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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计算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高层筑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第三十一条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划设计、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节筑退让第三中条新,改,扩的各类筑退让用地界限(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控制:(一)筑物长边退界距离:有日照要求的迎光面16.5米。背光面按遮挡相邻筑所需间距减去16.5米,且低层、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10米:无日照要求的低层、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10米。(二)筑物短边退界距离:筑短边退地界一类区多层不得小于4米,二类区多层不得小于6米:高层筑短边退地界不小于10米。(三)设用地界线外原有筑未退足其用地界线的,新筑在满足退界要求外还应退出原有筑未退足部分。(四)筑背光面相邻城市道路的,当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40米时,筑日照影响线范围不得越过另一侧道路红线:当城市道路红线-10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绿线,与市政管网连接除外):(三)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不大于4.5米的,不得超越筑控制线:(四)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应处于项目地块范围内。(五)筑物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围墙。因保密、安全需要须围墙的,原则上应为透空形式围墙。确需设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沿城市道路修围墙的,其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距离不得小于2米。(六)悬挑部分不得进入道路红线或绿线范围。悬挑筑悬挑部分底面距地面高差小于4.8米,退距按悬挑部分外墙计算:悬挑部分距地面高差大于4.8米岩退宽按筑墙计算第四十一条邻公共绿地的,各类筑的退距不小于10米。第四十二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和重要文物古迹周围的筑控制地带内新、改筑物,其退让距离和保护要求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并附相关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第四十三条沿河道两侧新筑物,后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第四十四条在电力线路走廊范围内不得设筑物、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走廊范围为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所形成平行区域,各级电压线路每侧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35千伏及110千伏的不小于15米:(二)220千伏的不小于20米:-13.理筑素前阀Z.ZC.ET
(三)500千伏的不小于37.5米。第四十五条沿铁路两侧的筑物(构筑物)除满足铁路技术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条规定:(一)铁路两侧有防护绿带的,按第四十一条执行。(二)无防护绿带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沿铁路干线两侧的筑物(构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高铁两侧的设项目,不得小于5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设项目,不得小于20米:沿铁路两侧修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路基高于3米以上的,再增加退距1.5H(=路基高度-3米)。2、沿铁路两侧的高层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等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3、在铁路道附近进行设,屉当符各铁路道管理规定。第四节绿地控制第四十六条新、改、扩各类设项目,必须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及配套设施,并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第四十七条各类设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一般不小于30%:(二)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等设项目,绿地率一般不小于35%:(三)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设项目,绿地率一般不小于20%:(四)工业、仓储等设项目,一般不设置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14-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五)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第四十八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仅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按照铺装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且每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高大乔木的,按照铺装面积的50%计入绿地面积。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筑的屋顶绿地,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第四十九条居住区应根据规划布局相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绿地,居住区人公共绿感面积指标中,心绿地设置内容写最小规模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标准设置并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五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五十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居住区,应配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区服务和物业用房:(二)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应配不少于500平方米社区服务和物业用房:(三)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区,在配500平方米的基础上,超出5万平方米的部分按0.5%的比例递增社区服务和物业用房。(四)室外活动场地按表八配,并符合下列规定:-15-理筑素前阀Z.ZC.ET
第五十二条对已有筑物的改、扩,其改、扩部分应按对应类型配标准要求配停车泊位。原配不足的,应在改、扩的同时按停车泊位差额数的20%50%予以补。设项目改变使用功能的,已停车设施不得改做他用,达不到功能改变后停车设施配置标准的,应当按功能改变后相关标准增加设。第五十三条在城市居住区、商业街区、道路广场、公园、大型公共绿地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划的规定。公共厕所宜在筑物底层附,并应有单独出入及管理室。道路两侧规划绿化保护带宽度大于20米的,可在绿化保护带内设置独立式公共厕所,但不得妨碍城市管线的埋设,并应做好绿化及景观设计。第脑章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C.N正T第一节交通设施规划管理第五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相交需设置出入的,宜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一级公路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相交,宜采用立体交叉形式。其他等级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采用平面交叉形式的,应当采取交通渠化方式并设置交通管制设施。第五十五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个等级。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与道路红线一致。快速路道路红线宽度为60一70米,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为40一60米,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5一40米,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5米以下。城市快速路两侧绿化保护带宽度为15一50米。-17-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第五十六条人行天桥或地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要求。有特殊需要并具备条件的,可设专用过街设施。宜结合各类城市绿地、公园、商业步行区设置与城市道路人行道相通的人行设施,以逐步形成城市内完善的步行空间系统。第五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不宜小于5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8米。天桥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0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5米并满足管网布设的要求。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0米,且应24小时对外开放。第五十八条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天桥、人行地通道可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独立设置的天桥系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筑物外墙(含阳台、飘窗)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最低阳台、飘窗底部标高超过11米的,从筑外墙起算),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第五十九条桥梁、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架空部分,应采取必要的防噪、防眩等措施,以降低对相邻筑的影响。第六十条新、改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设施。第六十一条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站选址除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城市内不应新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站。-18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二)加油加气站城市内平均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第二节供水及排水工程第六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供水采用集中供给体制,城市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采用分质供水。供水管网一般应当设置为环状。不宜设置为枝状管网。第六十三条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外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绿化防护带内不得修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及敷设污水干管。第六十四条城市(新区)采用雨污水分流制,旧城区应当结合排水设施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第六十五条污水处理厂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在厂区周边应当设置卫生防护带。环保部审批的污水处理广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生活居住类筑。第六十六条城市中水泵站一般按地下式安排,并采取防护措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处理规模不大于1万吨/日的城市中水站,用地指标宜采用0.7平方米·日/吨。中水站地上附属筑物面积应当尽量压缩。第六十七条排水泵站应当采用独立院落,并设置围墙,与生活居住类筑间应有不小于10米的防护距离。采用地下式布置的排水泵站且地面部分布置为绿化的,防护距离可适当缩小。第六十八条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基层、面层材料应按透水性结构设计。进行广场、绿地规划设计时,考虑雨水的收集与利用。第三节能源工程第六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变电站结构型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9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张家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筑工程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市主城区(桥东、桥西、高新、新区、宣化、下花园区)范围内的规划设计、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窥定执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设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第六条根据主城区实际设情况,将主城区划为两类设区域,以不同指标控制规划及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一类设区:主城区城市外环线内纬一路以北的区域。宣化区西至柳川河、南至洋河北岸500米外、东至胜利路、北至京藏高速区域(即旧城-2-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一)城市内新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二)城市外35千伏及以上等级变电站可采用半户外式结构或全户外式结构。第七十条城市内新10千伏配电所,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或占地较小的箱体结构,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需设置10千伏开关站的,宜与10千伏配电所合并设置。第七十一条电力线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敷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市内新1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应当采用地下电缆,无入地条件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宜沿道路绿化保护带、河道保护带同塔多回架设,且线路边导线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垂直投影不应侵占道路用地空间:(二)地下电力电缆宜采用沟槽方式或排管方式并在人行道下敷设:(三)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宜同槽敷设。第七十二条天然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储配站等设施位置在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燃气专项规划中确定。天然气门站用地面积不宜大于1.5公顷,高中压调压站、接转增压站、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用地面积不宜大于1.0公顷,储配站用地规模根据调度储气量合理确定。各级调压站与周边(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七十三条燃气管道两侧应留足安全防护距离。第七十四条燃气管道敷设除满足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20理筑素前阀Z.ZC.ET
3、筑密度:一定地块内,筑基底面积与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4、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5、老年人居住筑: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居住着老年住户的一般住宅不能作为老年人居住筑。二、筑高度计算规则1、净高度由室内地坪正负零算至檐顶面或女儿墙顶面,计算筑间距按实际高度。2、楼顶跃层筑:按相应多层筑高度加跃层高度计算。3、设层缀计算筑室内地坪正负零开始计算第一层至筑屋顶。项部跃层及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不计算筑层数。4、筑物顶部附属设施长度累计超过屋顶总长度的1/3时,或附属设施总筑面积超过屋顶总筑面积1/4时,筑物高度算至附属设施顶端(有净空要求的除外)。5、通风道、烟囱、花架、通信设施及女儿墙顶部透空栏杆等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筑高度。6、居住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计算。相邻居住筑之间地面有高差的,高差等于或小于0.5米时不计高差影响。大于0.5米时,计入高差后计算间距。三、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情况下,筑面积计算值按照《筑工程筑面积计算规范》的-23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规定执行:如遇有特殊情况,可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1、住宅筑(层高不宜大于6.0米)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3.9米且小于5.0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面积: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0米(2.8米+2.2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面积。2、办公筑及写字楼(层高不宜大于8.0米)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5.8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面积: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8米(3.6米+2.2米)且小于8.0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面积。3、商业筑(层高不宜大于8.3米)多层底商、高层商业服务网点和沿街线性商业筑的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1来知小于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面积:层高大于等于6.1米(3.9米+2.2米)且小于8.3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面积。4、住宅、办公、普通商业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独立式住宅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面积,其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筑工程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执行。5、地下室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6、架空层、设备层-24-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区)。下花园全区。二类设区:第一类设区未涵盖的其它区域。第七条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按相关程序报政府批准。第八条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零星用地是指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与其他用地兼容):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设条件的用地。零星用地应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优先实施城市绿地素道路场等公益性设项目:N允许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危房改造等设项目。第九条居住用地规模一类设区小于1公顷,二类设区小于2公顷,一般不得单独开发设。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准予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原因,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二节筑容量第十条新、改扩设项目的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一.3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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