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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设用地指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设用地指标》的通知标[2005]15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厅(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弧生产设兵团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设部、国士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供水、污水处理<>工程项日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办标函[2003]372号)的要求,由设部负卖编制的《玻审生拉圾交理和喻水污水处理工程项日设用地指标立,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设角用地指标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设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00五年九月九日编制说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设用地指标》,是根据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办标函[2003]372号的要求,由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会同城市设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与本设用地指标相关的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的设用地情况及有关资料,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新项耳的设用地:总结了多年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设中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利用节约土地的经验:遵循国家有关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汲取了近年来国内外工艺技术发展的成果,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测算,并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定稿。興尚理筑素前网Z.
本设用地指标共分五章: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设用地指标、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设用地指标、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设用地指标。在本设用地指标的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福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分别寄交设部标准定额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邮政编码:10081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设部2005年8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一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日第二节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设用地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第四节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第五节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第四章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设用地指标燕紧静标附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设合理确定和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设用地指标。第二条本设用地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审初步设计文件,确定项目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设用地预审、核定和审批工程项日设用地规模的尺度。第三条本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新项目:改、扩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设用地,除应符合本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一一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日的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设规模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興素前网ZC.ET
划的要求。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少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日分期设的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近期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设用地应规划预留在场外。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减少占地面积。改、广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节约使用土地。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设应贯彻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减少工程项目的构成。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以合理和节约用地为原则,做多方案比较。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宜分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保持合理的距离,满足正常生产、管理和安全、卫生的要求。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应尽量组合成综合楼,减少筑物占地。厂区筑物和父通运输设施,应根据工艺技术与处理流程,按照充分利用地形、地势的要求进行合理布置。第二节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第十二条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以及资源、动力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设规模。第十三条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厂(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工程项日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应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第十四条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用地应按项日总规模一次规划设计控制设总用地面积:分期设的项目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应考虑分期设之间的协调附设遮地宜按照设总规棋一次设,若项日各期之间的时间跨度较大时,亦可考虑分期设,分期办理用地。第十五条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以合理和节约用地为原则,做多方案比较。生产设施与辅助生产设施宜分别集中布置,并保持合理的距离,满足正常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污泥处理与处置设施在保证工艺要求的基础上宜与水处理构筑物分别集中布置,避免相互之间的环境影响。第十六条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的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在厂(站)区内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卫生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危险性构()筑物的设置位置及与其他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护的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设用地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处理和综合处理工程项目以及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第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绿化面积应满足绿地率的要求,提高绿化覆盖率,并应鼓励和推广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绿地率=×100%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组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不同的工程项日,主体工程设施不同,但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内容基本相同。興尚理览素前网ZC
辅助工程设施包括:道路交通、维修车间、供配电、给排水、消防、暖通、通信监测化验、加油站、计量、车辆冲洗设施及绿化等。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值班宿舍、食堂、浴室等。第二十条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按照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确定。第二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处理工艺时为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设用地,必须小于各单项处理工艺所需用地面积之总和。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日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设用地,不应超过该工程项日主导工艺所需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25%。第二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耳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工程设规模和额定日处理能力确定。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单位:万m)分为下列四类:1类:≥1200:Ⅱ类::5001200:Π类:200500:IV类:<200。<>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t/d)分为下列四级:赞瑞筑IΠ类:200500:V类:<200。<>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第二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场区道路,场地平整,水土保持,防渗工程,坝体工程,洪雨水与地下水导排,渗滤液收集、处理与排放,填埋气体导出、收集处理或利用,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监测井,填埋作业设备,挖运土及环境保护设施等。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日总用地面积,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的垃圾容量,填埋库区每平方米占地平均应填埋810m垃圾。工程项日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区绿地率宜为25%35%:当工程项日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第二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应根据本章第二十三条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理计算工程项目设用地面积。第二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8%10%(小型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取上限)。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日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设用地指标,应按工程设规模确定。興尚理览素前网ZC.NE1
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t/)分为下列四类:I类:12001200:Ⅱ类:6001200:Π类:150600:IV类:50150.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Ⅳ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类含上、下限值。第三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上程项目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受料及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灰渣处理系统、除尘脱臭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等。第三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日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焚烧处理工程项目设用地指标(m2)类型用地指标I类40000-600001类30000一40000Ⅲ类2000030000N类10000-20000注:①对于大于2000t/特大型荧烧处理工程项目,其超出部分设用地30m2/1·d递增计算的取怒模小的下限:中间规模采用内插法确定·J.NE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绿地率应为20%^30%:当工程项日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各类规模总用地面积的%8%。规模小的取上限,规模大的取下限,中间值采用插人法确定。第四节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第三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日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工程设规模确定。设规模按额定处理能力(单位:t/)分为下列四类:1类:300^600:Ⅱ类:150300:Π类:50150:V类:≤50.注:以上规模分类,Ⅱ、川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类含上、下限值。第三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程项目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受料及供料系统、前处理系统、发酵及后处理系统、除尘脱臭、污水处理系统、仪表及控制系统等。第三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日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转运站工程项目设用地指标(m)表3类型用地指标1类≤20000Ⅱ类15000-20000Ⅱ类4000-15000N类1000~4000V类≤1000注:①表中指标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②对于给近江河、潮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陆上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③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第四十二条工程项目绿地率为20%30%,当工程项日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第四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各类规模总用地面积的5%8%。规模小的取上限,规模大的取下限,中间值采用内插法确定。第四章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设用地指标第四十四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设用地包括净(配)水厂用地和泵站用地。第四+五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工程设规模和处理戴氯时不.NE丁1类:3050:Ⅱ类:1030:川类:510:注:I类含上限值,其他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主要有以下工艺形式:一、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二、预处理十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三、常规处理十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炭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炭过滤等其他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四、预处理十常规处理十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第四十六条城市给水工程的设用地由水厂和泵站用地组成,具体包括下列设施用地:、水厂水厂分净水厂和配水厂。水厂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设施用地。净水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炭过滤(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清水池、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消毒、二级泵房、污泥处理构筑物、供电及变电设施等。配水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供电及变电设施等。需要去除地下水中的铁、锰、氟、砂粒等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用地。净(配)水厂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安全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二、泵站泵站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第四+七条净(配)水厂设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净(配)水厂设用地指标(hm2)表4Ⅱ类四类水厂类型(30-50万m3/d)10-30万m'/d)(5-10万m2/d)常规处理水8.4011.003.50-8.402.053.50尼水4.50-5.002.00-4.501.502.00预处理十常规处理水厂9.3012.503.90-9.302.30-3.90常规处理十深度处理水厂9.90-13.004.20-9.902.50-4.20领处理+常规处理十深度处10.8014.504.50-10.802.70-4.50理水厂注:①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水厂围墙内所有设德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用地,但未包括高浊度水预沉淀用地。②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枫应采用内插法确定骤器体丁⑤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⑥表中除尼水厂外,净水)的控制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凌水及推泥水处理的用炮第四十八条泵站设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5的规定。泵站设用地指标(m2)表51类Ⅱ类Ⅲ类规模(30~50万m3/d)(10~30万m3/d(510万m3/d)面积550080003500-550025003500注:①表中面积为泵站明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筑物、附属施等的用地面积②小于Ⅲ类规模的系站,用地面积参照Ⅲ类规模的用地面积控制。③系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按实际增加设用地第四十九条给水工程净水厂一的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应以保证生产正常运行管理和环境需要为原则,严格控制用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水厂总用地的5%~12写,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采用内插法确定。第五章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设用地指标第五十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用地分为污水处理厂用地和泵站用地。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第五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设用地而积应根据工程设规模和污水处理级别(或深度)确定。设规模按日污水处理量(单位:万m/)分为下列五类:1类:50100:IⅡ类:2050:Π类:1020:IV类:510:V类:15.注:I类含上限值,其他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污水处理级别划分如下:一级处理(包括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为主体的处理工艺: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为主体的处理工艺:深度处理:进一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第五十二条污水处理工程的设用地由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用地组成,其具体包括下列设施用地:一、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用地主要包括污水和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级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除渣、污水提升、沉砂、沉淀(或澄清)、消毒、污泥储存与提升、污泥浓缩、污泥脱水和处置等设施。强化一级处理时可包括药剂投加设施:污水二级处理五的产设施根据工艺特点,可金部或部分包括污水一级处理的设施,以及生物处设施和供银系统等设施污泥处理与处置设施可与一级处理的相同,可增加污泥厌氧消化或采用好氧消化等方式。污水深度处理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等设施。污水处理厂的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维修、仓库、交通运输(含车库)、化验及试验、食堂、供热、安全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二、泵站泵站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第五十三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6的规定。興尚理躓素衬网Z.ZC.ET
城市污水处理厂设用地控制面积表6污水处理厂[hm2]设规模(万m/d),级处理污水二级处理污水厂深度处理I类(50~100)25.00-45.00Ⅱ类(2050)6.00-10.0012.0025.004.007.50围类(10-204.00-6.007.0012.002.504.00N类(5~10)2.254.004.25-7.001.75-2.50V类(1-5)0.55-2.251.204.250.55-1.75注:①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控制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设施的用地面积②设规模大的收上限,规根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成采用内插法确定。③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④一级、二级污水厂的用地面积,均按醒有初次沉淀池的工艺流程考虑。⑤二级污水的用地面积限定为威市污水,城市污水的水质限定如下:BOD≤200mg/L.C0D,≤400mg/L.SS≤300mg/L,NH-N≤40mg/l.TN≤55mg/L.TP≤6mg/L:出水水质按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2002)-级标准的B标准考虑.@小于1万m/规模的污水厂占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其他的有关规定①设规模大于等于10万m/的二级污水厂,污泥处理工艺包括厌氧消化系统时,可在用地控制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一12%的用地面积。座水防混处家彩用地时积SCN5T⑨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面积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础上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送水系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仅需其中几个净化单元时,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第五十四条泵站设用地控制面积不应超过表7的规定。表7泵站设用地控制面积(m)设规模(万m/d)面积(m)1类(50~100)2700-4700Ⅱ类(20~50)2000~2700Ⅲ类(10~20)1500-2000N类(5~10)1000-1500V类(1~5)550-1000注:①表中控制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筑物、附属设施等的用地面积。②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③小于V类规极的系站用地面积按V类规梗的面积挖制,第五十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应在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管理和管理区环境要求的条件下,严格控制用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污水处理厂总用地控制面积的5%15%,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理筑Z.Z沁.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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