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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筑间距规定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锦州市筑间距规定》己经2005年1月17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锦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刘志强二OO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樊缠本攀第二条凡在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扩、改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均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筑间距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一)筑间距,是指两筑物主体之间的最小距离(南北向筑之间主体有外檐的,从檐算起:筑墙面有外挑阳台、楼梯平台及其他凸出辅助设施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二分之一的,其筑间距以最外突部分外墙面的垂直投影线计算)。(二)筑间距系数,是指筑间距与遮挡阳光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三)遮挡阳光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阳光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遮挡筑物檐顶部或者女儿墙顶部的垂直距离。遮挡阳光筑物遮挡住宅与非住宅混合筑物时,遮挡阳光筑物计算高度,应从混合筑物的住宅层地坪算起,但非住宅部分最高计算到三层地坪。(四)南北向筑,是指主朝向在南偏东与南偏西45度(含45度)之间的条式筑物,其余的条式筑物为东西向筑。(五)点式筑,是指有一部垂直交通系统且主体高度大于主体面宽1·5倍的筑物。理筑素前网Z.ZC.ET
(六)新城区,是指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州南站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条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管线埋设等专业规范对筑间距的规定,须按消防、卫生、环保、管线埋设等专业规范对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新、改、扩各类筑,对住宅的日照规定,在大寒日新城区日照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旧城区日照时间不得低于1小时。第七条在满足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下,新、改、扩下列各类筑,其筑间距为:(一)六层以下(含六层,不含架空层)筑对北侧住宅筑呈行列式南北相对的,新城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旧城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二)点式筑与北侧住宅筑的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三)东西向住宅筑呈行列式东西相对的,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四)南北向筑与南侧平房的筑间距不得小于7米:(五)东西向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筑,东西向筑为二层的,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筑为三层的,筑闻距不得小于12米:东西向筑为三层以上的,每增加=层,筑间距增加.7来里巩系?网∠.J∠○U.N上(六)东西向住宅筑与南侧南北向筑,东西向住宅筑为二层的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住宅筑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七)东西向住宅筑与两侧南北向筑,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八)南北向筑与北侧的南北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蔬菜大棚的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点式筑与上述筑物的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九)南北向筑与北侧南北向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筑物的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点式筑与上述筑物的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8:(十)筑物的附属设施(锅炉房、自行车棚、汽车库、水泵房、热力点、煤气调压站、变电亭、地下水池等)与相邻筑物的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新筑物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公园用地界限的间距不得小于8米:与文物古迹、军事管理区、机场、气象、通讯、监狱、看守所、危险品仓库等用地界限的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筑素前网Z.ZC
第九条新筑物与原有工业筑物的间距按《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执行。第十条除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的筑间距外,其他筑间距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第十一条筑物与道路红线间距按下表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筑物,不考虑筑间距:(一)沿24米(含24米)以上街路两侧非住宅筑物之间遮光的:(二)新筑物的短边与原有住宅筑(含山墙开窗,但原住宅另有采光条件的)的短边相毗连的:(三)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的:(四)立交桥、人行过街桥等交通性质的构筑物:团连频紫特性意C.NE丁(六)违法筑物和临时筑物。第十三条在拟批准的设用地区域内,用地界限不明确的,北侧界限计算到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拟筑物的最小筑间距处,东西两侧界限计算到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拟筑物的最小筑间距的一半处:南侧计算到距拟筑物6米处:一侧或多侧靠近道路的,计算到道路红线。征用土地时,还应负责征用所临规划道路宽度的一半土地面积,设用地界限计算到道路红线。特殊地形的设用地界限,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勘查现场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四条筑拆迁范围应按筑间距和城市设规划要求划定,其设用地界限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方法确定,市政工程设的拆迁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详细规划划定。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州市筑间距暂行规定》(锦政规[1993]7号)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興尚理筑Z.Z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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