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印发稿)
2018.01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与依据
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促进云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的规定,结合云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适用范围
云浮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除应符合国家、省和云浮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和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可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云浮市辖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云城区和云安区所辖行政范围,总面积1961.51平方千米。1.3 修订与施行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市城乡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按程序上报云浮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在下列情形下,由市城乡规划编制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按程序上报云浮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1)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3)云浮市城市发展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1.4 其他
凡本规定未加明确的内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执行。云浮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前已批准的行政许可继续适用当时的政策、规定、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布局
2.1 用地分类
2.1.1 一般规定 2.1.1.1 云浮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2.1.1.2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1.3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1.4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2 城乡用地分类 2.1.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1.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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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名称
|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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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中类
| 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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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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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
|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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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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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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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11
| 城市建设用地
|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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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12
| 镇建设用地
|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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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13
| 乡建设用地
|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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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14
| 村庄建设用地
|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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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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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 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港口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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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1
| 铁路用地
| 铁路、轨道交通的编组站、修车厂、线路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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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2
| 公路用地
|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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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3
| 港口用地
| 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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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4
| 机场用地
|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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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5
| 管道运输用地
|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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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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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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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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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用地
| 特殊性质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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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41
| 军事用地
|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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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42
| 安保用地
|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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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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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用地
| 采矿、采石、采砂、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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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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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建设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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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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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建设用地
|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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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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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域
|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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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11
| 自然水域
| 河流、湖泊、滩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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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12
| 水库
|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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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13
| 坑塘沟渠
|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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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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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林用地
|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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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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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非建设用地
|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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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2.1.3.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2.1.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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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名称
|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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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中类
| 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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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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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用地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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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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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居住用地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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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1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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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1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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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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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类居住用地
|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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