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试行)
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批准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2年8月10日
2012 南昌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选址与规划;4.配套设施;5.建筑设计;6.设备安装;7.室内装修;8.施工和验收等八个部分及附录。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599号,邮政编码:330038)。
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南昌市房管局、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九江市房管局、九江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昌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江西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九江市置地公司、九江市规划设计院、德安县房管局、九江市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陈明远 徐盛丁 康力伟 梁 燕 吴春江
主要参与人员:涂林峰 付 刚 符 健 袁 丁 罗林云
主要审查人员:陈 平 高 浪 邝振胜 罗 敏 万根华
王晓明 黄爱平
目 录
1 总 则 1
2 基本规定 2
2.1基本规定 2
2.2基本指标 3
3 选址与规划 4
3.1 一般规定 4
3.2选址要求 4
3.3规划布局 5
4 配套设施 7
4.1一般规定 7
4.2道路交通设施 7
4.3公共服务设施 8
4.4工程管线 9
4.5公共安全设施 10
5 建筑设计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建筑设计 12
5.3 日照和节能 14
6 设备安装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给水排水 15
6.3电气 16
6.4燃气 17
6.5通风与空调 17
7室内装修 18
7.1一般规定 18
7.2装修标准 18
8施工与验收 20
8.1一般规定 20
8.2施工质量控制 21
8.3 工程质量验收 21
附录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 22
附录B 名词解释 26
本标准用词说明 28
3
1 总 则
1.0.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保障性住房。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使用。 1.0.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环保卫生和适度前瞻的原则,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6保障性住房建设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1.0.7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随意变更。 1.0.9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基本规定
2.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2.1.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2.1.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 2.1.4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的要求。 2.1.5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2.1.6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并实施基本装修。 2.1.7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标准要求。保障性住房性能应不低于现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要求。 2.1.8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1.9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2.2基本指标
2.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按户数和人口规模可分为小区、组团、组团以下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分级控制规模
| 小区
| 组团
| 组团以下
|
户数(户)
| 3000~5000
| 300~1000
| 100~300
|
人口(人)
| 10000~15000
| 1000~3000
| 300~1000
|
2.2.2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2.2.2的指标要求。 表2.2.2基本指标 指标项目
| 数值
|
容积率
| 1.4~2.5
|
建筑密度
| 宜控制在20%~30%
|
绿地率
| ≥30%
|
集中绿地指标
| 组团≥0.5㎡/人, 小区(含组团) ≥1㎡/人
|
机动车停车位
| ≥0.4辆/100㎡
|
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位
| 1辆/户
|
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雨棚安装率
| 100%
|
节水器具安装率
| 100%
|
节能灯具安装率
| 100%
|
保障性住房一次装修率
| 100%
|
无障碍住房比例
| ≥5%
|
2.2.3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关指标应按表2.2.1的规定单独计算。
3 选址与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遵循适度集中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均衡布置,不宜过度集中,并应与就业机会就近匹配。 3.1.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应提倡土地集约利用,资源集约利用与建筑的多功能混合布局;
应注重与相邻街区及城市的资源、空间、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联系、接纳与融合,提倡资源共享;
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
3.2选址要求
3.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并应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应靠近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站点位置距住宅区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0m;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
3.2.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可以考虑在商品房开发中按比例配建。 3.2.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与旧城(旧区)改造有机结合。 3.2.4为保证入住居民生活的方便,近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应当选择在城市、镇现状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地段。 3.2.5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不完善的城市新区时,为完善自身配套,住宅区规模应达到组团级以上,未达到组团级规模时应结合普通商品房、拆迁还建房等一并开发,以利于相应配套的完善。3.3规划布局
3.3.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3.3.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布局应体现环境友好性的要求:住宅布局应考虑场地特征及空间布局合理性的要求;
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以上的住宅区,商业、综合性服务设施宜向周边开放,实现共享;
周边配套的小学、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九年制学校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m,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宅区,应通过优化建筑布局及设置除尘降噪密林带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居住环境的负面影响。宜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面临交通干道布局,以形成住宅区外围的声屏障。
3.3.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综合考虑符合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 3.3.4保障性住房住宅区交通组织应满足以下要求:住宅区内应设有连续的人行道,宜有通往公共交通站点、邻近住宅区或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慢行线路,并宜与城市慢行系统有效联接。
住宅区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干道;
配套的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不应开向交通性干道,应与周边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联系,且应有接送停车场地;
地下车库出入口宜靠近住宅区出入口布置。
3.3.5保障性住房住宅区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的游憩,活动设施;
应对古树名木及规划保留的水系实施保护。
3.3.6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建筑面积和套数。
4 配套设施
4.1一般规定
4.1.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 4.1.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强度和耐久性。 4.1.3 保障性住房应参照附录A及相关规范和规划要求,根据规划居住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及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建设综合配套设施。 4.1.4新建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期投入使用。4.2道路交通设施
4.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道路应满足下列要求:小区规模住宅区内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接,其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m;
住宅区内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
4.2.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内交通导向应满足下列要求:住宅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宅区平面图,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
住宅区内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
4.2.3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容积率达到1.8以上时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地下停车库。 4.2.4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配套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库),同时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需求在自行车停车场地中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应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户外停车位设置雨棚。
4.3公共服务设施
4.3.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应按住宅区人口规模配建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建应按附录A执行;
当住宅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相关项目;
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
在商品房开发中搭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开发统一配建。
4.3.2 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15%以内,其中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商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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