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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经四届市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第2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2日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一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1.3各项设工程的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经批准的上层次城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风名胜区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第二章设用地规划管理2.1设用地性质2.1.1单一性质用地兼容规定。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筑面积占计容总筑面积的比例超过90%(居住用地为8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单一性质用地的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凡需改变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興尚理筑素前网ZC.NE1
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2.1.2规划用地兼容性应考虑因用地性质的改变而带来的环境质量(噪声、废气、油烟、光污染等)影响,其变化应限制在相关环境标准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规划地块用地兼容相关内容可能影响相邻权利人的,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且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表达的,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在广安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过程中有重大异议的,需进行听证。2.1.3混合用地性质规定。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中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筑,且每类性质的计容筑面积占总计容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居住用地为超过20%)的用地。混合用地的用地性质之间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照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当涉及无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当涉及交通、市政等设施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时,其中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地上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计算。2.1.4多种用地性质混合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应综合考虑王地使用任质、服务规模和等级所在区位等因素:(2)非设类用地、基础设施类用地和公益类设施用地应优先保障。2.1.5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筑面积的60%。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筑面积的40%。2.1.6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原则上应当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设。(2)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0.67公顷(净用地10亩);非住宅项目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20公顷,其中涉及高层筑开发的项目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30公顷。(3)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园绿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设。理野素前网Z.ZC.E1
轻工业≥60%>1.0且<2.5<>农业产业化项目>35%20.5物流仓储用地≥30%且≤60%>0.6且62.5注:①设项目用地是指设单位可用于工程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设用地,其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②设项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③工业、仓储、市政等设项目的地块控制指标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④商业、住宅混合用地新区容积率≤3.0(3.5),新区中心区容积率按3.5控制,新区一般区容积率按3.0控制。⑤计容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本规定计容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三)执行。6爽持含特手2,22SC2.2.2其他未在表2-2中列出的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2.2.3原有筑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加层。2.2.4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1)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0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5.0米。(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筑面积可不计入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三章筑规划管理3.0.1同一筑在需要满足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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