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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于发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村[2000]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规范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附件:《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庄、 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编制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四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 承担编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 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六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现状分析图的绘制
    第七条  现状分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
    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比例的地形图为底图。
    第八条 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 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九条  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
    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   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
    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
    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
    其他需要在现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上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镇区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行政区和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
    各类建筑的分布和质量分析;
    道路走向、宽度,对外交通以及客货站、码头等的位置;
    水厂、给排水系统,水源地位置及保护范围;
    电力、电讯及其他基础设施;
    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与规模;
    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占地范围;
    其他对建设规划有影响的,需要在图纸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村庄现状分析图的内容可参照第十条适当简化。
                第三章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村镇总体规划是对乡(镇) 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部署。
    第十三条  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前可以先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四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根据县(市)域规划,特别是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所提出的要求,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根据对乡(镇)本身发展优势、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评价其发展条件,明确长远发展目标;
    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村庄布局的建议,原则确定村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预测人口的规模与结构变化,重点是农业富余劳动力空间转移的速度、流向与城镇化水平;提出各项基础设施与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建议;
    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与主要用地指标,选择建设发展用地,提出镇区的规划范围和用地的大体布局。
    第十五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经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综合评价乡(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人口发展规模的确定:用人口的自然增长加机械增长的方法计算出规划期末乡(镇)域的总人口。在计算人口的机械增长时,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分别计算出从事一、二、三产业所需要的人口数,估算规划期内有可能进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预测人口的空间分布。
    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根据现状用地分析,土地资源总量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结合人口的空间分布,确定各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用地规模和大致范围。
    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
    第十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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