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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设部部标准cJ/T49-1999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1总则1.1本标准检验方法适用于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检验。检验方法中,分光光度法,应按HG3一1005-76《分光光度法通则》(可见和紫外部分)进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应按HG3一1013一76《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通则》进行。1.2所用分析天平,其感量须达到0.1g。天平与砝码应定期进行检定。所用滴定管、容量瓶、吸管等标准容量器皿应经过校正。1.3所用试剂,凡未指明规格者,均为分析纯(AR):当用其他规格时另加说明。但指示剂和生物染料不分规格。在配制溶液时,如溶质为固体,其浓度以质量/体积百分比表示,即取一定量(克)溶质溶于溶剂中,再稀释至100mL。如溶质为液体,其浓度以体积百分比表示,即取一定量(毫升)溶质溶于溶剂中,再稀释至100L。此外,按体积比配制的溶液,以溶质体积+溶剂体积表示。凡未注明溶剂名称者,均指水溶液。例如1十5硫酸溶液,表示1单位体积浓硫酸溶于5单位体积蒸馏水中。另外一些试剂的浓度用mol/L表示。但在滴定法中氧化一还原部分仍沿用当量浓度表示。1.4在一般测定项目中配制试剂和稀释水样,均使用普通蒸馏水。当对蒸馏水有特殊要求时,则另加说明,如去高子蒸馏水,不含氨的蒸偏永等。小∠·U∠○U,N已1.5本标准检验法中所载“干燥或称量至恒重”,系指连续两次干燥或称量的质量,其差值不超过±0.0004g。2水样的采取及保存2.1水样的采取及保存是水质检验的重要环节,是取得水质检验良好结果的基础。使用正确的采样及保存方法,是保证检验结果能够正确反映水中被检验指标的真实含量的必要条件。2.2供物理、化学检验用水的采取方法,应根据检验项目确定。采取的水样应具有代表性且不改变其理化特性。所需要的水样量,因其成分浓度和检验项目的多少而不同,一般采取2~3L即可满足理化检验的需要。2.3采取水样的容量,可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瓶。一般情况下,两种均可应用。当水样对玻璃有侵蚀性时,应用聚乙烯瓶。采样前先将容器洗净,采样时用水样冲洗3次,再将水样采取于瓶中。2.4供细菌学检验用的水样,采样前所用容器必须按照规定的办法进行灭,并需保证水样不受外界污染。采取含有活性氯的水样时,应在水样瓶未消毒前按每500mL水样加2mL1.5%硫代硫酸钠(NaS2O,)溶液。这样即可去除约14mg/L浓度的活性氯。2.5采样时间离检验时间愈短,检验结果愈可靠。某些项目的检验,应在现场进行。有些项目则需加人适当的保存剂,或在低温下保存。表1为本标准检验法所含分析项目对存放水样容器的要求和水样保存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设部1999-06-04批准1999-06-04实施109興尚運蜀素前网Z.ZS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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