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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设现代化首府城市的需要,加强我市城市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设工程,本市临时农村个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旗县所在地城镇和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项设工程的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样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第二章设用地的分类和适范围第四条本市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8三興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筑有合交又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觉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插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数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莲蜀素衬闯Z.Z心.ET
居住用地(R)。7、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迹、古墓弊、古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业等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治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材工业等用地(四)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斯键销4、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区范围用地,(五)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1、道路用地(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交又路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的停车场库用地:(六)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特种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莲蜀素衬闯Z.Z心.ET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1、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心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弊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八)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地、园地和林地。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2生产防筑J.N正T绿光和用+素生和安金的防(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3、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指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1、水域(E1)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地和渠道等水域2、耕地(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3、园地(E3)指果园、茶园等园地:4、林地(E4)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5、牧草地(E5莲蜀素前闯Z.Z心.ET
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士地6、村镇设用地(E6)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设用地」7、弃置地(E7)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8、落天矿用地(E8指各种矿藏露天开采用地第五条各类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各类用地设内容适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凡《表一》中未列入的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技《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一90)的规定进行表一各类设用地适范围表:第三章筑间距第七条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和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第八条日照间距:(一)24米以下低、多层居住筑平行布置时,住宅筑的日照间距L≥1.73H:注:1、防南興筑2、L为日照标准间距(m):(二)低、多层居住筑非平行布置时,住宅筑最不利点的间距应满足正南向日照标准间距要求第九条低、多层居住及高层筑底层是商店、停车场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筑间距时,是否扣除底层高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子以核定。第十条多层居住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9米。低层居住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点式居住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东西向间距不适用上述规定,应按第七条的有关真凭实据控制,第十一条高层筑间距(一)高层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筑的日照间距,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的标准进行控制(采用中国规划设计研究院推荐的清华大学软件对相关两栋筑进行采光分析)。(二)高层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筑的侧面间距:1、高层筑与高层居住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6米:2、高层筑与低、多层居住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4米,并符合防火间距第十二条非居住筑间距:(一)高层非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不值为20米:(二)高层非居住筑在多层非居住筑之南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最小值为18米:高层非居住筑在多层非居住筑之北,或两者东西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米(三)多层非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2米:(四)低层非居住筑与高、多、低层居住筑平行布置地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6米。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五)医院病房樱、休(疗)养住院樱、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公寓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遮挡之间的间蜀素衬网Z.Z$心
距为遮挡筑高度的2倍,第十三条非居住筑与居住筑的间距:(一)非居住筑位于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筑要求控制:(二)非居住筑位于居住筑北侧的其间距按非居住筑要求控制(三)非居住筑与居住筑的山境间距按居住筑山墙间距要求控制:第十四条对综合性筑(指居住筑与非居住筑混合的筑)的筑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当居住筑面积占总筑面积的比例大于50%时,按居住筑的间距要求控制:(二)当居住筑面积占总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0%时,技非居住筑的间距要求控制第四章筑物退让第十五条沿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无大量人流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各共沉物车流多,低低层筑(含高层筑裙房)高层筑层筑(含刷院、游乐场、体育馆。展应距离高层筑裙览馆、大型商场、大型宾馆酒房)店,大型办公机构高度<60米<>高度>60米<100米<>高度>100米24m以下道路>3米>10米>8米>10米>15米24m以上道路(包括24m)40m以下>8米>15米>10米>15米>20米道路40m以上道路(包括40m)>15米>20米>15米>20米>25米注:1、表中规定为筑后退红线最低限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筑性质与位置,具体确定筑后退红线距高,详细有明确规的技规类行十刀2、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纪高指筑物张边、王人吕方也。筑物侧面及短边可按表要求减少30%的后退距3、高层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主体筑部分,如有裙房,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裙房筑就退距离执行,第十七条在城市中心地段的商业街、传统风貌街进行各类设执行上表规定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确实有困难的,在符合防灾、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市规龙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缩小30%以内的后退距离:第十八条道路交叉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较相应道路直线段多退3米,道路交又道路规划红线曲线线段的曲线半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40米及40米以上道路曲线半径≥25米(二)24米及40米以下的道路曲线半径≥18米(三)24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2米。第十九条沿筑基地边界的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基地周围设有各类筑物或距离较远的按下表的规定控制:居住筑非居住筑筑物最小距离最小距离高度倍数主要朝向低层0.86563(指筑物多层0.865长边)高层110莲蜀素衬闯Z.Z心.ET
次要朝向低层3(指筑物4.5同时满足消防间距规定短边)高层9(二)界外已居住筑或非居住筑须符合第三章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筑离界距离按非居住筑的规定控制(四)地下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为3米: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出外的公路两侧进行设,应退让出公路两侧基底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50米:(二)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旗县之间及城市、旗县城镇与主要交通港、站、场、工矿林区城镇之间的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20米(三)除上述(一)、(二)项外其他次要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10米:第二十一条沿铁路线两侧进行各项设应保持与铁路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两侧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需在铁路两侧设高层高大构筑物、各类工业厂房和危险品仓库时,与铁路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二十二条在电力线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规定如下: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电力导线边线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1-10千伏5米35-110千伏40500千伏20米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侧向外扩展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第二十三条沿河道(含排洪沟)规划“兰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设各类筑物,应退规划“兰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第二十四条沿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防风林、防护林、苗面、植物园、水面等)规划绿线周围进行各类设,应后退规划“绿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第五章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二十五条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改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筑的长度,按其最高部分的高度依上式进行控制。第二十七条筑物面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莲蜀素前闯Z.Z心.ET
第二十八条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筑高度的确定,应考虑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第二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筑保护单位周围的设控制用地范围内新、改、扩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第三十条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电讯、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筑保护单位等附近有净空限制和城市景观高度控制要求的地区,新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国家、本市有关净空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要求。第三十一条高层筑顶部的附属天、铁塔等构筑物要按城市空中通道规划要求实行严格限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办理审批手续。第六章筑容量控制第三十二条各类筑基地筑容量招标(含筑容积率和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筑间距、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第三十三条住宅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住宅类别住宅筑净密度控制指标住宅筑面积密度控制指标(万Z.HCRaBIET低层351.1多层281.7高层25-202.0-3.5第三十四条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筑高度在18m以下的单体筑设。第三十六条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设。序号项目内容筑高度(H)最小用地面积(M)低层居住筑H<10m<>500多层居住筑10m≤H<28m<>8002多层公共筑10m≤H<24m<>1000高层居住筑28m≤H<50m<>200050m≤H<100m<>30003高层公共筑24m≤H<50m<>300050m≤H<100m<>4000筑素村网Z.ZS0.ET
注:①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③超高层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设(一)技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定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设的,第七章筑基地的绿地第三十七条居住区内绿地率不得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要形成一定规模:(一)居住区公园不小于10000m2:(二)居住小区小游园不小于4000m2:(三)组团绿地不小于400m2,同时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在是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第三十八条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卖特头筋孙带才学极、医泉休付暑房死、机美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第三十九条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指标的地区,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房屋屋面种植的绿化面积作为绿化面积(每块不小于100平方米),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屋面绿化折算公式如下表:F=M*N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米)有效系数(N)小于、等于1.51.0大于1.5、小于等于5.00.7大于5.0、小于等于12.00.5大于12.0、小于等于18.00.3大于18.00其中:F-地面绿地面积M一屋面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筑素村网Z.Z心.ET
第八章筑管理的其他规定第四十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红线宽度≥30)两侧,新、改筑物其筑面积必须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同时不允许临时性筑物,为施工筑的临时工棚等除外。第四十一条沿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30m)两侧,新、改筑物不宜砖混结构的筑,新公共筑应进行亮化设计和配置,鼓励使用新型环保筑材料,门牌、字号统一风格、统一设计,严禁墙体商业广告,楼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牌。第四十二条各项筑工程基地必须进行竖向设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筑室处地面标高要与城市道路人行道上的人行道标高取得协调,按排水坡度≤3%要求确定。沿街商业筑的台阶最高不得超过45公分。施工验线时,必须检验室外地面标高与室内地面标高第四十三条筑高度在24m以下的住宅筑,必须坡屋面,坡屋面筑的屋面坡度应大于35度,特殊部位达不到要求的,需经批准才可施工。第四十四条传统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地段的新和改项目,应按该街区和地段的有关详细规划要求进行。距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边界25米范围以内不得进行任何地上筑工程。第四十条尚箭泰须投置亟停场S倍车车停车率不小于35%,地面汽车停车率不宜超过10%。第四十六条商贸办公筑停车位指标按下表规定设置:机动车高、中档宾馆、招待所停车场/每100m筑面积0.6普通旅馆停车场/每100m筑面积0.4餐饮、娱乐服务停车场/每100m筑面积1.0商业大楼、购物中心停车场/每100m筑面积0.5办公停车场/每100m筑面积0.5其他大型公共筑的停车位根据总平面设计要求设置第四十七条两幢筑间室外地面高差大于30公分时,计算筑高度应将地面高差计入。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是实施《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第四十九条本规定实施前己取得《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规定具体事宜由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興素村闯Z.Z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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