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舟建委〔2012〕182号
关于加强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委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明确要求如下:
一、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其变更的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其他技术与管理的规定。属重大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下列情形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改变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分层; 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腐蚀等级等;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筑专业: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改变建筑造型,改变主体结构;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改变消防、人防等专项设计;改变无障碍设计;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改变门窗形式、数量与尺寸。
结构专业: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设防等级;改变建筑结构的人防等级;改变建筑结构体系;改变主要荷载,改变抗震墙的位置;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
给排水专业: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改变消防系统。
暖通专业: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改变空调系统;改变节能性能。
电气专业:改变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发电机容量;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三)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条文的变更。
三、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市政公用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审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规划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计算书;
(四)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五、 勘察报告重大变更或某专业重大变更致使其他专业修改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应进行变更及重新审查。
六、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时,除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外,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二)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三)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四)变更后的工程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规模相符。
七、 重大变更经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并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
对于以下重大变更经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出具相应部分的《审查合格证书》,5日内向原施工图审查备案部门备案。
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改变建筑高度、外立面,以上更改同时需提供与更改后施工图对应的工程规划许可证)。
2.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更改。
八、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和相应的审查合格证书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现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变更文件组织施工和进行管理。
九、 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重大变更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 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文件,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管理的依据,有关方面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工程备案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十一、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O一二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勘察 设计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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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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