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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规划总则 2 第二章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4 第三章 城市火灾风险评估 11 第四章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 12 第五章 分期建设规划 17 第六章 管理要求及规划实施措施 19 第七章 附 则 21
第1条 编制目的 为了尽快建立石河子市城市消防安全体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城市整体抗灾能力,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加快石河子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不断地完善城市消防等多方面的功能,满足城市消防安全的需要,同时也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促进石河子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特编制《石河子市城市消防规划》。 第2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 号令, 2006 年) (4)、《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1989年)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7)、《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8)、《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1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11)、《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 (12)、《关于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中消防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 (13)、《石河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 (14)、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相关法律及规范 第3条 规划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从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优化整合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资源,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指导城区建设,不断地完善城市消防功能,满足城市消防安全的需要,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通过实施本规划,不断地完善城市消防等多方面的功能,满足城市消防安全的需要,同时也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促进石河子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石河子市的城市作用。 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消防设施的总体布局,对近远期的城市消防体系提出规划方案,制定具体的控制性内容,较好地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建设,从根本上提高石河子市预防和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逐步建立法制健全、宣传教育普及、监督管理有效、基础设施完备、技术装备先进、体制合理、队伍精干、训练有素、保障有力,适应石河子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远期增强全市抗御火灾,尤其是抗御重特大火灾的能力,提高高层、超高层、大型商场抗御火灾能力。实现消防队伍和装备向多功能化发展。 第4条 规划原则 (1)、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石河子市城市性质、规模、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规划形成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体系。 (2)、因地制宜、结合石河子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和可操作的规划。 (3)、坚持统筹规划,从全局角度考虑消防规划,立足当前,展望未来,注重近期和远期相结合,分步实施,同步建设的原则。 (4)、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技术先进、经济实用”原则。 (5)、坚持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创造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 (6)、注重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根据新阶段要求,使消防队伍向多功能发展,使城市消防的救灾功能逐步增加紧急抢险功能。 第5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4年-2030年,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第6条 规划范围 本次消防专项规划的范围是《石河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确定的市域建设用地,主要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为102.5 平方公里。北泉镇建设用地为30.0 平方公里。开发区建设用地为50.0 平方公里。规划北至开发区新材料园、东至玛纳斯河、西至西外路、南至南外路,建设用地面积约为189平方公里。 在规划范围内重点编制中心城区、北工业园区、北泉镇的消防系统,做好南山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区的消防系统衔接。 第7条 规划目标 1、近期目标 以达到国家有关的消防规划建设标准和规范的主要要求为近期目标,逐步建立法制健全、宣传教育普及、基础设施完备、技术装备先进、体制合理、保障有力,适应石河子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要求的城市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到2017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灾害事故救援体系,消防工作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有效遏制。 2、远期目标 远期将增强全市抗御火灾,提高抗御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商场及工业园区火灾能力。城市预防和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水平达到一流水准,实现消防队伍和装备向多功能化发展。
第8条 城市建设用地消防分类 根据城市用地性质、布局结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重点保护的需要,将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A、B、C三类消防责任区。 A类消防责任区:党政机关首脑地区、商业中心区、高层建筑集中区、人员密集的建筑、市场物流区、物资仓储区、高层住宅建筑区等。 B类消防责任区:小型商业区、多层住宅区、学校建筑区、科研单位集中区城市边缘区。 C类消防责任区:地下空间、对外交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第9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1、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包括储罐和堆场),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确保其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合理控制危险品总量及分布状况。 2、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必须布置在城市的独立安全地段。 3、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应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燃气储备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4、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5、对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必须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性质、使用功能等措施,消除因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而存在的各种火险隐患。 6、对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度大的旧城区,应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逐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7、城区内新建的各类建筑,要严格控制耐火等级,应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确保其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8、在城市设置物流中心、集贸市场和营业摊点时,应合理确定其设置地点和范围,不可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9、城市中心区和商业区应远离工业区和仓储区。为了保障火灾时大规模人流、车流、物资的疏散避难和消防车的顺利通行,城市中心区和商业区要合理布置道路,加强广场、停车场和绿地等的规划和建设。 10、城市地下交通隧道、地下街道、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其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合理设置其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11、考虑到战争和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发生城市大火时人员避难的需要,应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和耐火等级高的建筑群和住宅小区,按人口密度规划避难设施。其布置应考虑分期建设,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 12、对风景名胜区、历史保护建筑等,应视具体情况采取消防措施。 13、相对集中地规划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和转运设施,大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避免中心城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单位)过于分散的不合理布局,减少火灾隐患。同时,危险品仓储区内不得布置与危险品无关的单位或设施,禁止在非危险品车站装卸危险品。 14、对于现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含车站)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采取近远期治理相结合的办法,近期以控制规模、技术改造、转产转向、加强防火监督为主,远期创造条件搬迁或拆除。 1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工厂和大型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应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居住区、商业区或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16、将城市广场、步行街道、绿地及其它公共开敞空间作为避难设施。 17、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公共加油加气站安全布局半径宜为1.2公里。 第10条 工业用地安全布局 工业布局以集中为原则,布置于开发区、北工业园区、新材料园区、西工业区和南山新区工业园区。将中心城区内的工业企业逐步搬迁至工业园区内。 厂房放火间距:
注: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表增加2米,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米。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它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表增加3米。甲类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其它防火间距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 丙、丁、戍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18米。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不应小于30米,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不小于30米,与厂外道路(边线)不应小于15米,与厂内主要道路(边线)不小于10米,与厂内次要道路(边线)不小于5米。 第11条 仓储用地安全布局 石河子市仓储用地分为两部分,市区仓储用地和工业园区仓储用地。市区仓储用地主要位于火车站,为一般普通仓储用地。 市区易燃、可燃气体和液体储罐仓库应设置在北工业园区仓储用地内。 煤炭、木材等易燃、可燃材料的仓库、堆场应布置在北工业园区仓储用地内。 仓储用地建设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控制: 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储量≤5 吨的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小于30米; 储量>5 吨的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小于40米; 储量≥10吨的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小于25米; 储量>10吨的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小于30米。 乙、丙、丁、戍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一、二级与一、二级的不小于10米,与三级的不小于12米,与四级的不小于14米。 耐火等级三级与一、二级的不小于12米,与三级的不小于14米,与四级的不小于16米。 耐火等级四级与一、二级的不小于14米,与三级的不小于16米,与四级的不小于18米。 第12条 居住用地安全布局 老城区居住区布局以现状为基础向南、向西发展,主要分布在东七路以西的区域。南市区是市区新增居住用地的主要区域,在天山路以南、火车站以北分布。在各个区都将形成具有一定规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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