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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范围第五条本市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执行。第六条各类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定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设用地适范围执行。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筑素第筑容Z.J第七条新、改、扩设工程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设用地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第九条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筑用地,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其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理筑素前阀Z.ZC0.ET
第十条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筑用地,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筑的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第十二条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设。(一)低层居住面积为1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多层公共筑为15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筑为2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筑为3000平方米。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由4Z争你=士十W17第十三条一原有筑的筑容量撞骑指标白超出或达到本市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筑用地范围内扩、加层。第十四条各类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增加筑面积,但增加的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筑面积的20%。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二)在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三)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士5.0米以内(含±5.0米):(四)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五)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设单位代管:(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第四章筑间距理躓素前网Z.ZC
第十五条根据对日照、采光、消防、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等要求的综合考虑和本市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时,被遮挡居住筑不再考虑大寒日日照影响问题。(一)多层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一15。),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3倍,新区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54倍。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一6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度以上的),其间距新区不小于影响日期的筑物高度的1,54倍,旧区不小于1,3倍。4、新区设多层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筑的最小间距,四层以下(含四层)不论筑方位角大小,不得小于18米:五层以上(含五层)按本款1一3项执行:多层与低层不得小于15米。5、多层条式居住筑,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居住筑长度的2/3时,按本款1一4项计算的筑间距,应自遮挡筑物阳台边算起。6、位于南侧多层条式居住筑长度超过60米时,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超过10米,系数再增加0.05。(二)多层居住筑垂直布置的间距。1、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且不小于北侧筑山墙的宽度B: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其间距不得18米,且不小于南侧筑山墙宽度Bn的1.2倍,由行三士大W可2、墙马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任筑,其墙与东西向居住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工5米。3、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筑间距控制。(三)多层居住筑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当两幢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筑控制。2、当两幢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南北向的应小于南面筑物高度的1,2倍,东西向的应不小于影响日照的筑物高度的1,0倍,且不低于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3、当两幢筑的夹角大雨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筑控制。(四)多层居住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计算,但不得小于18米(五)对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与遮挡筑平行且错位布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筑朝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不小于6米时,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5米(东西向)或18米(南北向)。(六)多层条形居住筑的山墙之间,其间距一般不小于10米,旧区改造的不小于8米,有规划道路的,检举不小于12米。山墙面不应开窗,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点式居住筑的东(西)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临居住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本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第(七)规定执行。(七)多层点式居住筑(筑高度与面宽大于1)与其相临多层条形居住筑的间距,按本条(一)执行:当作为被遮挡筑时,与其东、西、南向遮挡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一)、(二)、(三)、(四)、(五)执行:多层点式之间筑间距按较高筑的1,0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点式筑的宽度。点式居住筑成组布置时,应保证其北侧点式居住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窗户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时间:其东、西侧窗户不按大寒日日照时间考虑而视具体情况考虑。興素前网Z.ZC.ET
第十六条除按规定划定的一类住宅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镇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筑。新筑与低层筑的间距,按多层筑间距的要求执行。第十七条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筑(层数在7一9层)与北侧居住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遮挡筑物高度的1.3倍,新区应不小于1.54倍,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其它方式布置时按第十五条执行。第十八条高层居住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单座高层居住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不小于36米,新区不小于45米:高层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二)多、低层居住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筑物高度的0.8倍,并小于24米。(三)高层居住筑墙面宽度丕大于上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筑间距不小于24米:与多、低层居往筑而墙间距不小子马8米高层居任筑山墙面宽度大于午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四)高层居住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0,8倍,新区应不小于1.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的旧区应不小于0.6倍,新区应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30米。第十九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少于3小时:旧区应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第二十条非居住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筑除外)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筑北侧为居住筑时,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居住筑间距要求执行:(二)高层非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三)高层非居住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四)高层居住筑与多层非居住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五)多层非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興尚理筑素前网Z.
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六)低层非居住筑与多、低层非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一条非居住筑南临居住筑时,其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第二十二条市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在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沿路同侧同向布置的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执行。第二十三条在居住筑间距内,不宜再设任何其他筑。第五章筑物退让曲当津麦Z?S0E工第二四系沿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一)新或改筑物时,筑物应从用地界线后退相应的距离。高层南向用地界线后退距离按满足日期间距要求退距确定。有围墙的应满足消防规定。(二)界外是居住筑或者第十九条所列筑时,高层、多层、低层筑之间的筑筑间距须符合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原有筑未退足低界时,新筑应按其高度退足四周全部间距。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改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六规定确定。第二十六条新影刷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筑(含高层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方向的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保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興尚理筑素前网Z.
第二十七条道路交叉四周的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六规定的基础上,中高、多、低层筑增加2米,高层筑增加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沿街筑物的台阶、平台、窗并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道路红线范围外设。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凸形封窗,不应突出道路红线。第二十八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三)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扩、改任何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筑工程,可接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二十九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边规划线)两侧新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筑控制线退让道路隔离带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绿地)。J.NE可第三十条沿铁路两侧新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肉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的附近进行设的,须符合铁路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筑高度第三十二条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興尚理筑Z.ZC
第三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改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筑保护单位周围的设控制地带内新、改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经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宽度在30米以上)两侧新、改筑物时,筑物必须满足用地地块规定的筑密度和筑容积率以外,其中沿路筑的控制高度一般按下列公式计算H≤1.2×(w+S)H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筑后退红线距离。第三十六条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七章筑基地的绿地第三十七条太原市规划区内的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用地的绿地率必须符合表七的规定,对于表七以外的其它用地的绿地率由市规划部门按有关规范执行。第三十八条一个街区内的公共绿地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设、综合平衡。第三十九条居住(小)区公共绿地按规定的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执行。第四十条在筑用地内,必须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其用地面积不应小于筑用地面积的5%。興尚理筑素衬网Z.ZC.ET
第八章停车场及出入设置第四十一条太原市城市规划设项目实施停车场面积指标控制。本规定中停车场面积系指各类设项目必须配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停车场面积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且室外停车场面积不得低于总配停车场面积的1/3。新、改和扩的各类筑,必须配相应的停车场(库)。配的停车场(库)应在本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设项目停车面积按表八执行。在太原市筑物配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未出台前,按表八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筑用地机动车出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距城市道路交叉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三)距公园、学校、儿章及残疾人筑的出入不应小于20米:(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六)距铁路道路、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七,英海领销票野戏较大心区设妮极写调外请链棋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对用地规划和筑管理有特别要求的地区,按批准的详细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设工程,按原批准内容执行。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由太原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興尚理躓素前阀Z.ZC.ET
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1、筑用地面积: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2、规划道路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规划道路红线内指城市道路路辐宽度内:规划道路红线外指城市道路路幅宽度外。3、筑控制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4、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筑面积与筑用地面积的比值。5、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6、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7、低层公共筑: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筑及综合性筑。8、多层公共筑: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筑及综合性筑。9、高层公共筑: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筑及综合性筑。10、低层住宅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筑。11、多层住宅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筑。12、中高层住宅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筑。13、高层住宅筑:只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筑。14、公寓式办公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置卧室、会客室、厨房及侧所等离外公丝筑筑J.N正15、一般办公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筑。16、商住综合筑:商业和住宅混合的筑。17、旅游宾馆:指旅游、涉外饭店,是按国家有关标准可确定星级的旅馆筑,或旅游度假宾馆筑。18、封闭阳台:指依据专业设计规范,利用铝合金、铝塑、墙砖、玻璃等材料对阳台三面或凹阳台单面进行全封闭围合的阳台。19、内环线以内的地区:设路以西,和平路以东,南内环街以北,北大街以南的地区。20、内环线与中环线之间的地区:设路以东,太行路以西,和平路以西,流路以东:北大街以北,北中环线以南:南内环街以南,南中环线(即原南外环线)以北的地区。21、中环线以外的地区:太原市规划区以内,太行路以东。流路以西,北中环线以北,南中环线(即原南外环线)以南的地区。22、本规定关于筑间距要求,旧区是指己有筑地区的改造设:新区是指新辟地区的设活动。位于居住筑间或组团内的低层筑,只限于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不得作为居住或生活配套使用。23、筑朝向角度是指被遮挡筑主要日照窗朝向方向与正南方向的角度,并以此角度计算与相临筑的距离:为确定筑朝向角度,设计总平面图的正北方向,应与太原市测绘院1/500一1/2000城市地形图标注的坐标网相一致。每个居住单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计算一个方向窗(按筑物檐墙主方向窗计)。低层、多层居住筑的山墙开窗和低层居住筑后檐墙开窗不计入遮挡因素。興尚理筑Z.Z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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