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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名词解释.…42附图:…4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毕节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毕节市中心城区(964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和管理.中心城区包括老城区、新区和其他区域。其中,老城区包括七星关区的老城区、大方县城老城区三老城区豪外为新区和其他区域,其他区域主要是镇、乡、村设用地,各类城区范围见附图。第三条中心城区范围内编制和审批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各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各类规划和筑设计方案,以及从事与城乡规划相关的设和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第四条制定各项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时,毕节市中心城区除大方县老城区以外,均采用毕节市中心城区城市独立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第五条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根据毕节市城乡设发展的实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实施情况可对局部章节、条款按法定程序进行修订,上报毕节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野素衬阀Z.Z沁.ET
第八条城乡开发设应当符合集约和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设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但可以实施市政基础设施设,同时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设。老城区用地小于20000m,新城区用地小于35000m,即为零星用地。第二节公共服务配套和各类用地管理第九条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办事处级、社区级四级配置。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办事处级的人规模为3.510万人,社区级的人规模为0.50.75万人。办事处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规模,按城乡两类居住用进行计算:城市户均住宅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户均人数为3.2人。中心城区内的镇、乡林售椅松E工新、扩和改办事处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附表二的规定。第十条敏感类公共设施是指因提供某类服务可能会引致当地居民不安和关注的设施,主要包括殡葬设施、医院、公厕、垃圾收集站、垃圾填埋场、变电站、污水处理厂等。敏感类公共设施一般需要独立用地,应尽量设于远离居住聚集的地区,不宜紧贴或靠近住宅楼和非敏感社区设施,如果无法避免,则应划定缓冲区,有具体的隔离措施。敏感类公共设施设,应有明确的规划依据。无规划指导的,应进行专题论证。第十一条工业用地规定。置素衬网Z.Z沁
(二)住宅筑计算容积率的特别规定.1.住宅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8米(即3.6+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等于8.0米(即5.8+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2.跃层式住宅,其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筑面积不超过该层套内筑面积的35%且层高小于或者等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筑面积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35%或者层高大于7.2米的,小于等于9.4米(即7.2+2.2)的,其计容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9.4米,小于等于11.6米(即9.4+2.2)的,其计容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3.住宅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合、空中花园、入户花园、挑廊等筑空问,无论其名称如何,按阳台计算方式计入容积率:不符合以上形式的,均视为非阳台筑空间,全部计入容积率。且每套住宅的阳台、空中花园、花园拢脑等水平投影重积未种下得超过该套往宅套型瑰筑面积的20超出部分全部学可主L子个为..N二计入容积率。(三)商业、办公筑计算容积率的特别规定1.商业、办公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积小于600平方米,层高大于6.0米,小于等于8.2米(即6.0+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8.2米,小于等于10.4米(即8.2+2.2)的,其计容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2.商业、办公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积大于等于600平方米,层高大于6.6米,小于等于8.8米(即6,6+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8.8米,小于等于11.0米(即8.8+2.2)的,其计容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有特殊功能要求的,进行专题论证确认后,可不执行该条款规定。興尚理筑素衬网Z.ZC.ET
(四)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筑面积.(五)工业筑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按该层筑面积的2倍计算.第十四条筑密度计算规定,筑密度为总筑物基底面积与净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筑物基底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筑物的基底面积应按其外围围护结构勒脚根部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论围护结构内倾、直立、外倾),无勒脚的应按外围落地围护结构根部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仅以柱或剪力墙落地的则按其外边缘连线计算。若外围围护结构外有落地的玻璃、石材和金属等幕墙的,则算至幕墙落地根部。筑物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筑投影面积(=或就道角素杂婴外匠的小区16未时部分位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16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筑密度计算。(三)有柱或支撑且有永久顶盖但无外围围护结构的筑物(诸如车棚、货橱、加油站和收费站等),应按其柱或支撑的根部外边缘连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单排柱、独立柱的,应按其永久顶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四)沿城市道路设置的骑楼底层,按其外侧骑楼柱的外边缘与底层骑楼内侧走廊的外墙外缘连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五)居住筑底层内部的围合空间,四周均有围护结构(指门、窗、墙或栏杆)但无顶盖的应计算.(六)地下或半地下车库(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车库)坡道地面出入处有永久性顶盖的部分应计算。興尚理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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