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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标准》是根据原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设标准和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民政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共同编制。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科学地对大量资料进行论证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本设标准共分五章,即:总则、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筑面积及有关指标、选址及规划布局、筑标准及有关设施。在执行本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的解释单位是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本标准编制组成员:姜力宋志强张明亮陈越良张恺悌徐秀玲蔡山涛王素英高月玲张齐安典纪座杨竅志菱陈柳伍小Z王莉莉SC.NE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刚伍小兰王莉莉杜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8年4月素前网Z.ZCET
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设标准。第二条本设标准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设过程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工程和改、扩工程项目。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设水平。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用地规定执行。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第八条流浪未成车人救助保护中心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设,除应符合本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筑素前网Z.ZC
第五章筑标准及有关设施第二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筑标准应根据有利于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救助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城市道路和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50中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生活区周界宜设置实体围墙或采用筑围合方式封闭,围墙高度宜为3.00m。第二十六条未成年人用房不宜超过4层。第二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未成年人居室应具备良好的朝向,各功能用房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6。第二十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第二十九条未成年人居室应根据受助者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类救助、分类管理、分类处置的要求进行设置,并宜设置单层床。第三十条未成年人用房的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色调应适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行政办公等用房的装修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生活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其数量应参照《宿舍筑设计规范》JG36中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成年人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0,楼梯的踏步楼梯讲和室内邴楼梯栏板或栏杆的设置应符合《宿舍筑设计规范》JGJ36中4.5.5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成年人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并具有提供穆斯林饮食的设施: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第三十四条采暖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应安装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或预留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第三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未成年人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第三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筑防火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第三十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筑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求。莲素荷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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