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工 业 建 筑 部 分
Industries Building
2012 北 京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1版进行此次修订。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12年版(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补充了2001年后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发布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其主要内容是工业领域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在本《强制性条文》发布之后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内容。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科技管理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科技管理部;邮编:100088;)。
第一篇 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1 厂址选择和总体规划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 2.0.10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2.0.11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十、IV 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3.6.2 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尚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的地段,并应采取治理措施,避免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3.6.3 严禁将江、河、湖、海水域作为废料场。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 50603-2010 3.0.14 厂址不应选在下列地段和地区: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以及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或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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