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
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
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1.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 (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
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 (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
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 语
2.0.1 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
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
2.0.3 配置停车场(库)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
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单位就
业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
专用场所。
2.0.4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
指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 停车场(库)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the parking lots (garages)
指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
2.0.6 城市 Big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2.0.7 中等城市 medium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2.0.8 小城市 town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0.9 交通影响分析 Analysis of effects on traffic
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前,为满足一定服务水平,对该影响作出分析
和评价并提出对策,以减少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
交通量变化对周边道路交通的影响。
3 一般规定
3.0.1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 (库)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并应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
3.0.2 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因建设用地较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场 (库)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配建停车场 (库)。
3.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 (库)出入口,应与建筑基地出
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
关系。
3.0.4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地下车库、
立体停车楼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城市绿地和道路用地作停
车场,但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在绿地下面设置地下
车库。
3.0.5 停车场 (库)的规划设计,必须遵守本标准第4章和国家相
关的规范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3.0.6 本标准规定的配置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
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3.0.6所列的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汽车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核算车位总指标。
车辆换算系数 表3.0.6
车型
| 机动车
|
|
|
|
|
| 非机动车
|
|
|
| 摩托车
| 微型车
| 小型车
| 中型车
| 大型车
| 铰接车
| 自行车
| 三轮车
| 助动车
|
换算系数
| 0.7
| 0.7
| 1.0
| 2.0
| 2.5
| 3.5
| 1.0
| 2.5
| 1.5
|
3.0.7 综合性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总数应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工程,在符合配置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3.0.8 建筑工程按配置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不足1个的应按1个计算。
4 设置规则
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4.1.1城市快速路上严禁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城市主干道上应严格控制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附近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应开设在交叉道路中等级相对较低的城市道路上。
4.1.2 开设在主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
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2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次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00m
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支路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
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4.1.3 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
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m;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m;距隧道引道端点不小于150m;距桥梁引道端点不小于80m。
4.1.4 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
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基地出入口的视距参见图4.1.4。
图4.1.4 基地出入口的视距
4.1.5 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宜设1个。
2.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不应超过2个。
3.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不应超过3个。
4.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不应超过4个,且基地出入口最好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
4.1.6 开设在城市主次干道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
小于150m。
4.1.7 相邻两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2个出
入口应合并为1个。
4.1.8 基地机动车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m~11m,单
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m~7m。
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4.2.1 建筑工程总平面布置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
场地,并应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点及停车场 (库)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基地内部主要通道应设双向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道路净宽不应小于7.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0m;供大型车通行的道路净宽不应小于8.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0.5m。当尽端式地面停车场设计停车数少于20辆,停车场与主车道的连通车道长度不大于20m时,连通车道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5.0m。
4.2.2 基地内部道路及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机动车从城市道路倒
退驶入基地,或从基地倒退驶向城市道路。
4.2.3 吸引有大量出租车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
商场、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5个
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在有接送学生上下学需求的幼儿园、小学
等教育设施附近,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4.2.4 商场、饭店和宾馆等有大量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
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出入口和装卸车位,并符合下列要求:
1.商场可按每5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m2
的可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m2
可增设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m2可增设
1个装卸车位。
2.旅馆、饭店每100客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客房的则按
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客房可增设1个装卸车位。
3.装卸车位尺寸为4.0m×12.0m。
4. 装卸车位必须出入方便,周围应有一定的作业空间。
4.2.5 宾馆、饭店、会议中心、大剧院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
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表5.0.6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
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4.3.1 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场 (库)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
道路连接,应设置在基地内部道路上,并符合内部交通组织的要求。
4.3.2 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
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
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应后退基
地的出入口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0m。
4.3.3 建筑工程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场 (库)出入口的车道及数量,
应遵守下列规定:
1.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
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当停车泊位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1个双车道
出入口,也可设置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
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等候客车位。
2.停车泊位数大于10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
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3.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
双车道的出入口。
4.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4.3.4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4.3.5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出入口净距不
宜小于10.0m,且两者之间必须有良好的行车视距。
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 设计
4.4.1 城市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场 (库)的设计要求,应按国家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 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 (库)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其数
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少于2个,不足25辆时可设1个。
2.当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少于5个。
3.当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少于8个。
4.当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以上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2%。
4.4.3 为残疾人设置的停车位,应靠近入口处或醒目处。多层停车库,应设在底层或与交通道路同一层面上。
4.4.4 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4.4.5 无障碍停车位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设置宽度不应小于1.2m的轮椅坡道。
4.4.6 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小于等于300辆及以上的停车场(库)应设专用轮椅通道,并与无障碍停车位轮椅通道和停车场(库)入口连接。
4.4.7 建筑工程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库可以建造机械式停车库,但必
须满足机动车停车库的有关规定。地面机械停车库必须设有不应少于总停车泊位20%候停车位的候停区,升降横移式车位在地下车库内设置不
应超过3层。
4.4.8 体育场(馆)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
采用机械式停车库。
4.5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4.5.1 建筑工程配置自行车停车场 (库) 应在基地内设置,并不得
占用城市道路。当车位数在300辆以上时,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2.5m。多层停车库或地下停车库应设置供自行车推行的斜坡,坡度宜小于20%,斜坡宽度不应小于300mm。并应设置无障碍轮椅通道和为残疾人设置的专用停车位。
4.5.2 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二种,并应符合图4.5.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