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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8287-2013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T18287一2000《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总规范》,与GB/T18287一2000相比,主要的更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结构上做了改进,将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明确区分;一定义方面增加了参考试验电流(3.5)、恢复容量(3.6)、泄漏(3.9)、泄气(3.10)、破裂(3.11)、起火(3.12)、爆炸(3.13)的定义;对低温放电(4.2.4和5.3.2.5;GB/T18287一2000的4.4和5.3.4“低温性能”)、自由跌落(4.3.4和5.3.3.4;GB/T18287-2000的4.7.4和5.3.7.4)、循环寿命(4.2.7和5.3.2.8;GB/T18287-2000的4.6和5.3.6)、过充电保护(4.4.1和5.3.4.2;GB/T18287-2000的4.8.1和5.3.8.1)、重物冲击(4.5.1和5.3.5.2;GB/T18287一2000的4.9.1和5.3.9.1)、热滥用(4.5.2和5.3.5.3;GB/T18287一2000的4.9.2和5.3.9.2“热冲击”)、过充电(4.5.3和5.3.5.4;GB/T18287-2000的4.9.3和5.3.9.3)、短路(4.5.5和5.3.5.6;GB/T182872000的4.9.4和5.3.9.4)等检验项目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碰撞(GB/T18287一2000的4.7.3和5.3.7.3);增加了ESD(静电放电)(4.3.1和5.3.3.1)、内阻(4.2.8和5.3.2.9)、低气压(4.3.5和5.3.3.5)高温下模制壳体应(4.3.6和5.3.3.6),强制放电(4.54和5.3.5.5)、机械冲击(4.5.6和5.3.5.7)、温度循环(4.5.7和5.3.5.8)等检验项目。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碱性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77)归。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移动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兴才、苏金然、刘浩杰、张寿波、陈金岳、丘海东、伍渊明、盛克松。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8287-2000.蜀素前网ZS沁
GB/T18287一2013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总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及蓄电池组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移动电话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及蓄电池组(以下简称电池组)。其他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及电池组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一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网进军致过形会定传约究.NE丁GB/T17626.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SO/IEC导则51安全性部分标准中包含的方针(Guidelines for the inclusion of safetyaspects in standards)3术语和定义GB/T2900.41一2008及IS0/IEC导则5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蓄电池cell直接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极端等,并被设计成可充电。3.2蓄电池组battery由一个或多个蓄电池及附件组合而成的组合体,并可以直接作为电源使用。3.3充电限制电压limited charge voltage按制造商规定,电池或电池组由恒流充电转人恒压充电时的电压值。3.4额定容量rated capacity制造商标明的电池或电池组容量,指电池或电池组在23℃士2℃的环境温度下,以5h倍率放电至终止电压时所应提供的电量,用C表示,单位为安时(Ah)或毫安时(mAh)。蜀素Z..WET
GB/T18287-20134.5.5短路电池按5.3.5.6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和不爆炸,电池的外表面温度不得高于150℃。4.5.6机械冲击电池或电池组按5.3.5.7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起火和不爆炸。4.5.7温度循环电池或电池组按5.3.5.8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和不爆炸。5试验方法5.1试验条件除另有规定外,本标准中各项试验应在以下大气条件下进行:a)温度:20℃士5℃;b)相对湿度:不大于75%:c)大气压力:86kPa~106kPa。5.2测量仪表与设备要求2:营质锦股案施肉餐应不程社数淡网5.2.3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土0.1%。5.2.4测量温度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土0.5℃。5.2.5恒流源的电流可调,在恒流充电或放电过程中,其电流的相对变化应在士1%范围内。5.2.6恒压源的电压可调,在恒压充电过程中,其电压变化应在士1%范围内。5.3试验方法5.3.1外观及尺寸用目测法检查被测电池和电池组的外观,按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测量尺寸,应符合4.1.1和4.1.2的要求。5.3.2电性能5.3.2.1充电方法电池或电池组在充电前应首先在23℃士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A进行放电至终止电压。电池或电池组在下列试验中可采用下列规定方法之一进行充电:a)在23℃土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A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2I,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8h,停止充电。此充电制式为试验的仲裁充电方法。b)在23℃士2℃的环境温度下,以1I,A充电,当电池或电池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2I,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4h,停止充电。5闐素前网Z.ZC.ET
GB/T18287-20135.3.2.20.2IA放电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停止充电后,搁置0.5h~1h,在23℃士2℃的环境温度下以0.2,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上述试验可以重复循环5次,当有一次循环的电池或电池组容量符合4.2.1的要求时,试验即可停止。5.3.2.3倍率放电不同额定容量的电池或电池组在下列试验中可采用下列规定方法进行放电:对于额定容量不大于1000mAh的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停止充电后,搁置0.5h~1h,在23℃士2℃的环境温度下以1I.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电池或电池组的放电时间应符合4.2.2的要求。对于额定容量大于1000mAh的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停止充电后,搁置0.5h~1h,在23℃士2℃的环境温度下,按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电池或电池组放电时间应符合4.2.2的要求。5.3.2.4高温放电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将电池或电池组放入55℃±2℃的高温箱中恒温2h,然后以0.2I,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2.3的要求。5.32.5低温放电出筑77S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将电池或电池组放入-10℃士2℃的低温箱中恒温4h后,以0.2I,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2.4的要求。5.3.2.6荷电保持能力及恢复容量电池或电池组按5.3.2.1规定充电,在20℃士5℃的环境温度下,将电池或电池组开路搁置28d后,在23℃士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A电流进行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2.5的规定。然后按5.3.2.1规定充电后,再在23℃士2℃的环境温度下以0.2I,A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4.2.5的要求。5.3.2.7储存性能电池或电池组储存前按5.3.2.1规定的方法给电池或电池组充入40%~45%的容量,然后在环境温度20℃士5℃,相对湿度45%75%的环境中储存12个月。然后再按5.3.2.1规定充电后,在23℃士2℃的温度环境下以0.2I,A放电至终止电压。充放电试验可以循环5次,放电时间应符合4.2.6的要求。5.3.2.8循环寿命试验应在23℃土2℃的环境温度下进行,试验过程中,每50次循环做一次容量检查,电池或电池组寿命以50的倍数表示,步骤按表1进行。重复进行1次~50次循环,充放电之间搁置0.5h~1h,直至任一个第50次循环放电时间低于3h时,按照第50次循环的规定再进行一次循环,如果放电时间仍然低于3h时,则认为寿命终止。电池的循环寿命应符合4.2.7的要求。6闐素前网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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