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当前位置:全部素材 > 规范图集 > 图标图集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和规范供热行业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生活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是指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服务行为、安全生产等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按照评价等级结果对供热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公平、依法合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综合评价的方式。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综合评价。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供热基础管理:包括供热单位岗位设置、人员技能和安全培训、设施设备管理,供热单位参加供热主管部门相关会议、按时报送有关资料、配合供热检查等。(21分)
    (二)供热工程建设:包括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拆除燃煤小锅炉、对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改造,供热单位参与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等。(7分)
    (三)供热行为规范:包括供热合同签订及履行、供热市场准入退出,供热室内温度达标、停热抢修告知,受理投诉服务、办理停热和申请恢复用热,为热用户提供维修、咨询服务等。(33分)
    (四)供热安全及应急保障:包括供热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安全制度落实、开展安全检查、供热用保障、对供热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修、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24分)
    (五)供热收费及计量改革:包括按规定标准和程序收取采暖费、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等。(15分)
    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见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标准》(以下简称《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标准》)。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标准》对本地区已制定执行的供热质量评价标准进行修订;未制定本地区供热质量评价标准的,按照自治区评价标准执行,并可结合实际,增加相关评价内容,按自治区标准折算为百分制
     
    第三章  质量等级
     
    第九条  供热质量综合评价等级根据评价结果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绿牌供热单位、B-蓝牌供热单位、C-黄牌供热单位、D-红牌供热单位四个级别。
    (一)A-绿牌供热单位为供热质量优秀单位,评价指标得分≥90分;
    (二)B-蓝牌供热单位为供热质量良好单位,评价指标得分≥80分;
    (三)C-黄牌供热单位为供热质量一般单位,评价指标得分≥70分;
    (四)D-红牌供热单位为供热质量不合格单位,评价指标得分<70分。
    第十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时给予加分:
    (一)供热质量优秀,本暖期内用户投诉率低于千分之五,且对用户投诉问题能及时、认真处理解决的;
    (二)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单位称号的;
    (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完成政府要求供热任务和节能减排任务的;
    (四)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且成绩突出的;
    (五)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时给予减分: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大面积停热,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移交或者接管供热设施的;
    (三)引起热用户越级、群体、连续上访,经核实存在严重侵害热用户利益行为,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未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邀请建设、规划、工商、质监、环保、统计、信访、督办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供热行业协会、专家和热用户代表组成供热质量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供热质量综合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每个采暖期结束后10日内,供热单位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供热质量综合评价申请和自评报告;
    (二)对照《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标准》逐项条款的证明文件、报表等(审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供热单位提交的资料,于采暖期结束后30日内,按照《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标准》核查计分,确定评价结果并予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供热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采暖期对供热单位的现场检查记录,以及通过其它渠道获得并经确证的信息、证据等均可作为供热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受评供热单位对评价程序或者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信息网、评价数据库以及供热单位信用档案,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十七条  对获得评价等级的供热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对A-绿牌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予以项目、资金支持在执法检查时可以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供热单位需要扩展供热区域时可以优先给予考虑。
    (二)对B-蓝牌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不做重点监管,由供热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对C-黄牌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进行重点监管,不允许新接管或者扩展供热区域。
    (四)对D-红牌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综合评价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对供热单位项目立项、资金下拨、政策优惠、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评先选优等事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参加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活动,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515日前将本地区供热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和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地评价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有关情况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依法处理。
    第二十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201781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宁建城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标准
     
    评价项目
    分项
    序号
    评价内容及标准

    分值
    供热
    基础管理(21分)
    内部管理
    (8分)
    1
    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科学,目标责任制健全落实。人员编制满足工作需要,分工合理。
    3




    岗位设置不合理扣0.5分;无岗位目标责任制扣1.5分,有岗位目标责任制但落实不到位扣0.5-1分。人员编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扣0.5分;分工不合理扣0.5分。



    2
    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有序,工作制度健全,劳动纪律规范落实。
    3




    无人员管理规定扣1分,无工作制度扣1分,劳动纪律不规范或不落实扣1分。



    3
    设备管理
    设备设施管理有序,有制度,有检修、维护保养纪录。
    2




    设备设施无管理人员扣2分;有管理人员无台账扣0.5分,无管理制度扣0.5分,无检修、维护保养纪录扣0.5分。


    行业管理
    (8分)
    4
    参加会议
    参加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和活动,并传达落实会议精神。
    1




    发现一次不参加供热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扣0.5分,两次扣1分。参加会议和活动但未传达落实,发现一次扣0.5分,两次扣1分。



    5
    报送资料
    按时、准确报送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类资料和报表。
    1




    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资料和报表扣1分,报送资料和报表不及时或不准确扣0.5分。



    6
    配合检查
    配合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开展的供热运营、服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




    有1次不配合监督检查扣1分,两次扣2分。



    7
    许可管理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供热经营许可事项变更。
    3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扣2分,发生变更时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扣1分。


    落实培训
    (5分)
    8
    行业培训
    按规定落实行业继续教育,积极参加各级供热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2




    不参加供热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扣2分,参加培训但有迟到早退或不遵守培训要求扣0.5-1分。



    9
    内部培训
    组织开展企业内部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1.5




    没有开展内部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扣1.5分,内部学习和岗位培训不全面扣0.5分、针对性不强扣0.5分、时效性不强扣0.5分。



    10
    特种培训
    特殊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进行专门知识培训,执行上岗证或许可证制度。
    1.5




    特殊工种人员未参加国家规定的专门培训,没有取得相关上岗证扣1.5分,部分人员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扣0.5-1分。

    供热
    工程建设(7分)
    竣工验收
    (3分)
    11
    竣工验收
    供热企业(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供热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供热企业(单位)不予供热。
    3




    不参加供热工程验收扣1分,参加部分供热工程验收扣0.5分。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供热的,每发现1个项目扣1分,扣完2分为止。


    供热改造
    (4分)
    12
    供热改造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锅炉,应当限期拆除或改造,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后,集中供热企业(单位)或原供热企业(单位)不得向居民收取供热增容费。
    4




    分散锅炉拆除或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经核实向居民收取增容费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供热
    行为规范(33分)
    市场行为
    (6分)
    13
    供热合同
    供热企业(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合同。
    1.5

    每发现核实一例未签订供热合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14
    供热退出
    存续供热企业(单位)不得擅自退出经营活动。
    3

    擅自全部退出经营活动扣3分,擅自部分退出经营活动扣3分。

    15
    供热时间
    供热(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供热期供热,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1.5

    擅自对保障范围内全部推迟供热或提前停热的扣1.5分,擅自对保障范围内局部推迟供热或提前停热的扣0.5-1分。

    保障行为
    (9分)
    16
    供热通知
    供热(企业)单位应当于供热前72小时通知热用户充水注压。
    1

    未于供热前72小时通知热用户充水注压,导致影响正常供热的扣1分。

    17
    停热告知
    供热期内不得无故中断和停止供热。因故中断和停止供热,要及时通知热用户,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4

    供热期内无故中断和停止供热扣2分,无故中断和停止部分供热扣0.5-1.5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中断和停止供热,未及时通知热用户扣1分,未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扣1分。

    18
    停热抢修
    供热期间因故停止供热,要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1.5

    因故停止供热,抢修不及时影响供热的扣1.5分。

    19
    供热温度
    供热(企业)单位要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按规定对居民室内温度进行检测,确保温度达标。
    3.5

    未建立和落实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的扣2分。除《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未采取整改措施的扣1.5分;采取整改措施但效果不明显扣0.5-1分。

    服务行为
    (18分)
    20
    服务承诺
    供热企业(单位)要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服务电话,供热期间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
    5

    未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扣2分。未公开服务电话扣2分,服务电话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扣1分。供热期间未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的扣1分;发现无人值班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21
    服务规范
    接到举报、投诉、报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热用户满意;
评星:
  • 0
  • 0

作品评论(0)

登录 后参与讨论
相关推荐:
本站所有资源由用户上传,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未经授权,禁止商用,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您自己承担!素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浏览:94 次数:0
下载:免费下载 收藏:0
等级:
编号:195067 1
文件格式:word文档
文件大小:32.31KB
投稿:1001 进入
上传时间:2022/8/11 18:17:52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您可能在找这些:

网站首页 典尚平台 建筑素材 三维模型 室内装修 视频素材网 上传教程 帮助中心 热门搜索 版权申明 关于我们 联系典尚

Copyright © 2000-2020 www.jzsc.net.粤ICP备07047611号 All Rights Reserved.

客服QQ:609470690 客服电话:0755-83549300 深圳市典尚风设计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6典尚平台 JZSC.NET

网站推荐使用腾讯、Chrome浏览器浏览,不推荐360,很卡

粤公网安备 44030302000908号

QQ咨询
推广分享
×
复制本页url网址

推广详情

如您已登录,分享网址将自动加载您的推广编号,您将获得2元/注册用户的奖励。

推广记录  积分记录

网站首页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