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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第八条附表2规定指标中筑容积率和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2规定指标应当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附表2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筑基地,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将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筑基地,应当按不同性质筑的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九条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施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2中相应居住筑的典向项系J∠.J∠S0.NE控制指标。第十条原有筑基地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基地内原有筑的总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也不能进行设。第十一条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提供开放空间的(规划要求以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筑面积。但增加的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筑面积的20%。核定筑容积率每提供lm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筑面积mFAR<2<>1.02≤FAR<4<>1.53理筑素前阀Z.ZC.ET
第十七条高层居住筑与高、多、低层居住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第十八条非居住筑与居住筑的间距,应当满足居住筑对间距的要求。第十九条居住筑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的也可作为规划审批依据,日照分析时间应当保证受遮挡的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第二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前款所列之外的非居住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当符尚频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筑与高层非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1.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南向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24米;2.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相邻较高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8米。(二)高层非居住筑与多层非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三)多层非居住筑与多层非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四)低层非居住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五)非居住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筑之间的间距7理筑素前阀Z.ZC.ET
(二)省道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三)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扩、改任何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筑工程,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筑物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八条沿河道、溪流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同时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九条沿铁路两侧兴筑工程除应当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典向项系J∠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铁路两侧的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对噪声敏感的筑工程与最外侧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铁路干线(直线)两侧的筑工程与最外侧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7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直线)两侧的筑工程与最外侧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高度不得大于3.5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附近进行设的,须符合铁路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当退让道路红线设置,或设置于筑底层。0興尚理筑素前阀Z..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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