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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市主城区(桥东、桥西、高新、新区、宜化、下花园区)范围内的规划设计、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热行设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为宝美葵写环类辅的孙类欲进行规划管型.NE第六条根据主城区实际设情况,将主城区划为两类设区域,以不同指标控制规划及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一类设区:主城区城市外环线内纬一路以北的区域。宣化区西至柳川河、南至洋河北岸500米外、东至胜利路、北至京藏高速区域(即旧城区)。下花园全区。二类设区:第一类设区未涵盖的其它区域。第七条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按相关程序报政府批准。第八条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零星用地是指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与其他用地兼容):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设条件的用地。零星用地应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优先实施城市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益性设项目:允许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危房改造等设项目。興尚理筑素前网Z.ZC.NE1
第十一条表一中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设用地,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设用地和综合筑物用地,应按不同性质筑的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二条对表一中未列出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设施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第十三条工业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设用地控制指标》及有关规定对容积率和筑密度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第十四条各类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城市公共开放空问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划的前提下,可按表二增加筑面积,但增加的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筑面积的20%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二)设项目容积率每提供1平米有效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筑面积1.0以下1.0母02.0静的去网1.52.0-3.0曰J1.83.0以上2.0第十五条为城市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是指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宽度不小于5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三)全天候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第三章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筑色彩及景观第十六条城市不同区域的筑应具有协调统一的主色调,不同的城市色彩控制界面或节点的筑色彩特征应有所区别。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首选石材。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特殊设施周围及其通道上,新、扩、改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并符合规划条件中的筑限高要求。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高层筑成组群布局的,应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得采用同一或相近筑高度的布局方式。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专题论证。第十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筑,应注重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沿河道两岸的筑,应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筑,应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筑附属太阳能设施必须进行一体化设计,与筑有机融合。在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搁板、管道的位置和形式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第十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商业筑应集中布置,城市主次干道原则上不得设底商住宅楼。确需设的,主干道两侧沿街商业底层单套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50平方米,沿街宽度不小于15米:次干道两侧沿街商业底层单套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沿街宽度不小于10米。第二节筑间距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筑间距,是指两幢筑外墙结构外围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第二十一条新、改、打各类筑的间距,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抗震防灾、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二十二条新低、多层居住筑之间的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平行布置(两幢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按筑最窄处间距计算。一类设区不小于遮挡筑高度的1.5倍:二类设区不小于遮挡筑高度的1.7倍。(二)垂直布置(两幢筑的夹角大于60°),间距按筑最窄处间距计算。1、山墙位于遮挡位置时,其间距不小于遮挡筑物高度的1.0倍。山墙开窗的还应符合视觉卫生间距要求。2、山墙位于被遮挡位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山墙开窗的还应符合视觉卫生间距要求。3、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居住筑间距控制。(三)既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两幢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其最窄处间距一类设区不小于遮挡筑物规定的1.45倍,二类设区不小于遮挡筑物高度的1.65倍。(四)视觉卫生间距多层筑之间不小于20米,低层筑之间不小于15米,多层筑与低层筑之间不小于20米。(五)山墙间距。興Z.Z沁
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居住筑的东(西)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临居住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本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一)、(二)、(三)款执行。第二十三条新高层居住筑与其它层数居住筑的间距。(一)在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同时,与各种层数居住筑的正面最小间距(日照间距),应按表三执行。新高层居住筑与各种层数居住筑最小间距表(表三)类设区二类设区板式点式板式点式不小于3519--35米1.1(且不小于35米》不小于401.2(且不小于40米)》不小于40不小于4536--75米0.8(且不小于40米)1.0(且不小于45米)76---100不小于50不小于600.70.8注:点式筑面宽不大于40米(二)纵骗猫盡管泰南材得0米?面宽度好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筑控制。(三)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且山墙面设有阳台的,间距尺寸从阳台外墙起算。当山墙面有日照要求时,除满足日照要求外,还应满足与周边任何层次住宅间距不小于20米。第二十四条新筑与原有居住筑的间距:(一)平行布置时,当新筑处于遮挡位置,筑高度小于19米的按筑高度的1.7倍控制:筑高度大于等于19米的,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按表四规定执行:新筑与原有居住筑间距(表四)板式点式19--35米1.4(且不小于40米)不小于40米36--75米1.1(且不小于50米)不小于50米76--100米0.9不小于60米当新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新筑与原有居住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新筑为居住筑的,其间距按照居住筑间距的规定执行。理罚素前网Z.Z心.ET
(二)垂直布置时,新筑背光面遮挡既有筑山墙时,筑间距需满足既有筑日照要求;新筑山墙遮挡既有筑主采光面时,低、多层满足日照要求同时不得小于20米,高层以上满足日照要求同时不得小于30米:新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小于20米。(三)既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时,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按表五规定执行。新筑与原有居住筑间距(表五)新筑高度处于遮挡位置处于被遮挡位置19米以下新楼高1.65倍15米19米以上35米20米第二十五条非居住筑的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第二十六条居住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部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按最低居住层计算。相邻居住筑之间地面有高差的,高差等于或小于0.5米时不计高差影响。大于0.5米时,计入高差后按规定计算间距。第二十七卖当件狮螺实长城或质雅锁家出部分累行长度术时型筑物长度的1/2时及筑错接距禽天于3来时,筑间距应自突出部分边缘算起。第二十八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住宿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它筑,其间距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第二十九条在高层筑日照影响面范围内遮挡、构筑物的分析范围:北侧不超过150米,东、西侧为遮挡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筑面宽距离,且不小于50米。当被遮挡筑超过一栋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第三十条计算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高层筑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第三十一条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划设计、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筑素衬阀Z.Z.ET
第三节筑退让第三十三条新、改、打扩的各类筑退让用地界限(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控制:(一)筑物长边退界距离:有日照要求的迎光面16.5米。背光面按遮挡相邻筑所需间距减去16.5米,且低层、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10米:无日照要求的低层、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10米。(二)筑物短边退界距离:筑短边退地界一类区多层不得小于4米,二类区多层不得小于6米:高层筑短边退地界不小于10米。(三)设用地界线外原有筑未退足其用地界线的,新筑在满足退界要求外还应退出原有筑未退足部分。(四)筑背光面相邻城市道路的,当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40米时,筑日照影响线范围不得越过另一侧道路红线:当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时,筑日照影响线范围不得越过另一侧筑控制线。(五)有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安全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筑物除满足本条前五款的规定外,还须退足由其自身要求所产生的间距。(六)挡墙、护坡与筑的最小间距要求: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居住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筑的水乎净距不得小于5米,下缘不得小于3米:Z.U.NE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改、扩的居住筑,其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按表六执行。居住筑退让道路控制线(表六)类设区二类设区道路等级多、低层筑高层筑多、低层筑高层筑城市主干路8101013城市次干路8810城市支路3558注:城市道路外侧有绿化带的后退最小距离可在上表基础上减少5米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的商业筑应集中布置,新商业筑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七执行。商业筑退让道路控制线(表七)理罚素前网Z.Z心.ET
一类设区二类设区道路等级多、低层筑高层筑多、低层筑高层筑城市主干路13151518城市次干路10131315城市支路8101013注:城市道路外侧有绿化带的后退最小距离可在上表基础上减少5米第三十六条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商业步行街两侧等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酒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筑,一类区不得小于20米,二类区不得小于25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第三十八条筑附属地下、构筑物主体退让道路红线(绿线)及地界距离一般应与地上筑物退距相同,当地上筑物退道路大于10米时,其地下部分退线不得小于10米。单地下、构筑物主体的退界距离,在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不小于10米。曲当津新麦太77C,第三十九条临城道露交叉的新筑:应按较高等级道路总让并留出完的所散空间。设项目退让开敞空间的具体面积,由规划主管部门酌情确定。第四十条临道路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筑控制线:(二)地块内部管网,不得越过用地界线而且不得进入道路红线(或绿线,与市政管网连接除外):(三)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不大于4.5米的,不得超越筑控制线:(四)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应处于项目地块范围内。(五)筑物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围墙。因保密、安全需要须围墙的,原则上应为透空形式围墙。确需设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沿城市道路修围墙的,其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距离不得小于2米。(六)悬挑部分不得进入道路红线或绿线范围。悬挑筑悬挑部分底面距地面高差小于48米,退距按悬挑部分外墙计算:悬挑部分距地面高差大于4.8米,退距按筑外墙计算。第四十一条邻公共绿地的,各类筑的退距不小于10米。筑素衬阀Z.ZC.ET
第四十二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和重要文物古迹周围的筑控制地带内新、改筑物,其退让距离和保护要求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并附相关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第四十三条沿河道两侧新筑物,后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第四十四条在电力线路走廊范围内不得设筑物、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走廊范围为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所形成平行区域,各级电压线路每侧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35千伏及110千伏的不小于15米:(二)220千伏的不小于20米:(三)500千伏的不小于37.5米。第四十五条沿铁路两侧的筑物(构筑物)除满足铁路技术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条规定:(一)铁路两侧有防护绿带的,按第四十一条执行。(二)无防护绿带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沿铁路干线两侧的筑物(构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高铁两侧的设项目,不得小于5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设项目,不得小于20米:沿铁路药调修的不卖齐0米以路基高子3米以L的再增加腿距1.5H(H=路基高度-3米)。2、沿铁路两侧的高层高大构筑物(水塔、烟肉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等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3、在铁路道附近进行设,应当符合铁路道管理规定。第四节绿地控制第四十六条新、改、扩各类设项目,必须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及配套设施,并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第四十七条各类设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一般不小于30%:(二)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等设项目,绿地率一般不小于35%:(三)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设项目,绿地率一般不小于20%:(四)工业、仓储等设项目,一般不设置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五)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理筑素前阀Z.ZC.ET
第四十八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仅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按照铺装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且每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高大乔木的,按照铺装面积的50%计入绿地面积。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筑的屋顶绿地,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第四十九条居住区应根据规划布局相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绿地,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中心绿地设置内容与最小规模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标准设置并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五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五十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居住区,应配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区服务和物业用房:(二)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应配不少于500平方米社区服务和物业用房:(三)填积5万死芭米含的居纸,在而500平分米的基王,超出5万平方米的部分按0.5%的比例递增社区服务和物业用房。(四)室外活动场地按表八配,并符合下列规定:室外活动场地配表(表八)人规模(人)室外用地面积(平方米)》1000-3000650-95010000-150004300-670030000-5000018900-278001、在30000-50000人规模的社区中宜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其面积指标为10300-13600平方米(室外)和3600-4900平方米(室内),包含在表八的指标中:2、旧区改中应考虑安排社区体育设施,其面积指标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表八中规定面积的70%:第五十一条城市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楼(库)、半地下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设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楼。设工程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住宅筑不宜超过20%:医院、餐饮、娱乐筑不宜小于30%:其他筑不宜大于30%。各类设工程配停车位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九的规定。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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