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民乐大型居住社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0年10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
规划设计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081037 )
规划设计证书等级:甲级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乐大型居住社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1、法律效力1
2、法定文件1
3、规划范围1
4、规划依据2
5、规划原则3
6、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3
7、规划动态4
8、规划更新4
9、规划执行5
第二章  土地使用5
1、用地性质5
2、地块边界和用地面积6
3、规划特别管制地区7
4、建筑适建性规定7
第三章 开发强度8
1、开发强度8
2、容积率和建筑量的计算口径8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8
1.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8
2、以下独立占地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9
3、以下可综合设置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9
4、实施时序9
第五章  城市空间管制9
1、空间管制的控制指标9
2、建筑高度控制10
3、建筑界面控制10
第六章、道路交通设施10
1、控制要求10
2、道路断面与交叉口11
3、调整可能13
第七章、市政设施14
1、控制要求14
2、调整可能16
第八章  其他规定17
第九章  附则17
1、生效日期17
2、解释权归属17


浦东民乐大型居住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第一章  总则
1、法律效力
1.1本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划的各项规定,并同时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法律规定。
1.2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包括的开发建设控制要求,应符合本市相关法规、规范和行政文件的要求。
1.3经营性用地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同时遵守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

2、法定文件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本单元的首份控制性详细规划。其法定文件包括普适图则(整单元普适图则和分幅普适图则)、文本。本次规划划定的重点地区范围内,通过城市设计制定的附加图则,也是本规划的法定文件之一。

3、规划范围
 3.1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是:东至城东路、南至拱极路、西至西乐路、北至下盐公路。
 3.2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面积是:6.04平方公里。








4、规划依据
4.1法规依据
4.1.1《城乡规划法》
4.1.2《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4.1.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1.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4.1.5《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4.1.6《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试行)
4.1.7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
4.1.8《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6年)(DGJ08-55-2006)
4.1.9《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4.2上位规划依据
4.2.1《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
4.2.2《上海市土地利用规划》
4.2.3《上海市南汇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
4.2.4《南汇区惠南镇镇域总体规划》
4.2.5《轨道交通21号线选线专项规划》
4.2.6《上海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布局规划》
4.2.7《上海市骨干道路网规划深化方案》
4.2.8《上海市第二批大型居住社区概念性规划方案》(参考)
4.2.9《南汇惠南新城总体规划》(参考)
4.2.10《南汇区电力黄线专项规划》(参考)
4.2.1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沪地汇2002(024))






5、规划原则
5.1社会和谐:加强各种城市功能融合发展,统筹安排多样化地城市生活空间,兼顾不同收入人群生活需要,努力营造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多元化。
5.2功能完善:是大型居住社区发展的重要途径。按照上海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域“1966”城镇体系发展要求,聚焦新城和新市镇,充分依托现有居住空间,考虑未来就业安排,完善社区综合功能。
5.3交通便捷:是促进大型居住社区发展的重要保障,优化交通出行条件,完善大型居住社区选址和功能布局,加强与轨道交通站点及其他公共交通设施的结合,创造人性化的交通出行空间。
5.4生态宜居:是提高大型居住社区居住品质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现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营造环境优美的人居环境,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
5.5活力繁荣:是加强社区凝聚力、提高社区吸引力的重要措施。加强城市魅力塑造,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吸引各层次人才,促进大型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6、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6.1发展目标
 落实上海市总体规划及浦东新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推进大型居住社区规划,构建社会和谐、功能完善、交通便捷、生态宜居、活力繁荣的城市社区。
 
6.2 功能定位
   以居住功能为主体,适当考虑旅游休闲、商业办公及其他配套服务功能。







7、规划动态
7.1“保留”指在下一次修编之前,该地块用地性质不变、其上的建筑物基本保留的地块;
  “在待建”指该地块已经合法程序划拨或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的行政许可程序确定,但在本次规划编制启动时,其建设活动尚未完成的地块。
  “开发”指该地块拟根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予以开发建设。
7.2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可开发用地的规划指标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指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使用功能。在不改变现状用途的前提下,一旦这类土地在启动规划实施前要求实施一般性修缮和改造时,应当承诺随时服从规划实施的要求。若需开展非一般性修缮或改造,则必须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控制指标相符,并按丙类适用程序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执行。
7.3一般性修缮和改造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不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变、地块内建筑主体高度基本不变(水箱、电梯井、天线等必要设施的高度改变不计入建筑限高)、因修缮或改造而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不大于已取得的产证核定的建筑面积的5%。

8、规划更新
8.1增补普适图则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单元普适图则中划定的发展预留区,是指在首份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仅确定了远期发展目标的地区。应结合该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必要时增补制定普适图则,纳入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增补的普适图则是发展预留区范围内项目许可的必要依据。
8.2附加图则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单元普适图则中划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建设地区),应通过城市设计或其他专项规划制定附加图则,纳入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附加图则是重点建设区范围内项目许可的必要依据。
  
  
  
8.3局部地块调整图则
  若因为必要的原因引起局部地块的规划调整,应按法定程序修订该地块所在的分幅图则,经批准后替换本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首份分幅图则。局部地块调整图则应作为调整后建设项目许可行为的必要依据。
8.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
  根据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启动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修编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应作为修编后建设项目许可行为的依据。
8.5局部调整或修编前的控规法律地位
  局部调整或修编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作为当时项目许可行为的法定依据,其法律效力可追溯。

9、规划执行
 在规划实施阶段,经论证需要对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作技术性或较小幅度的调整,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选择不同的执行适用程序,分以下三种:
9.1甲类适用:通过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予以确认。
9.2乙类适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通过专家或专业部门论证程序予以确认。
9.3丙类适用: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予以确认。
 规划适用的具体规定详见《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第二章  土地使用
1、用地性质
1.1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混合用地及其适用比例如下:
  C2C8:商业办公混合用地。此类混合用地的分配比例为C2≥50 %,C8≤50%。  
  R3C2:商业住宅混合用地,此类混合用地的分配比例为R3≤80 %,C2≥20%。
  R3RC2:社区商业住宅混合用地,此类混合用地的分配比例为R3≤90 %,C2≥10%。
    
  C1C2C3:行政、文化、商业混合用地,此类混合用地的分配比例为C1≥40 %、C2≤30%、C3≥30 %。
  RC3RC4:社区文化体育混合用地,此类混合用地的分配比例为RC3≥50 %,RC4≤50%。 
1.2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可根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的“用地相容性规定表”,在土地出让之前,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地块的用地性质相容,经审批同意后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适用程序,并可以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中增加必要的附加条件,以指导项目的规划实施。
1.3利用绿化用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泵房、变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其用地性质在本规划中计入绿化用地进行汇总统计。
  
2、地块边界和用地面积
2.1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本规划编制时所使用的地形图和地籍图,并参照现场情况划分地块并测算地块面积。
2.2在规划执行阶段若需核实保留和在待建地块的用地界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以权证登记的数据作为项目行政许可的依据。
2.3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可开发地块的界线,在规划深化方案设计、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在不损害相关利益人权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地块边界合并或细分后,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公共服务设施和适建建筑可重新布局,但各类性质的建筑总量、比例和建筑界面控制应与原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持一致。
  调整开发地块边界,可在符合上款规定的前提下,编制规划深化方案并公示不少于30天,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3、规划特别管制地区
3.1共划示三片特别管制地区:其中两片重点地区包括新市镇公共中心、地区公共中心,另外一片为发展预留区。
3.2重点地区:东至城东路,南至拱极路,西至拱北路,北至拱为路以及东至浦东运河路,南至拱为路,西至城西路,北至拱晨路,共48.85 ha范围为新市镇公共活动中心、地区公共活动中心。
  该地区的功能定位是:新市镇商务、商贸活动中心和交通枢纽,以及本大型居住社区的公共活动中心 。
  该地区的规划原则是:以人为本,土地集约化。
  该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应同时遵循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地区的发展特点,通过有针对性的城市设计及其他专项研究,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许可必须同时符合一般图则和附加图则。
3.3发展预留区:东至北门路,南至拱川路,西至听泽路,北至拱晨路,共3.0 ha范围。
  该地区的功能定位是:公共设施发展预留用地 ,以社会服务设施以及旅游配套设施为主 。
  该地区的规划原则是: 以人为本,土地集约化。
  该地区的建设项目许可必须依据增补图则执行。 
  
4、建筑适建性规定
4.1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土地出让之后,可根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由建设单位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该地块的适建建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适用程序审批,并可以在建设方案的审核意见中增加必要的附加条件,以指导项目的实施。
4.2在公共绿地内建设不大于绿地面积的5%的建筑面积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管理用房、售票亭、公共厕所、小卖部、小型餐饮服务设施以及必要的市政设施,可按甲类适用程序执行。
4.3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按规范建设轨道交通出入口和风井、公交停靠站、出租车扬招站或出租车停靠站、交通标识牌、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出入口、移动公共厕所、简易书报亭、警务岗亭、废物箱、邮箱、路灯以及必要的市政设施,可按甲类适用程序执行。

4.4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共厕所、轨道交通出入口和风井,可按甲类适用程序执行。

第三章 开发强度
1、开发强度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开发强度以容积率作为上限控制指标。容积率是地块地面以上的建筑量与地块面积的商。
  
2、容积率和建筑量的计算口径
2.1当用地边界调整时,地块的核定建筑总量为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和调整后的用地面积的乘积。
2.2第四章第2条所列的独立占地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容积率,可在规划实施阶段按规定的适用程序进行调整优化。
2.3第四章第3条所列的非独立占地的公益性配套设施的建筑量,可在规划实施阶段按规定的适用程序进行调整优化,但原规划核定的其余建筑总量不变。
2.4地面以下的建筑量一般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地下空间可用作该地块地面以上建筑的辅助设施,包括设备用房和停车库,允许建设适量商业、娱乐、展览、泵房、变电站等适合利用地下空间的公共服务类设施和市政设施。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
1.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
  本规划图则中公共服务设施图例所在的位置是规划建议的位置。在地块出让前,可根据地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经论证后在街坊范围内调整;在地块出让以后,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经论证后在项目建设基地范围内调整。
  
  
  
  
2、以下独立占地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可按第三章2.2条规定的适用程序调整控规指标
2.1社区服务设施: 社区福利中心、社区医疗中心、社区文化中心、社区体育活动中心、社区福利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菜场
2.2基础教育设施: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  
2.3医疗设施:医院、老年护理院
2.4福利设施:敬老院
2.5交通设施:公共停车场、公交首末站、加油站
2.6市政基础设施:110(35)KV变电站、 环卫分所(含环卫停车场)、 邮政支局、电信局、消防站、燃气调压站、污水泵站

3、以下可综合设置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可按第三章2.3条规定的适用程序进行调整优化,但原规划核定的其余建筑总量不变
3.1 社区服务设施:社区商业、文化活动站
3.2医疗设施: 卫生站
3.3福利设施:托老所
3.4交通设施:出租车扬招站、自行车停放点
3.5市政设施:环卫道班房、公厕、小型垃圾收集站
  
4、实施时序
  保证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与地区建设协调发展。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的要求,与相应规模的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章  城市空间管制
1、空间管制的控制指标
  城市空间管制的控制性指标包括普适图则中的高度控制指标、建筑界面控制线、贴线率。附加图则中的空间管制指标应通过城市设计或其他专项研究制定。
  
  
  
2、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指该地块内建、构筑物的最高高度(含建、构筑物的附属设施)。建筑高度采取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具体规定详见《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3、建筑界面控制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界面控制以建筑裙房的建筑界面控制线和贴线率作为控制指标。建筑界面控制线和贴线率在图则中表示。无贴现率指标的根据建筑界面控制线执行,有贴现率指标的要同时满足建筑界面控制线和贴现率指标。

第六章、道路交通设施
1、控制要求
1.1轨道交通
  规划区沿拱极路规划有轨道交通21号线通过,拱极路段为地下线,在拱极路靠近城东路处设置惠南站。车站附属建筑物进入地块,目前在建。
  根据《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地区项目规划管理规定(暂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地铁沿线及车站周边地块进行控制。
1.2交通枢纽
  在轨道交通惠南站北侧地块内设置一处综合交通枢纽,可结合周边公建综合开发。规划其内设置公交首末站、自行车停车场、出租车侯客站、P+R停车场(结合周边公建设置)。
1.3常规公交
  分散布局公交首末站,合理控制单个站点规模。本次规划设置公交首末站6处(包括交通枢纽内一处)。
1.4出租车
  规划区域内设置2处出租车侯客站。
1.5加油站
  加油站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设置,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规划区内设置2处加油站。
1.6停车
  机动车:区域内停车以配建泊位为主,居住区停车标准设置在0.72~1.0个/户,公建配建停车标准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计标准》执行。规划区域设置公共停车场1处。
  非机动车:区内规划非机动车停车场6处,与公交首末站及公交枢纽结合设置,其余建筑配建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计标准》执行。

2、道路断面与交叉口
2.1道路系统
  大型居住社区规划道路网由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三级道路组成,整体上道路网呈方格网状。
  区内规划道路总长约49公里,其中主干路为2.6公里,次干路19.2公里,支路为27.2公里。
  区内道路网密度为7.4公里/平方公里。其中主干路网密度为0.2公里/平方公里,次干路网密度为2.6公里/平方公里,支路网密度为4.6公里/平方公里。
  (注:涉及规划边界的道路长度按半计算)
  道路面积率为20.9%。
  本次规划红线与市局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红线进行对比有以下调整:
  下盐公路、拱晨路、拱为路、拱北路、西乐路、听潮路、城西路、北门路、城东路均有局部调整。
  
  
  (附表4)道路红线一览表
道路名称
道路等级
红线宽度
绿化带宽度
建议断面形式
备注
下盐公路
(西乐路~城东路段)
主干路
红线50米
两侧各10米

本次调整
拱晨路
(西乐路~城东路段)
次干路
红线35米
两侧各10米

本次调整
拱为路
(西乐路~城东路段)
次干路
红线32米
两侧各10米

本次调整
拱极路
(西乐路~城东路段)
次干路
红线40米
两侧各10米

本次调整
西乐路
(下盐公路~拱极路段)
次干路
红线32米
两侧各10米

本次调整
听潮路
(下盐公路~拱极路段)
次干路
红线40米
两侧各10米

本次调整
城西路
(下盐公路~拱极路段)
次干路
红线32米、35米
两侧各10米


本次调整
北门路
(下盐公路~拱极路段)
次干路
红线35米
两侧各10米

本次调整
城东路
(下盐公路~拱极路段)
次干路
红线40米
两侧各10米

本次调整
拱海路 
(西乐路~听泽路段)
支路
20 m


听泽路
(拱海路~拱乐路段)
支路
20 m


拱宁路
(城西路~北门路段)
支路
20 m


听云路
(拱海路~拱绢路段)
支路
16 m


拱涓路
(听云路~听灵路段)
支路
16 m


听灵路
(拱海路~拱涓路段)
支路
16 m


拱商路
(听潮路~城东路段)
支路
24 m


拱川路
(西乐路~北门路段)
支路
20 m


拱乐路
(西乐路~城东路段)
支路
24 m


拱北路
(听悦路~拱为路段)
支路
24 m


听晓路
(拱进路~拱为路段)
支路
24 m


拱明路
(听潮路~城西路段)
支路
16 m


听雨路
(拱为路~拱北路段)
支路
16 m


听悦路
(拱海路~拱极路段)
支路
20 m


通济路
(下盐公路~拱极路段)
支路
24 m


听潭路
(拱为路~拱极路段)
支路
20 m


拱彤路 
(城东路~听芳路段)
支路
20 m


听芳路
(拱彤路~拱北路段)
支路
20 m


拱进路
(听芳路~城东路段)
支路
20 m


拱航路
(听芳路~听晓路段)
支路
16 m


拱迎路
(听芳路~听晓路段)
支路
16 m


听香路
(拱彤路~听芳路段)
支路
20 m


拱灵路
(听香路~城东路段)
支路
16~24 m



听绵路
(听香路~拱极路段)
支路
16~20 m




2.2道路断面
  规划区内道路宽度涉及50m,40m,35m,32m,24m,20m,16m。社区各级道路应参照相关规划标准道路断面控制。道路实施断面以工程设计方案为准。
2.3道路交叉口
  规划区域内交叉口均为平面交叉。
3、调整可能
  规划预留的轨道交通设施备用地,道路断面和交叉口形式等,均可能因专项研究、专项规划、工程设计和实施建设有所调整,在项目许可阶段适用乙类或丙类适用程序。





第七章、市政设施
1、控制要求
1.1电力
  变电站布置靠近负荷中心,相对均匀布点;与道路相邻,便于线路进出;充分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和协调;避开了易燃、易爆区或大气严重污秽区。
  预计规划基地最高用电负荷为31.5万千瓦。
  规划新增6座110(35)千伏变电站,变电站周边的建筑退界距离应大于20m。
  规划沿新建及改建道路敷设电力排管或电力电缆。
  如在本控制性规划批准以后,根据上一层次规划或其他专业规划要求在本规划范围内有必要设置1处220KV变电站,应在规划范围内给与相应面积的用地。(建议设置在绿化用地内,本规划范围内公共绿地远大于人均3平方米的指标)
1.2给水
  城市供水系统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的要求;配水管网布置成环状。
  预测最高日用水量为6.0万立方米。
  保留现状输、配水管线,消火栓。
  新增、改建城市道路敷设给水管,并沿路间隔120米设置消火栓。
  规划供水服务站1处。
1.3污水
  污水系统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市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社区内规划采用雨、污水分流制。
  预测社区内日污水量为5.3万立方米。
  区内规划污水泵站1座。
  社区内污水经管网收集后纳入拱极路污水干管,向东进入南汇污水处理厂。
  规划改建、新建城市道路敷设污水管,形成污水收集管网,实现雨污分流,污水全部纳管,消除污水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1.4雨水
  雨水系统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本社区采用以缓冲式自流排水的排涝模式。
  规划社区内雨水系统设计暴雨重现期为1年,径流系数为0.6。
  规划改建、新建城市道路下敷设雨水管,逐步完善社区内雨水管网,提高排涝标准。改善周边水体环境。
1.5环卫
  小型垃圾压缩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收集站单独设置,其建筑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大于5m,并宜设置绿化隔离。收集站布置在服务区域内方便环卫车辆作业和垃圾收集车作业安全的地方。?
  大型公共活动区按200m服务半径设置公共厕所;居住区按300-400m服务半径设置公共厕所。新建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间距宜大于5m。
  预测区内日垃圾排出量为178t/d。
  区内规划环卫分所1处,小型生活垃圾压缩站12处,规划公共厕所17处,规划环卫道班房6处。
1.6燃气
  调压站尽量布置在负荷中心,并避开人流量大的地区。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表6.6.3的规定。
  预计规划基地平均日天然气需求量为4.7万立方米。
  保留现状惠南高中压调压站(2.5MPa\0.4MPa)。
  保留拱极路下DN500(2.5MP)及DN200(0.4MP)天然气管;西乐路下DN150(0.4MP)天然气管;下盐公路下DN200(0.4MP)天然气管。
  规划沿新建及改建道路敷设DN200-DN300(0.4MP)天然气管。
1.7通信
  通信机房布置靠近服务区的用户密度中心,并选在交通方便、市电可用、环境安全、排水良好的地点。通信机房具有两个以上出局管道路由;远离强电磁干扰源,距110KV以上的变电站及其架空线路的距离均不小于30m。
  预计规划基地固定通信需求量为8万门号线,装机需求量为10万门。
  规划新增3座通信局(机)房,其中1座独立设置,另外2座结合公建设施综合设置(每处建筑面积约250平方米)。
  规划沿新建及改建道路敷设集约化通信导管。
1.8邮政
  根据服务范围及规划人口设置邮政支局,并布置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地段。
  规划在北门路、拱北路东南侧新增1座邮政支局。
1.9消防
  根据消防服务范围设置消防站,并布置在交通便利的地段。
  区内通济路、拱为路西北规划消防设施1处。
1.10水系
  按照上位规划确定骨干河道规模与走向,并结合现状对规划范围内的河道进行了梳理。水系规划满足区域防洪排涝的要求,并考虑了与道路之间的关系,与地区景观相融合。
规划河道明细表
序号
河道名称
河道
级别
起讫位置
规划河口宽度(m)
两侧陆域
控制宽度
(m)
1
浦东运河
一级
下盐公路

拱极路
45
20
×
2
2
三灶港
二级
西乐路

下盐公路
30
10
×
2
3
四灶港
二级
三灶港

城东路
30
15
×
2
4
二灶港
三级
西乐路

四灶港
30
10
×
2
5
西乐河
三级
四灶港

拱极路
25
10
×
2
6
永安河
三级
下盐公路

三灶港
25
6
×
2
7
勤乐河
三级
下盐公路

三灶港
25
6
×
2

2、调整可能
  各类市政设施均可能因专项规划、工程设计和实施建设有所调整,在项目许可阶段适用乙类或丙类适用程序。



第八章  其他规定
1、城市地下空间
   交通21号线及惠南站已在建,为地下线路及车站,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出入口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已建和在建地下车站与线路外边线外侧50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距离,在此范围内进行建造或拆除建筑物等作业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征得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2、其他
 普通商品房套均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保障性住房套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5-70平方米左右。
 
第九章  附则
1、生效日期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从批准公布时生效。

2、解释权归属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1 技术经济指标表





浦东新区民乐大型居住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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