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选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第三章 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五节 供应用房
第六节 防火与疏散
    第七节 建筑构造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与排水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三节 电气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2.2.1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
   3.2.1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3.2.3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3.2.6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四节 服务用房
   3.4.1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与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 供应用房
   3.5.1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第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 防火与疏散
   3.6.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3.6.4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6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 建筑构造
   3.7.2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3.7.3条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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