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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直单位:《佳木斯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业经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二000年四月一日佳木斯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法。第與音究攀浮两进可严移2个色第莲守本少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以《佳木斯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为准。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对本市规划区内的工程设实行规划统一审批。(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设用地和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承办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五)负责对市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划行为的监督、检查。(六)负责管辖市行政区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测绘、城市设档案、城市雕塑、城市规划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七)负责辖区内各县(市)、郊区规划的业务指导,并对各制镇的总体规划予以审查。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佳木斯市城市总体规划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鉴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制镇的城市规划,由所在地县(市)、郊区规划興尚理筑素前网Z.ZC
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技术鉴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设标准、定额指标既要与本地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有相应的超前性。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各项规划必须与总体规划相一致。第八条编制分区规划,要明确土地使用性质、环境功能、居住人分布、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分布、主次干道红线位置及标高、停车场、广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等特殊地段用地界限、地下设施位置、管路走向、管径等。同时,要充分考虑区际间道路、管线等埋设标高的互相协调。第九条编制详细规划,要明确作出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及竖向规划和景观设计:明确功能分区、配套设施设位置、经济定额指标、工程管线等和满足特殊要求的有关规划设计。第十条对于城市规划特别需要的地段及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的规划项目,要编制规划预留用地,确定性质,实施控制。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要确定城市中心区,控制设区和一般地区的筑容量,逐步减少旧城区的人密度和筑密度,改善城市环境。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要对历史文物、古迹和体现城市风貌的保护性街道、街坊、广场和其他筑物的改造和保护提出规划要求,并规定保护范围。重要地段要由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改造和保势办法去士大风第十三条孕批函城市规。任阿单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第十四条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第十五条旧城改造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成片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要实行土地开发权竞争招标,引导和鼓励向城市周边开发。第十六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要根据地形特点,合理规划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绿化用地,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第十七条在旧城区的(南起站前路以北,西起长青路以东,北起沿江路以南,东起杏林路以西)棚户(含二层以下)不得随意新、扩和翻,确属危房需要翻的,必须经规划部门认定为有房屋证照并经批准后,方可原地、原面积翻。第十八条原有住宅和公共用房等类房屋改作商服用房,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它有关手续。第十九条旧城区要严格控制新污染的生产性项目。城市规划已确定迁出的企业,不得在原地改造、扩。第二十条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和教育、体育、卫生、文化、交通、园林绿化等用地范围内,不得设与用地功能不相符的设项目。第二十一条原有筑物加层接工程,必须服从城市统一规划,经市级以上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接。興尚理筑素衬网Z.Z0.ET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第二十三条新、扩、改的多层筑与相邻住宅、教室、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的日照间距,要符合下列规定:(一)南北朝向(方位角小于南偏东、偏西45度)的筑与其南侧筑的日照间距,新区开发纵墙与纵墙为2.0倍南侧筑檐高,旧城区改造为1.8倍南侧筑的檐高。计算间距小于15米,按15米确定。(二)东西朝向(方位角大于或等于南偏东、偏西45度)的筑与其东、西侧筑的日照间距,纵墙与纵墙不小于东、西侧筑檐高的1.0倍,以相邻较高的筑计算,计算间距小于12米,按12米确定。(三)筑纵墙与山墙相对间距,任何朝向五层(含五层)以上不小于15米,五层以下不小于12米。(四)筑山墙与山墙相对间距,两侧有窗的不小于8米,一侧有窗的不小于6米,无窗的不小于4.5米。(五)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四)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山墙宽的20%.。第二十四条高层(含超高层下同)筑与高层筑,高层与多层筑日照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筑的纵墙与北侧筑(方位角小于南偏东、偏西45度)的相对间距为高层筑檐高的2/3、计算间距不足43米按43米确定,超过60米按60米确定。(二)高层筑的纵墙与其它朝向的筑相对间距为高层筑檐高的1/2、计算间距不足24米按24米确定,超过50米按50米确定。(三:高层筑地墙与北侧筑纵墙相衬拘距(方位角小于偏东、偏西45度)按本条(二)执行云与其它新面的理筑相对间随不应小于13米。J∠○U.N上门(四)高层筑裙房及其联体多层部分,与其他筑的日照间距按二十条有关条款计算,但山墙与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第二十五条点式筑或塔式筑的墙面宽度不大于20米的与其相临筑的间距,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后减少20%。第二十六条筑物的檐高为室外自然地面到檐上缘或女儿墙顶端的垂直高度(不含坡屋顶或屋顶突出物的高度)。第二十七条各类筑的临街台阶、采光井、橱窗、门斗和距室外地坪高3米以下的阳台,挑檐板等突出部分,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一)城市干道两侧筑物突出部分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小于8米,次干道不小于5米,其它道路不小于3米。(二)大型公共筑必须按照使用功能和容纳人数,在道路红线外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留有足够面积的人流集散场地和停车场。第二十八条新筑物与相邻筑物靠接设的,设单位应当提出有效的技术措施,并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相邻筑物的产权人签订有关协议。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设工程:(一)新、扩、改、翻各类筑物、构筑物及改变原筑造型的外装修、门窗改、封闭阳台、搭雨蓬和其他永久性、临时性筑物、构筑物。(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理筑Z.Z心.ET
设施设。(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管道及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电信线路、微波通道、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设(五)城市抗震、防灾、消防、人防、园林、绿地、雕塑及风景旅游区的设。(六)集贸市场、商服网点、测量标志、交通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七)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设。第三十条规划部门要对职责范围内审批工程项目负责,并严格按规划要求审批:参与设工程项目审查的部门,要依照相应专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对参与审查的方面内容负责。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县(市、区)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未经市规划行行政景管部门委托,无权审批设项目。第三十二条设工程选取址和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要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三条需要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设前要首先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说明地点和用地规模。规划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十五日。对批准的设用地规划部门根据设工程的需要,核定其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四条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要在六个月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用地使用权手续,逾期未办理设用地使用权手续的,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士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第三五条经批的设用施,从健设用地规划年可证核发之目起超过三年未开工设的,规划部门要收回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地管理部门要收回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由规划部门另行审批设第三十六条设工程监时用地,要经规划部门选址定点,核发临时设用地规划许,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使用手续。设单位或个人要按照审批确定的时限使用土地,使用期满,规划部门要收回临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要收回用地使用权。不能按期交回的,要在使用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期手续。第三十七条设单位和个人须按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位置、范围和用地功能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出让和租赁。确需变更、出让的,受让方必须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重新核发或换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第三十八条需要进行工程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收到单位或个人申请后,要在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十五日。经审查批准取得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第三十九条对有拆迁任务(包括自管产)的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图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除,并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放线开幕工手续。第四十条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进行工程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进行工程设计。第四十一条取得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设工作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程序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补办有关手续。第四十二条各类筑工程均由设单位提交独具特色、不同风格的立面造型图,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设单位必须按经批准的筑造型图施工。興尚理筑素前网ZC.ET
第四十三条各类工程都须由规划部门定位放线,方可开工设,严禁设单位和个人私自放线。设工程施工至士时、地下设施工程复土前,设单位和个人须申请规划部门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地下管线工程除经规划部门统一放、验线外,还要在复土前进行竣工测量。第四十四条居住小区或组团内的配套工程项目(包括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热力、给水、供气、排水、绿地、雕塑、道路、环卫设施等),必须与主体筑物同时规划、同时审批、同时设、同时交付使用。第四十五条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逾期未进行设的,由规划部门收回审批文件或声明作废。各类设工程施工要按规划要求一次性完工,凡停工时间超过二年的,由规划部门认定后,交由有关部门处理。第四十六条设工程竣工后(含配套工程),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规划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园林绿化、人防、供水、排水、供热、环保、质检、环卫等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内容分别进行验收。第四十七条经规划验收合格的设工程,由规划部门核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设单位和个人据此证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照。第四十八条设单位和个人,在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必须向城市设档案馆报送按国家规定编制内容的设工程竣工档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丸条设项且未经批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停止设、限期全部拆除、部分环除或没收你费罚,小限期部分拆除的,幻责令补身手续,并处以工程总造价7%的罚款:(一)所工程与用地性质不符的:(二)违背城市规划和消防规范规定的:(三)占用城市规划道路用地或公路控制用地的:(四)占压地下管线工程、占用地面线路走廊和市政管线路径位置的:(五)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景观的:(六)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浏览区、水源保护区和教育、体育、卫生、文化、交通、园林绿化等用地内设与原有用地功能无关的:(七)设地下设施不符合规划和有关规范要求,对其他设施政党功能构成影响的。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一7%的罚款。(一)未经规划批准,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和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二)私自放线和未经验线的:(三)未经批准设地下设施,符合有关规范,对其他设施的功能未造成影响的:第五十一条设项目批准,但违反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责令其停止设,限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没收或处以该项目工程总造价7%的罚款。(一)擅自移位,阻塞防火或者人行通道,突出道路红线,占压工程管线的:(二)擅自加层、加长、加大进深,提高标高、层高、女儿墙高度,日照间距不足的:(三)擅自将地下设施移位或者改变埋深,影响其他地下设施正常功能的:(四)擅自改变设工程的使用性质的:興尚览Z.Z沁.E]
(五)擅自将批准应动迁拆除的工程继续使用的:(六)擅自改变筑物立面造型、装修材料色彩的。第五十二条原有房屋未经批准进行扩、改、翻的,分别责令其停止设,恢复原状,限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或处以该设工程总造价7%的罚款。(一)未经批准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筑门面装修的:(三)未经批准随意扒门、扒窗、封闭阳台、雨搭落地的。第五十三条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动迁范围私自进行动迁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该处设项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动迁者负责。第五十四条临时设工程用地期满不拆除的,由县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第五十五条设工程竣工未经规划验收(含配套工程)或规划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和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竣工工程档案及违章工程未得到纠正的,规划部门不予换发规划许可证正本,产权部门不办理产权证照,对该单位不再审批新的设项目。第五十六条对直接参予违法设工程设计和违反规划审批要求进行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取消该单位在本市内一年的设计方案出图权限。第五十七条违法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责令停止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决定,继续强行施工的,对违法工程要给予强拆,拆除费用由违法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第五十八条规划部门或者其他参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使职权给设单位可个人造成损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第五九条本办法的客项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积的部门施行。当事人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条罚没款的收缴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上缴同级财政:没收的违法筑物、构筑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興尚览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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