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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筑间距第七条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第八条筑与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照被遮挡筑方位确定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一)当两栋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照平行关系控制。(二)当两栋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照垂直关系控制。第九条各类筑与被遮挡居住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筑,下同)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多层、条式高层筑与被遮挡居住筑的日照间距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项目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1倍。表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减植中毛系068D0.10.9L0.95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正南向居住筑的标准日照间距(米)。3.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筑之间。2.当筑方位偏东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1换算。(二)点式高层筑与被遮挡居住筑的日照间距不小于该点式高层筑高度的0.7倍,且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28米。(三)低层筑与其北侧低层、多层居住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与高层居住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3米:多层筑与其北侧居住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5米。立地式农民房另行规定。(四)被遮挡居住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的,其日照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遮挡筑为低层筑时,日照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2.当遮挡筑为多层筑或者点式高层筑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居住筑的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3.当遮挡筑为条式高层筑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居住筑下部的非居住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用房的高度。第十条低层、多层筑与低层、多层居住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低层、多层筑与低层、多层居住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见附表2)的标准控制。高层筑与居住筑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被遮挡居住筑下部的非居住用房高度。第十一条居住筑之间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4米。(二)低层与多层筑之间、多层筑与多层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米。(三)高层筑与各种层数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13米。第十二条低层、多层筑与被遮挡的老年人居住、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和中、小学的教室的筑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遮挡筑高度的1.5倍(在旧区不小于遮挡筑高度的1.3倍):当筑朝向偏东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1换算。()其黄索嬲的U?控(三)最小间距、侧向间距按照低层、多层居住筑的要求控制。第十三条居住筑和非居住筑之间的侧向间距,非居住筑之间的筑间距、侧向间距,均应当满足消防及其它规范的要求。第十四条高层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文教、卫生类筑之间的间距在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分析要求。日照分析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四章筑退让第十五条筑物退让基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地下管线的距离,除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章规定。第十六条沿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各类筑,其离边界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多层筑后退基地东、西边界不小于3米,后退基地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置素衬阀Z.Z0.NE]
筑后退东、西、南边界均不小于7米。(二)当基地北侧界外为未设的规划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筑后退基地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筑高度的1/2。当基地北侧界外为已设的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和非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低层、多层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7米。(三)当基地界外为规划道路、河道、绿化、高压走廊时,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四)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本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时,须与相邻地块产权人签订协议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有关规范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第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改、扩的筑物,其后退距离应当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交叉按照窄路控制(窄路宽度为26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按照较宽路控制,具体按照表2执行。第十六条表要素筑后退道路虹线装道路红线宽度d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米)高层筑多层筑高层退交叉多层筑或者或者裙房裙房退交叉12≤d≤268598268610840≤d≤501071410d>501281612第十八条新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筑及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设工程,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2规定外,最小不小于15米,并应当留足地面停车泊位和回车场地。第十九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改、书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興Z心.ET
第二十条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改、书筑物,其后退轨道外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第二十一条沿高速铁路两侧新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沿铁路干线两侧新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围墙,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筑控制区:(一)高速公路隔离橱栏外两侧不小于30米。(二)国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20米(三)省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5米。(四)县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0米(五)乡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5米。第二十三条筑物后退各类边线,以筑物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或者基地典袖街第索材捌线,地退道路红线和基地边界大于等于5米时,允许阳台、台阶、雨蓬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1/6的范围内安排。第二十四条地下(构)筑物、围墙的退界距离按照下列标准控制:(一)地下(构)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5米。(二)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红线宽度26米及以下)不小于1米,后退道路红线(红线宽度26米以上)不小于2米。围墙后退相邻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己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第五章筑高度第二十五条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日照、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规范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第二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筑素衬网Z.Z沁.E]
设施周围新、改、扩筑物,其筑高度应当符合净空高度。第二十七条在历史筑和文物保护单位设控制地带周围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改、扩筑物,其筑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按照详细规划执行。第二十八条在山体周围新、改、扩筑物,其筑高度应当符合相应地段详细规划的高度控制要求。若详细规划未明确具体地块的高度控制,应当进行视线景观分析,根据山体高度合理确定筑物控制高度,山体上部1/3宜在城市主要视点的可视范围内。第六章筑基地的绿地第二十九条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应当按照《台州市城市绿线规划》进行规划、设。第三十条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表3规定。表3台州市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勇自别网绿地率指标(不低于)新居住区(住宅)30%商业中心20%工业企业、仓库、港区、车站20%容易产生污染的企业30%商住楼、商办25%写字楼、宾馆、孚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35%市区主千道20%市区次千道及其它道路15%其它项目30%备注:1.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配的城市核心区和旧城改区域的商业中心,在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中明确配标准,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2.旧城改项目可酌情降低3~5个百分点,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興尚理筑素前阀Z..ET
第三十一条绿地面积计算按照《台州市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执行。第七章设工程停车泊位第三十二条新、改或者扩居住筑的停车泊位配标准按照表4规定执行。表4台州市区居住筑停车泊位标准机动车设工程类型非机动车计算单位标准(个)户均筑面积≥250m2,排屋,叠排停车位/户2.0200m2≤户均筑面积<250m2<>停车位1户1.5144m2≤户均筑面积<200m2<>停车位1户1.21.580m2≤户均筑面积<144m2<>停车位1户1.02.0之均筑面积≤80m2停车位/户033.0共可生儿系小对:.1第三十三条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商业筑要配置一定数量的集中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含二层及以上和屋面停车),其中批发市场不应少于该地块商业机动车停车泊位总数的20%。第三十四条实行人车分流的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每百户2个的非经营性机动车停车泊位。除表4要求配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外,应当在其主入、规划设用地范围内增加设置不少于每百户3个的访客机动车停车泊位。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用地,除按照浙江省工程设标准《城市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标准》配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外,应当在其主入处且位于围墙外侧、规划设用地范围内增加设置集中的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配标准应当符合表5规定。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表5机动车设工程类型备注计算单位标准(个)幼儿园停车位/百位幼儿5.0以每班30人计小学停车位/百位学生2.0以每班40人计第三十六条配停车场(库)应当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者多层车库。鼓励地面机动车停车场采用植草格、林荫式停车场及机械式停车楼。地下室设置机械式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不计入该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第三十七条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布置与设计,应当考虑将来转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需要。居住筑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宜在地下车库内设置。第三十八条办公一旅继体府场络影(刷院、学核、经济凝用房和实置房等筑类型停车泊位配生标涩及鹿未尽颈接熊浙省工设标准城筑上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标准》执行。第八章其它规定第三十九条绿心生态区和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廊道内的筑物形式、体量、高度、色彩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生态区、生态廊道的自然景观。筑屋顶宜采用坡顶形式。第四十条筑沿城市主、次干道立面不宜设置敞开式阳台,且原则上不得放置空调外机,确需放置时必须作遮掩处理。第四十一条严禁搭有碍观瞻的(构)筑物。凡需在屋顶设屋顶水箱、空调冷却塔等附属设施或者构筑物的,在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阶段必须明确位置及遮掩措施,并在立面和剖面图上明确表示。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该物业《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其中3%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4%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区域内興素前网Z沁.ET
的物业均为非住宅时,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该物业《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筑面积的3%。,其中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不少于1.5%。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上述规定比例计算的配置筑面积少于50m时,按照筑面积50加配置。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集中配置,一般应当集中安排1处,最多不得超过2处,在该物业的管理中心或者主出入附近安排。该物业配置有社区用房的,应当与社区用房毗邻安排。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临街(路)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当配置在临街(路)的商业用房内:无临街(路)商业用房的,可以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其它商业用房的适当位置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位于底层的筑面积不得少于应当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筑面积的1/2。第四十三条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和筑节能的规范。第四十四条下部为商业、办公等非住宅、上部为住宅的临街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的出入(包括疏散出入)不得向住宅区内开设。(二)底层临住宅区一侧不宜开窗:如确有必要应当开设高窗,窗台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米。筑素第常附则.J第四十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适用于本区域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附录一名词解释1.筑基地本规定所称的筑基地,即设项目的规划设用地,指规划用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绿地等代征用地外的净用地。2.居住筑本规定所称的居住筑,包括住宅、老年人居住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以及大、中、小学学生宿舍。3.筑高度本规定所称的筑高度,指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或者女儿墙墙顶)的高度。甄素前网Z.ZC.NE]
4.筑间距本规定所称的筑间距,指两栋(构)筑物外墙(外墙应当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之间的水平距离。5.低层筑本规定所称的低层筑,指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筑。6.多层筑本规定所称的多层筑,指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筑。7.高层筑本规定所称的高层筑,指筑高度大于24米的筑。8.点式高层筑本规定所称的点式高层筑,指总筑面宽小于等于32米(按照筑物的最突出部分和筑的展开面计)的高层筑9.条式高层筑本规定所称的条式高层筑,指非点式高层筑的其他高层筑。10.地下室本规定所称的地下室,指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房间。11.半地下室本规盛称袖伴牵指亨独于地平闻的高度超房间73,但不超过1/2的房间。附录二计算规则一、筑面积计算按照《浙江省房屋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计算。二、容积率计算一般情况下,容积率按照地上筑面积计算。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容积率按照本计算规则规定计算。(一)居住筑:层高宜为2.8米。当3.3米<层高≤5.0米,不论室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时,其筑面积按照该层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0米时,其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居住筑底层层高可适当提高,其中:低层住宅底层层高不宜超过3.9米,超过3.9米的按照上述居住筑超高层高计算规则计入容积率:高层住宅底层局部架空的,底层层高不宜超过4.5米,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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