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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717Q划。城镇体东规场省域城体系规划州(地区域城敏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发展、国防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在规划区内进行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罚素前网Z.ZC
第四条城市和镇应当依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切实可行的原则,制定实施乡规划、村寨规划。第五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利景区等特殊区域的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衔接。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涉及空间和自然资源利用内容的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同步实施。第六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中划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寨以及镇、乡规划区内的村寨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其合缝党攀精岗艺艺3NE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立城乡规划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效能,确保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空间地理基础信息资源设,实现信息共享,满足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第九条鼓励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彩和奖励。理筑素衬网Z.ZC.ET
第十四条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以及人民防空设、地下管网总体布局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列区域除基础设施设外,应当预留保护性控制距离:(一)重要机关、涉密单位:(二)城市公园、河道、山头绿地:(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及进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公路。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应当依法报请审批。州(地区)域及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州典学察绣镇的见规炒0巾人区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地区行政公署所辖的县(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修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块的修性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省、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的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6个月。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的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3个月。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3个月。理筑素衬阀Z.Z0.ET
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寨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或者在特定的公共场所予以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a.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政府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审批前应当由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评审。省人民政府确定审批总体规划的镇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批准前,可以报送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评审。第二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5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置素前网Z.Z0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省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定,可以制定所辖区域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典膜穗慎素林经场:T(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二)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但市辖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五条设项目规划选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城乡规划的规定,明确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和用地范围及具体规划要求。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结时限为30日。3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置素前网Z.ZC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设项目未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应当依法核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单位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土地划拨。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八条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法明确使用性质、筑高度、筑密度、容积幸典道0秦才割入可品、轻C刺显红线距离、防灾等内容,提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指导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设用地规划许可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二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撒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条设单位申请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地形图上划定设用地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线,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30日。3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置素衬阀Z.Z0.NE]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设项目未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的,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申请办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父下列材料:(一)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二)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设工程初步设计方典普缝筑攀粉网J.NE可需要设单位编制修性详细规划的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性详细规划。第三十三条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设工程的性质、规模、高度、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其他相关技术指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45日。45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设项目未取得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申请延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2年。理筑素前阀Z.ZC.ET
第三十四条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设规划许可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乡村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典遂筑索蔽划主管?应当的峰性译细规划、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公示规划许可证的颁证情况。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设工程开工前,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对设工程的总体布局、单体设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公示。第三十六条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察、设计。第三十七条设工程放线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设工程验线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置素前网Z.Z沁
第三十八条设工程竣工后,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的,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三十九条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许可文件:J.NE(二)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三)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设,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等:(五)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清理的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六)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设,不得影响城市、镇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内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设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興尚理筑素衬网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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