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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发展、国防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实施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第八条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第九条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设用地和市政规划设用地确定。前款所称项目规划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设的用地,市政规划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第十条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理罚素前网Z.Z0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根据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相关类型的设工程,适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第二节容积率与筑密度第十二条中心城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筑高度等因素对容积率与筑密度实施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筑密度参照表一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筑密度参照表二确定:工业用地的容积率、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筑密度参照工业用地实施规划管理。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下容积率应在优先安排市政、停车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功能需求合理确定。同一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筑密度。表一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筑密度上限参考值S <3ha<>3ha≤S<20ha<>S≥20ha筑高度容积率筑密度容积率筑密度容积率筑密渡13层0.8535%0.832%0.7530%46层1.728%1.627%1.526%711层2.425%2.325%2.225%1218层3.020%2.820%2.620%≥19层3.620%3.318%3.018%备注:S-用地面积(ha)。第十四条8米及以上层高的厂房、仓储筑,按2倍筑面积计算容积率。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设施,其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指标。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提供面向公众开放使用的社会停车场(库)的,社会停车场(库)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第十五条半地下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筑投影面积的,凸出部分计入筑基底面积。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底层架空的筑,架空部分有两面或两面以上无围护结构且架空高度与层高相当的,架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筑基底面积。表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筑密度上限参考值S<3ha<>S 3ha筑高度容积率筑密度容积率筑密渡H≤15m1.860%1.655%15m2.750%2.545%24n4.545%3.640%50mH≤100m6.040%5.035%H>100m8.035%6.035%备注:l、S-用地面积(ha),H-筑高度(m)。第三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莫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向深层空间发展。第十七条地下空间规划应包括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布局结构、交通组织、控制要求、连通方式、泉水与文物保护及应急防灾等内容,统筹安排公共服务、人民防空、市政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泉水与文物保护的要求。在经十路、经一路、历山路、顺河高架路围合范围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名泉保护部门的书面意见。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可分层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面积、用地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容积率、水平和竖向联系等内容。理筑亿.Z沁.ET
第三章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筑间距第二十条确定筑间距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技术规范对日照、消防等的要求:(二)符合土地集约利用要求:(三)符合城市景观要求。第二十一条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筑与其南侧各类筑的筑间距按照表三确定。表三南北向生活居住类筑与其南侧各类筑的筑间距参考值南侧遮挡筑的筑高度筑间距最小值24米以下1.5H且15米24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1.0H且3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36米以上(含36米)100米以下0.7H且36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100米以上(含100米)7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注:H指南侧遮挡筑相对高度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筑的筑间距按照表四确定。表四南北向生活居住类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筑的筑间距参考值北侧非生活居住类筑的筑高度筑间距最小值24米以下0.8H且15米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0.5H且20米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0.3H且25米100米以上(含100米)0.2H且30米注:H指北侧非生活居住类筑的筑高度。一般情况下,东西向生活居住类筑的筑间距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表三规定的0.8倍确定,非生活居住类筑正向间距在表四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小。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况下,筑侧向间距按照表五确定。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表五筑侧向间距参考值间距值(米)生活居住类筑非生活居住类筑多层高层多层高层类别生活居住类筑多层61369高层1313913非生活居住类多层6969高层913913注:生活居住类筑侧向主要生活居住空间开窗的,,相应侧向间距宜增加2米。第二节日照标准与日照分析第二十三条筑高度24米以上的筑与北侧住宅的筑间距及住宅以外其他生活居住类筑与南侧筑之间的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设单位在申请审查修性详细规划、设买程设计方案及申办设不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第二十四条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内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第二十五条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设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第二十六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筑在申报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按前款规定确定其他遮挡筑。第二十七条下列筑不作为被遮挡筑进行日照分析:(一)违法筑:(二)临时筑:(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筑:(四)二层以内简易住宅:(五)申报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筑:(五)申报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筑。道路与河道相邻的,二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四、第五项的规定。」第三节筑层高与筑面积第二十八条筑中除设备层、结构转换层等特殊功能空间以外的筑空间,地上、地下筑层高均不宜低于2.2米。第二十九条普通住宅筑层高应控制在4米以内。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4米的,按每2.8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低层住宅的起居室通高不得大于两层层高。第三十条商业办公筑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商业办公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商务公寓的层高按照住宅筑的标准进行管理。第三十一条地下筑设计为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米。第三十二条进深达2米的阳台,应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筑面积:进深小于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筑面积。阳台筑面积占地上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7.5%。6罚素衬网Z.Z沁
第三十三条装饰性阳台应当设置在筑物墙体外,不与筑内部空间连通。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筑面积: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筑面积。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算筑面积。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有围护结构或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筑面积。第三十四条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大于0.6米且窗台不低于0.4米的,不计算筑面积:其他飘窗应按投影面积计算筑面积。第三十五条规划设用地2公顷以上(含2公顷)或地上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可配商务公寓,但其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地上筑面积的35%,单套筑面积不宜大于90平方米。商务公寓的筑面积计算按照住宅筑的标准执行。第三十六条住宅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的,采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筑面积。采光部分仅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施的,计入地下筑面积。与地上居住空间连通的储藏室,面积不宜超出地上居住空间面积的50%。第三十七条出骑楼,过街楼底层还计入筑面积。但筑空间有不符道路设计规范或不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的走廊、通道穿过的,应当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计算筑面积。第三十八条筑基地有地形高差,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筑,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的部分计入地下筑面积,用于商业等功能的部分一半计入地上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筑面积。第三十九条半地下筑计入地下筑面积。地下、半地下筑的最高点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第四节筑退让第四十条一般情况下,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对应筑间距的一半。不能满足前款规定要求的,退地界不足的一方可在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适当减小退地界距离。第四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扩、改各类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应当满足下列规定:(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罚素前网Z.Z0.NE]
(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四)临城市立交的,退立交控制线的距离不小于8米:临城市支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大型公共筑,退让距离应当加大,旧区设项目以及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筑,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新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退让道路红线,旧区设项目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筑界面的整体效果以及与现状筑的关系等因素退让道路红线。第四十二条新、改、扩各类筑退各类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沿河道两侧新、扩、改各类筑,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的,筑退河道两侧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为绿化带(含疏浚路)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沿铁路两侧新、扩、改各类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沿公路两侧新、扩、改各类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第四十三条地下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退规划支路和绿线的距离不于3米。希周边现状筑距离较近的,应当适当加天退让距离。地下市政公用设施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五节筑高度与城市景观第四十四条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除古城区、商埠区和泉城特色风貌带,其他区域鼓励设高层筑。第四十五条一般按筑室外地平至女儿墙顶点或檐顶部的垂直距离计算筑高度,但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工程设施周边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内的筑,应按筑室外地平至筑物或构筑物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计算筑高度。下列凸出物不计入筑高度:(一)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二)凸出屋面的通风道、烟肉、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8罚素前网Z.Z0
第四十六条多层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5米,高层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8米。女儿墙上方确需设置装饰性构架的,不得形成围合墙体,其高度根据筑造型与景观需要合理确定。第四十七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筑,应当注重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敞阳台:沿河道两岸和山体周边的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第四十八条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第四十九条商务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筑的外立面形式与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应采用封闭式。沿城市主干道一侧不宜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第五十条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设的公共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宜修围墙。确需进行空间分隔的,鼓励开墙透绿或采用绿篱、绿植等形式。沿城市道路的筑确需修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不应高于2.2米。第五十一条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居住行政办公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筑不得设置商业广告。第六节停车设施第五十二条新、扩、改各类设工程应当配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设用地出入、筑主要人流出入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第五十三条公共居住类筑及其他设工程配的停车库(场)应当与主体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置的,应当设置过街设施。9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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