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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乡规划和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和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士地利用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本市城乡规划和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节约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设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和设应当尊重城审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英问系?树Z.·Z5心本市城乡规划和设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应当遵守法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第七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本市规划设中的重大事项,国家规定需要报首都规划设委员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八条本市应当创新管理模式,通过调控引导、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联动监管等多种方式,提興尚览Z.Z沁.E]
高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效能。本市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设,促进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第十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项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制度,畅通渠道,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和议:对于规划查询,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第十三条本市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中心城和新城的规划:在中心城和新城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乡和镇的规划:在乡和镇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村庄规划: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特定地区的规划和专项规划,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興尚理筑Z.Z心
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规划实施的需要编制修性详细规划。第十四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城乡规划中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形式,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城乡规划的编制缸作,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一说明现状情况和发展需求。主系个为∠.U5U.上第十五条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二)中心城、新城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三)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具体工作:(四)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五)特定地区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六)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新城总体规划在报興尚理罚素前网ZC
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乡、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随相关城乡规划一并报送。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七条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一)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二)中心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三)新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四)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五)村庄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六)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重点的特定地区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的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七)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十九条興尚理览素前网ZC
本市应当对城乡规划进行动态评估,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近期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近期设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控制、引导城市发展的原则、措施以及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设时序。第二十一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近期设规划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设。第二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地区的修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导则,指导设。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设用地和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城镇设项目应当按照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设:农村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设。興尚理筑素前网ZC.NE1
第二十四条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设。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申请进行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和设主体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提出,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城镇居住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同步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具体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或者划拨土地的依据。城镇居住设项目的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规定同步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委托编制用地权属范围内的修性详细规划或者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可以申请规划审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提供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规划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第二十八条重大城乡基础设施的设单位应当在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组织编制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城乡基础设施设工程的扩大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国家和本市的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设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第三十条设工程沿道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设的,设单位应当興尚理罚素前网ZC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代征上述公共用地。第三十一条本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的规划条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规划条件,作为实施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持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规划许可。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包含项目性质、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二)证明该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三路式藏高第泰有城级主准不SC.NE丁(四)标绘有拟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以外的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三条设项目选址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进行独立选址。在规划城镇设用地范围内进行选址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供应的相关规定。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确需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興尚理筑素前网Z.ZC
第三十四条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第三十五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设单位申请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选址意见书:(二)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测绘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设用地范围成果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六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出风贤作告尚楚筑繁彩科湖用艺合门分NE了第三十七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设单位申请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二)国有士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测绘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设用地范围成果,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八条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第三十九条理览素前网Z.ZC
设单位进行城镇设工程设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二)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三)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设单位编制修性详细规划的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性详细规划:(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城镇居民个人申请进行设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在规划农村地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和村民集中住宅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设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应当与服务相结合,并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和村民住宅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设规划许可证。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在规划村庄以外的现状村庄,在规划实施前确需进行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核发临时乡村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興尚理筑Z.Z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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