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规发〔2010〕13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水平的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北部新区规划办,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近年,我市建设项目通过引入国内外优秀规划建筑设计师和设计机构,实行方案设计国际征集等措施,较大地促进了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但是,由于受投资主体、认识水平、建设周期和设计成本投入等限制,仍有部分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不高,一方面对城市风貌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同时也由于反复进行方案修改,严重影响行政审批效率。实践表明,先期邀请国内外优秀规划建筑设计师和设计机构参加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优选是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审批工作效率和建成效果的有效途径。
当前,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城市形象和风貌塑造已成为我市建设“五个重庆”和国际化、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的重要任务,而高水平的方案设计是成就一个高品质项目的关键所在。为进一步做好重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服务工作,我局总结《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试行一年多以来的情况,制定了《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水平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方案报建前积极主动地先期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集,邀请国内外著名设计机构和优秀规划建筑设计师参与方案应征活动;各设计单位要狠抓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创作能力和设计质量的提高。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北部新区规划办,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集工作,协助组织高水平专家进行方案优选,以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和效率。
原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规发〔2008〕78号)同时作废。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的暂行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
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水平的规定
为落实“五个重庆”建设要求,提高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水平,塑造品质优良、特色鲜明的城市风貌和建筑景观艺术效果,特对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域范围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
1、主城两江四岸滨江地带、“四山”地区、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段(公园、山体、水体、历史文化街区及文物建筑等)周边的建设项目。
2、城市中心(含CBD)、副中心的建设项目。
3、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城市广场、交通枢纽和城市制高点的建设项目。
4、主城迎宾大道(210国道机场~红旗河沟)经两路口至渝州宾馆、渝中半岛景观环路和北部新区经开大道两侧的建设项目;各区县(自治县)机场、火车站、港口、高速公路主入口至城市中心沿线两侧的建设项目。
5、城市重要主、次干道两侧的建设项目。
6、总建设用地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
7、城市桥梁、滨江大型构筑物。
8、超高层建设项目。
9、大型公共建筑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政府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10、列入各区县(自治县)3000万专项资金的重大公益设施项目。
11、其它重要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集、优选和审查规定
1、项目建设单位应邀请至少两家以上国内外著名规划建筑设计机构,并由其优秀的规划建筑设计师主持方案设计,提交三个以上符合规划条件且设计构思和风格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做好方案征集的有关配合工作。
2、邀请国际国内顶尖级著名规划建筑设计大师担纲设计的,可不受多家单位竞标方案的要求。但若只是挂名且方案设计水平不高未被专家评审会认可的,需更换设计单位重新进行方案征集。
3、市规划局可陆续将收集的国内外著名规划建筑设计机构、优秀规划建筑设计大师的信息在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上公布供参考。
4、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深化完善的优选方案(附参与征集的其他方案)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设计方案成果要求
方案征集阶段应重在大的构思、立意、风格和艺术效果,因此对具体设计图文的要求可有所简化,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表明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协调关系,重点表达设计构思、空间形态、交通组织、景观艺术等内容。
2、标明主要尺寸、材质、色彩以及重要细部处理,要求有建筑各主要立面彩图及彩色透视效果图。
3、重点提供正常视点的实景融入效果图。
4、建筑模型或三维仿真动画。
5、现状与周边环境分析和照片资料等。
四、相关责任
1、重要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多次审查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另选高水平设计机构重新组织方案征集报审。
2、重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若未遵照上述规定,造成因设计质量和水平达不到规划要求而延长项目设计工作时间的,其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