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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制定和实施新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设施的配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2.4.2.1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2.4.2.1执行。表2.4.2.1筑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米)筑类型当律住宅害低层住究平均层高7办公普通商业筑基准层高(H,)3.63.64.5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经折算容积率后的筑面积为:S=S×H/HgS,-计算容积率的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筑面积;H-一筑设计层高;H一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2.4.3.1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筑面积。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2.4.3.2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有上述设计内容的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2.4.3.3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筑面积。2.4.3.4报图纸中应明确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2.4.3.5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2.4.3.5.1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以下情形其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指标:结构顶板高出室外规划地坪标高大于等于1.5米,小于2.2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指标,大于等于2.2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筑J.NE居住筑单层地下室层高不应超过4.2米。2.4.3.5.2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筑,其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坪以上的部分大于1.5米(按结构顶板计,下同),且小于2.2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指标,大于等于2.2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部分,结构顶板与室外地坪的竖向高差按其最大值计算。车库出入除外。2.4.3.5.3设置下沉天井或以大开挖形式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居住筑,当天井面积大于15平方米/户或沿墙开挖长度累计大于8米/户时,天井地坪或开挖后形成的地坪标高视同该筑的室外地坪标高,筑面积按2.4.3.5.1的计算方法计入容积率指标。2.4.3.6筑物底层架空部分层高大于等于4.5米、无围护结构的公共或公益活动空间的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该筑面积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筑物架空层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指一2—理筑素前阀Z.ZC.ET
标。2.4.3.7对容积率计算规则,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可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3.2.6.1高层住宅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保证高层住宅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筑日照标准的规定。日照影响分析的具体要求见附录四及本市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相关规定。3.2.8住宅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8.1、表3.2.8.2的规定(图示见附录三)。本市涉及表3.2.8.2相关内容的按表3.2.8.2B执行。筑间距应考虑筑外墙保温层、装饰层的厚度。方案阶段未考虑的应按单侧0.3米预控。表3.2.8.2B住宅筑之间山墙最小间距(米)间距筑高度高层(米)≥80,>50,小高层多层低层>100<50<>筑高度<1007<><80<>>10030高层≥80,<100<>3020(米)≥50,<80<>252018<50<>20201815小高层1515151513多层1313131398低层13131313966注:1.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的应按表中要求执行。2.低层、多层住宅与各类住宅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的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3.3.3.1筑物退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六。各类筑退界距离的计算具体见表3.3.3.1。相邻两地块之间离界距离应统筹考虑,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3.3.3.7对围墙的离界距离,规划条件中有规定的,按规划条件要求控制,规划条件中未明确的,在旧区不小于0.5米,新区不小于1米。相邻一3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地块之间的围墙可设在地块分界线上。3.3.4.1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有利于筑(裙房、塔楼)形成整洁有序的界面,结合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筑物类别、高度,合理确定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3.3.4.1控制。城市重要地段应当在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提出筑贴线率、退让基线等规划控制要求。本市涉及表3.3.4.1相关内容的按表3.3.4.1B执行。表3.3.4.1B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后退距离筑高度>24米,≤24米>50米道路宽度≤50米快速路202020≥40米交通性主干道151520生活性主干道101520>30米,<40米<>81520>20米,<30米<>81015典<20来筑素<>Z.ZSQ.Nas注:1.高低层组合的筑后退距离按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2.特殊地区的筑后退距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3.3.4.3沿公路的筑物,在城市规划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不少于30米,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非高速公路的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少于5米。公路按技术等级划分时,筑物后退公路距离按表3.3.4.3执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者不一致时取高值进行控制。表3.3.4.3筑后退等级公路红线一览表类别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后退距离(米)5030201553.5.2.1地下或半地下筑的屋顶绿地其绿化覆土深度达1.5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绿地率指标。3.5.2.2以下情况下的绿地不计入绿地率指标:一4理筑素前阀Z.ZC.ET
仓储筑面积0.50.5/职工注:1.本市市区筑物配停车位指标按三类区域划分。一类区:设置两片。其中,市中心片为:丽华路一劳动路一长江路一关河路一大湾浜一沪宁铁路围合的范围;武进片为:和平路一广电路一兰陵路一312国道围合的范围。二类区:常合高速一大明路一敬业路福湖一扁担河一聚湖路一武宜运河一新京杭运河—德胜河一机场路一丹阳界一沪蓉高速一德胜河一338省道一剩银河一长江江阴界一沪蓉高速围合不属于一类区的范围;三类区:本市市区不属于一类区和二类区的其他范围。2.机动车配停车位指标在一类区分别设上限值与下限值,住宅不设上限值;二类区只设下限值;三类区的配停车位指标原则上不低于二类区。自行车配停车位指标只设下限值。3.行政办公指街道及以上的行政办公筑。生产研发筑的配停车位指标,按照办公筑执行。社区配套筑的配停车位指标,按照相应的住宅筑执行。公园筑的配停车位指标,按照相应性质的筑配置。4.大型商业、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活动中心、交通枢纽、专类公园、综合公园、专业市场、工业厂房以及仓储等由于情况不同产生停车需求差异较大的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确定配停车位指标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本表中专业市场、综合公园、工业厂房、仓储的指标只作为参考值。5.特殊地区、轨道交通周边地区、慢行街区等的筑和未列入表中的筑物配停车位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确定。6.装卸车位、出租车、大巴车位、无障碍车位等,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另行配7.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面积,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换算8.满足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阁值的筑,应根据相关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价提出配停车位指标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考。3.8.3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报图纸中应明确机动车停车位布局并标注尺寸及停车位数量。非机动车车位平均面积按不小于1.5平方米/辆计算。机械式停车位不计入住宅及其配套公设施的停车位指标。4.8.4.1工程管线在小区(庭院)内筑线向外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污水、雨水、燃气、一6—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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