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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潮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潮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饶平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所指的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及潮安区行政区域范围。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各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其他各类规划和筑设计方案,以及从事与城乡规划相关的设管理活动,必须符台本规定美7170Nar第四条制定各项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时,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均采用西安坐标系统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第五条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潮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乡设发展实际及规定的实施情况,对局部章节、条款按法定程序进行修订,上报潮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六条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潮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潮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一)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二)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三)潮州城乡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第七条本规定为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文件,是潮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原潮州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理筑素前阀Z.ZC.ET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第八条潮州市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并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层次控制: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第九条法定规划分为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一)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设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层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性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依据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可单独编制各专业规划。(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三)村庄规划分为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设规7第十条非法定规划由市、区等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为规划编制管理提供技术参考依据。非法定规划根据城乡规划设需要而制定,包括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设计和设项目规划研究等。(一)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全市或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和远景的规划设想和发展策略。(二)城市设计是对城市片区或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规划设想和设计导则。(三)项目规划研究是对近期需要设、改造或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提出规划指导,或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第十一条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设规划期限为5年。编制近期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规划期限内的设用地安排,确定近期和年度的重点设项目,明确其空间分布和设时序。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相衔接。2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第三章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及地块控制第十五条本规定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镇、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村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各类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住用地的,若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用地,则该用地是以商业主导的混合用地,住宅计容面积不得超过设用地内总计容面积的30%:若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性质为居住用地,则该用地是以居住主导的混合用地,商业计容面积不得超过设用地内总计容面积的30%。第十七条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住宅用地为住宅筑用共回手系个?为2.U⊙U.NE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为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一)同一宗居住设用地内,可设的商业服务设施计容筑面积不得超过设用地内总计容筑面积的5%。(二)居住用地毗邻城市快速路的,临路住宅筑底层不应设置商铺。第十八条设项目土地权属范围内用地负担宽度在12米以下(含12米)道路及公共通道用地面积的,所负担用地的面积可纳入项目筑用地面积用于规划控制指标计算。第十九条设项目土地权属范围内用地提供作为城市绿地(含水体)、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配套等公益性用地并按规划实施的,所提供的用地面积可按该项目地块同等容积率的筑面积给予补偿。第二十条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净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3-1的规4理筑素前阀Z.ZC.ET
定。表3-1:开发地块最小净用地面积指标用地类别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物流仓储用地最小面积(m)200020002000第二十一条零散地块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设项目用地位于古城区范围内的。第二十二条同一设项目、同一土地使用权人的相邻(含跨城市规划道路)不同地與合继绑规网若地块规划控制条件不同的,规划控制指标按总筑容量进行平衡。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时,要求配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含教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用房等)、垃圾转运站(含垃圾压缩站)等设施),在项目成后,应按有关规定无偿移交当地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设用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空间不得设住宅、养老院、幼托、学校等项目。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以及道路交通、市政、环境、安全等公用设施的地下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经可行性论证并通过规划许可法定程序的,其地下空间可作为独立项目开发利用。(三)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停车及配电、配水、通信、环卫等配套设5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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