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明挖基础工程基坑开挖与基坑排降水安全技术交底
1. 基坑尺寸应能满足基础安全施工和排水要求,基坑顶面应有良好的运输通道。
2. 施工中遇有危险物、不明物和文物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报告上级和主管单位,经处理后方可恢复作业;严禁敲击和擅自处理。
3. 基坑开挖中,与直埋电缆线距离小于2m(含),与其他管线距离小于1m(含)时,应采取人工开挖,并注意标志管线的警示标识,严禁损坏管线;开挖时宜邀请管理单位派人监护。
4. 开挖中,出现基坑顶部地面裂缝、坑壁坍塌或涌水、涌沙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人员撤离危险区,待采取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5. 土层中有水时,应在开挖前进行排降水,先疏干再开挖,不得带水挖土。
6. 基坑邻近有各类管线、建(构)筑物时,开挖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实施拆移、加固或保护措施,经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开挖。
7. 挖掘机作业应符合挖掘机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要求;严禁挖掘机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2-6要求。
8. 在基坑外堆土时,堆土应距基坑边缘1m以外,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
9. 基坑开挖与支撑、支护交叉进行时,严禁开挖作业碰撞、破坏基坑的支护结构。
10. 人工清基应在挖掘机停止运转,且挖掘机指挥人员同意后进行,严禁在机械回转范围内作业。
11. 基坑内应设安全梯或土坡道等攀登设施。
12. 机械开挖基坑时,当坑底无地下水,坑深在5m以内,且边坡坡度符合下表规定时,可不加支撑;当挖土深度超过5m或发现有地下水和土质发生特殊变化,不符合表2-7规定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边坡坡度或采取支护措施。
13. 使用起重机吊运土方,应按照起重机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要求进行操作,现场作业一定要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了解现场环境、电力和通讯等架空线路、附近建(构)筑物等状况,选择适宜的起重机,并确定对吊装影响范围的架空线、建(构)筑物采取的挪移或保护措施。
(2) 吊装作业必须设信号工指挥;指挥人员必须检查吊索具、环境等状况,确认安全。
(3) 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地面承载力不能满足起重机作业要求时,必须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并经验收确认合格。
(4) 现场及其附近有电力架空线路时应设专人监护,确认起重机作业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2-8的要求。
(5) 吊装时,吊臂、吊钩运行范围,严禁人员入内; 吊装中严禁超载。
(6) 现场配合吊运土方的全体作业人员应站位于安全地方,待吊钩和吊斗离就位点距离50cm时方可靠近作业,严禁位于起重机臂下。
(7) 吊装中遇地基沉陷、机体倾斜、吊具损坏或吊装困难等,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8) 吊装时应先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构件吊装就位,必须待构件稳固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9) 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含)以上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吊装。
14. 在坡道上用卷扬机牵引小车,从基坑内往外运送土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土小车应完好。作业前应检查,确认坚固。
(2) 小车应用小钢丝绳牵引,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3) 坡道的坡面应坚实、平整,宽度应比小车宽1.5m以上,纵坡不宜陡于1∶2。
(4) 使用卷扬机应符合卷扬机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要求。
15. 需挖除道路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前应根据旧路结构和现场环境,选择适宜的机具。
(2) 使用液压振动锤应避离人、设备和设施。
(3) 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4) 作业人员应避离运转中的机具;挖除的渣块应及时清运出场。
16. 基坑排降水要注意以下安全要求:
(1) 基坑范围内有地表水时,应设水泵排除;在水深超过1.2m的水域作业,必须选派熟悉水性的人员,并应采取防止溺水的措施。
(2) 基坑中设排水井时,排水井和排水沟的边坡应稳定,且不得扰动基坑边坡;水泵应安设稳固。
(3) 基坑排降水应连续进行,工程结构施工至地下水位以上50cm时,方可停止排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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