管等相关职责要求和文件。11.1.4确认质权人、出质人相对接的工作部门(包括财务部门、储运等部门)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详细资料。11.1.5确认质押物的标识,记录文件、相机等已备妥。如合同要求进行摄像监控,应提前核实系统已安装到位并测试其运行处于正常工作状态,11.1.6如对质押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提前书面告知监管方。11.2现场管理112.1监管期间,监管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谨慎监管质押物,11.22监管方应按照合同的要求,科学、合理堆放、保管质押物,使其处于安全状态11.2.3对属于危险品的质押物应按照危险品操作流程进行堆放、保管)C个二11.2.4监管方经表面审查外规检查发现因各种原因质押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质权人权益的情形,应在发现该情形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质权人和出质人,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11,2.5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监管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押物或除监管合同外的任何他人就质押物主张任何权利的,监管方应在获知或收到该信息后通知质权人和出质人。1126监管方应立质押物登记统计和出入监管场所的台账登记制度,定期对质押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押物出人监管场所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押物的现状进行记录,并落实负责人。11.27质押物进入监管场所后,监管方应及时更新质押物台账和统计记录。11.28监管方应定期将所监管的质押物的出入监管场所和库存信息以监管合同规定的方式传送给质权人,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11.2.9监管方应将出质人的质押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分别堆放,11.2.10监管方应按照质权人的书面指示和监管合同的规定给予出质人提货或换货.11.2.11监管方应在质押物的适当位置挂贴或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的标识。标签或标识注明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质权人和监管方名称、质押物情况等,并根据质押物变化的情况及时进行更新。11.2.12质押物储位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更新质押物的储位示意图。112.13监管方应立系统的定期分级巡查制度。每日应安排巡检、抽查,定期安排盘库检查。11.2.14如合同要求进行摄像监控,监管方应使其处于正常运行.12质押物提取121监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出监管场所管理。按照质权人签发的《质押物提货通知书》办理质押物的提取和出监管场所手续,122监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核对《质押物提货通知书》的印鉴和签字,同时审核数据的准确性,审核興尚理甄素前网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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