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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设,必须遵守本规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南宁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披市期策素本植统-规系。并块行定设项址格见节、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四条城市规划和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五条城市规划和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第六条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称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武鸣、邕宁两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县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興尚理筑素前网Z.ZC
第十条南宁市城市市区内重要地段、重要道路两侧、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设项目以及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二十公顷以内的修性详细规划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由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编制,报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开辟的各类开发区,必须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必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市费的辖麦核SC.NE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无偿提供规划基础资料。城市勘察、规划设计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年度计划。第十三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有组织地听取专家、市民及相关方面的意见。第十四条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第十五条外省、市或境外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罚素前网Z.Z0
第三章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各项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七条各项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迁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设项目。第十八条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市、县规战划管理部阿的应当参国存士地使用权出边计划的制定⌒国有出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市,县规划管理部厅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筑容积率、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等专用土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造筑物、构筑物。興尚理筑素前网Z.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必需迁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按实际需要另行安排第二十一条设单位在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和河道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此项公共用地经征用并拆除其地面(构)筑物后,无偿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设。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未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采矿,采沙、取土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得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曲麦77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造永久性筑物、构筑,物。临时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或国家设需要时由使用者无条件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清理现场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第二十四条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新、迁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二)原址扩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三)需要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興尚理筑Z.ZC
(四)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基本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有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对设项目的选址意见。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一)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根据设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剃要求,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作出批复,核定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六个月内按规定报送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布置图。设用地规划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核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报送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布置图,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四)设单位或个人凭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一年内未申请用地,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七条参加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到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興尚理筑素前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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