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5-17 13:35:40] 点击量:[133]
沧规规字【2018】3号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此件公开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
第四章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
第五章 建筑退线控制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 城市绿地控制
第八章 停车场配建控制
第九章 市政公用、公共设施控制
第十章 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第十一章 附则
附录一:计算规则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
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此件公开发布)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1
第三章 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 1
第四章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 2
第五章 建筑退线控制 3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4
第七章 城市绿地控制 6
第八章 停车场配建控制 7
第九章 市政公用、公共设施控制 11
第十章 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13
第十一章 附则 15
附录一:计算规则 16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订版)》、《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版)》、《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第1.03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第2.01条 在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02条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管理。 第2.03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第三章 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 第3.01条 容积率指建设用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的确定要与其它规定性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间距、绿地率等一同确定。 第3.02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原则上不大于2.5。特殊情况,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按法定程序批准。 第3.03条 商业用地容积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原则上不大于4.0。特殊情况,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按法定程序批准。 第3.04条 行政办公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其他用地容积率指标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 第4.01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第4.02条 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标准控制时,须满足下列要求: 1、住宅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2、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标准的前提下,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正向间距不宜小于20米。 第4.03条 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应满足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和城市设计等要求。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正向间距不宜小于20米。 第4.04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1、被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按4.02条第2款执行。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第4.03条执行。 第4.05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1、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建筑正向退让地界的距离原则不小于日照间距标准的1/2,且不小于10米。 2、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中高层和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9米。居室侧面开窗时,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10米。 第五章 建筑退线控制 第5.01条 建筑退线是指建筑外墙面最突出部分(阳台、飘窗、门厅)退道路红线、城市绿线、河道蓝线的距离。 第5.02条 旧城区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20米且小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 第5.03条 新城区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20米且小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 第5.04条 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 第5.05条 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包括大型商业建筑,城市步行街、商业街、特色街等,城市重要节点,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建设项目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须结合规划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5.06条 沿街围墙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1米;建筑外设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 第5.07条 沿城市绿地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绿线的距离多层不得小于5米,高层不得小于10米。同时应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要求。 第5.08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满足相关规定,且不得小于10米。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6.01条 新建建筑首层室内标高不得超过相邻各级道路中心线标高的1.5米。沿城市道路的新建建筑需考虑场地外自然排水。 第6.02条 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等有净空高度限制要求的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要求。 第6.03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6.04条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6.05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抗震防灾等相关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 沿城市东西向主次干路布置的住宅楼,面宽不宜超过60米且在满足建筑退线控制要求的同时,建筑高度不应超过50米。 第6.06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二)沿城市主、次干路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三)沿街建筑立面设置空调室外挂机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6.07条 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2米。 (二)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第6.08条 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第七章 城市绿地控制 第7.01条 城市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同时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7.02条 城市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古树名木应就地保护,避免异地移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半径20米以上的保护绿地。 第7.03条 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用地绿地率指标:新建居住区不宜低于35%,旧城改造区不宜低于30%;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不宜低于35%;商业中心、金融办公(10000平米以上)不宜低于20%;工业用地不大于15%。 各类用地公共绿地指标:居住用地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1000-3000人)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10000-15000人)不少于1平方米/人。 第7.04条 产生和储存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或需要有安全防护距离的工厂应满足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宽度不宜小于50米。 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厂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还应在厂区外围设置一定宽度(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 城市水厂周边卫生防护林带不小于10米。 第7.05条 道路绿化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功能。道路绿化率和绿化带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第7.06条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落叶树与常绿树种搭配,适当配置灌木、观赏花草,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上覆土厚度大于1.5米的绿地面积可计入绿地率。 第7.07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第八章 停车场配建控制 第8.01条 本章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8.02条 新建建筑物应按表二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表二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小区出入口处,集中配建小区住户停车位10-15%比例的公共停车场。 表二 沧州市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指标值 建筑物大类
| 建筑物子类
|
| 机动车
| 自行车
| 单 位
|
住宅
| 普通商品房
| <60m2
| 0.5
| 2.0
| 车位/户
|
|
| ≥60m2且<90m2
| 1.0
|
|
|
|
| ≥90m2且<120m2
| 1.2
|
|
|
|
| ≥120m2且<144m2
| 1.5
|
|
|
|
| ≥144m2且<200m2
| 2.5
|
|
|
|
| >200m2
| 3.0
|
|
|
| 经济适用房
|
| 0.8
| 2.0
| 车位/户
|
| 限价商品房
|
| 1.0
|
|
|
| 公共租赁住房
|
| 0.6
|
|
|
| 廉租房
|
| 0.3
|
|
|
医院
| 综合医院
|
| 1.2
| 2.5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其他医院(包括独立门诊、专科医院等)
|
| 1.5
| 3.0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
|
| 0.5
| 3.0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学校
| 幼儿园
|
| 1.0
| 10.0
| 车位/100师生
|
| 小学
|
| 1.5
| 20.0
| 车位/100师生
|
| 中学
|
| 1.5
| 70.0
| 车位/100师生
|
| 中等专业学校
|
| 2.0
| 70.0
| 车位/100师生
|
| 高等院校
|
| 3.0
| 70.0
| 车位/100师生
|
办公
| 行政办公
|
| 0.65
| 2.0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商务办公
|
| 0.65
| 2.0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其他办公
|
| 0.5
| 2.0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商业
| 宾馆、旅馆
| 0.3
| 1.0
| 车位/客房
|
| 餐饮
| 1.0
| 4.0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娱乐
| 1.0
| 4.0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商场
| 0.6
| 5.0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配套商业
| 0.6
| 6.0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大型超市、仓储式超市
| 0.7
| 6.0
| 车位/100m2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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