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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单独开发地块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设用地务、商业服务业工业、仓储低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5001000200030002000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用地。2.2.3设项目需分期设时,应编制整体项目的修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设方案,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方案实施。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每期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设项目每期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2.2·独部地的主攀标应符合下列规宠SC(一)住宅小区丙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地上总筑面积的7%比例配置,社区用房面积原则上按地上总筑面积的2%比例配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按地上总筑面积的3%比例配置:物业管理区域内包含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上述要求比例分别计算进行配置。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用房配置在地下。应优先考虑整个社区用房相对集中设置,允许单一小区内适当增减,但区域内社区用房总量不变。(二)工业厂区内禁止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国家级、省级园区、开发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它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筑面积的10%。(三)中小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设项目的配标准,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工程设相关标准要求。第三节开发强度理筑素荷网ZC.ET
2.3.1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2.3.2地面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2-2的规定。表2-2地面筑容量控制表古城范围外古城范围内区位高容量设区般容量设区类型筑密容积率筑密容积率筑密容积率低层40%1.240%1.2居住用地多层35%1.530%1.5高层28%4.025%3.5行政办公低层50%1.550%1.5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多层50%2.550%2.550%2.5商务设施高层45%用地7.040%7.0注:1、高容量设凤霾般容量设区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2、对具有同一性质不同层级的设项目,可按不同层级筑的筑面积比例相应将不同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对具有不同性质的设项目,可参相应类型的控制指标,容积率与筑密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要求另行核定。3、筑密度与容积率不具有对应关系。4、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的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5、历史保护区内地面筑容量控制应符合《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6、特殊地段如邻近山区、半山区和沿河景观区和度假区及地块内有高压线、大型管线通过的,考虑自然景观以及实际工程设等情况,其容积率可酌情降低。第四节绿地理筑素荷网ZC
(三)与地面筑配套设的地下空间,应随地面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开发的地下停车场、商业、交通、仓储、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以及相邻地下空间的贯通,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设计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后单位应当负贵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四)地下空间的设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设空间,并不得影响现状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2.6.2应当根据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做好地下交通设施、综合防灾等公共用途地下空间的控制,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的预控。轨道交通等应与城市地面交通有便捷联系,主要出入应设置在城市主干路附近。2.6.3部分地下设施按如下规定控制:(一)地下停车场(库)1、地下停车场(库)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与地下商场(街)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设。2、地年停在扬垂应方出入所设登明显的导向标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等要求。(二)地下商场(街)1、地下商场应考虑消防、人防、疏散等公共安全的要求,与公交枢纽等地面公共交通的衔接协调,其出入等设置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2、地下商场(街)的选址及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3、地下商场(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通行能力等因素,并保证相应规模的水、风、电和防火等设施。(三)人行地道1、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2、应根据消防等相关要求设置人行地道的长度、防灾疏散空间以及直通地面的出入。(四)地下设施及通风井1、非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严禁设置在道路红线内。興尚理筑Z.ZC.ET
(一)历史文化保护区等涉及对筑高度有限制的,筑高度应按(构)筑物最高点至室外地面高度进行计算。(二)其他区域内筑高度:1、平屋顶应按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二者数值有大小的,取最大值)。2、坡屋顶筑高度按室外地面至檐和屋脊的平均值的高度计算。檐是指结构外墙体和屋面结构板交界处的屋面结构板顶,檐高度就是檐标高处到室外设计地坪标高的距离。3、弧形屋面的筑物高度按室外地面至弧形波峰顶的高度计算。4、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筑面积1/4的,不计入筑高度。当因筑造型需要突出屋面部分根据情况确定。(三)计算筑高度时,筑物的室外地标高不一致的,以较低的标高作为该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3.2央在有净度限弱凭源合弹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道)设施周围的新、改、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3.2.3一般区域内,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沿主要河道两岸和中心地段的筑高度,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有特殊要求需突破控制高度的设项目,应先进行日照、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分析后确定。3.2.4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筑高度控制:(一)对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筑高度。(二)沿城市道路的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三)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筑高度。(四)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区内。3.2.5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興尚理筑Z.ZC.ET
(一)前条3、4款控制区内筑高度,应按筑物室外地面至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二)非前条第3、4款控制区内,在不影响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下列突出物不计人筑高度内,但需计入日照分析影响高度:1、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2、空调冷却塔等设备。第三节筑间距3.3.1一般情况下,筑间距指两幢筑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2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住宅数酯硅筑度素时面之外或转,面山的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筑外墙总长度1/2(含)的,其最小间距仍以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筑间距。计算住宅日照间距时,坡屋顶筑,当屋面坡度小于40°时,取筑屋檐的高度:当屋面坡度大于等于40°时,取筑屋脊的高度。3.3.2住宅筑的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筑之间、住宅筑与非住宅筑之间的日照标准应保证受遮挡住宅筑的大寒日日照标准不少于2小时,老城区住宅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大寒日日照时数不小于1小时。(二)住宅套型应具备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居室,四居室以上住宅每套至少有两间居室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三)相邻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宜符合表3-1的规定。表3-1住宅筑与低、多、高层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表(单位:米)住宅筑类别低层多层高层理筑素荷网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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