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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文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阶段城市规划编制,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并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近期设规划、专项规划、“四线”管制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规划设计)四个层次。第八条城市规划各个阶段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咸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毛经批淮的城布总体规划组织编制。J.NE修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条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应在规划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在规划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可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要求细划若干部分,分阶段编制与审批,缩短编制周期。第十二条非法定城市规划主要针对城市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深化,具有实务规划或项目实施策划的特点。咸宁市非法定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发展战略规划、概念咨询规划、项目实施策划规划三个层次。第十三条非法定城市规划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和支撑。非法定城市规划由市2理筑素前阀Z.ZC.ET
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可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定规划的一部分内容。第十四条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市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五条各类修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下达规划条件,修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必须依据市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条件进行编制。第十六条一般设工程应根据外部市政条件和工程设的实际需要编制市政工程专业设计。第十七条对特色街区、筑群、城市广场、城市景观大道等展示城市特色的区段或筑群必须编制城亦景观设计。第十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广告、宣传栏(牌)、路牌等,必须统一编制专项规划。第十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滨河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小游园)、组团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化,应进行绿化工程专业设计。第二十条修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必须同时上报二个以上规划设计方案,才能进行规划评审。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同时上报二个以上不同规划设计单位设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方可组织规划评审。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对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市规划的,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3理筑素前阀Z.ZC.ET
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文第四章设用地管理第一节设用地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管理第二十七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设的范围,核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单位在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二十八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设单位应当持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6筑素衬阀Z.ZC.ET
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正文第二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条凡属临时性使用土地的,应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批准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延期手续。临时使用期满的,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无偿退出临时用地,自行拆除临时筑。禁止在批准临时性使用土地上设永久性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进行调整,任17C NE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西的调整用地决定。用地调整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二)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性质:(三)对早征晚用、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土地,现状布局不合理和存在大量闲置的设用地,进行局部调整,合理利用,使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四)因国家和省、市重大工程项目设需要或市人民政府因城市设需要,依据城市规划对城市设用地作出的调整。第三十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7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正文第二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范围第三十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137一90)本市城市用地共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其中,城市绿地按《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185一2002)执行。城市规划涉及城市用地分类时,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在详细规划阶段,应达到小类深度,无小类的分至中类。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附表一)的规定,其中,城市绿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绿地分类标准》(附表二)执行。第三十五条城市详细规划应编制土地使用相容性范围。各类设用不W17NE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顸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的《各类设用地适范围表》(附表三)的规定执行。凡附表三中未列入的设项目,应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范围。第三十六条市城市规划区内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时,凡符合附表三规定范围的,必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超出附表三规定范围的,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涉及修改规划条件的,应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9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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