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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技术规定,结合梧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1.2在梧州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和进行各项设等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技术规定》执行.1.3我市制定的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技术规定》不一致时,一律以本《技术规定》为准。本《技术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和规定。1.4本规定适用于详细规划及以下设计阶段.各类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1.5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16本规盡筑素南村网〔包及筑制物.1.7列入我市民宅整治控制规划的33个片区(街坊)按其整治控制规划执行」1.8岑溪市、苍梧县、藤县、蒙山县、旺甫镇、夏郢镇和倒水镇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1.9本《技术规定》的解释权属梧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一梧州市设与规划委员第二章城市用地2.1本市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J137-90),2.2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须按以下规定:(一)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变更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对原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市政设施、人容量、环境等不受影响、或影响在容许范围内,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作适当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一《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二)涉及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文化设施、公共体育场(馆)、興Z.Z心
停车场(库)、集市贸易市场、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设施用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用地和其他重要公共活动场地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除了提出相应的调整规划,包括如变更规模或置换位置等规划和对策外,尚需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最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医疗、体育、公共绿地和文化设施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其配套区域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三)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2.3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设活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严控制工程设活动。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2.4根据梧州市现状,按照《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两类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一类设控制区:河东旧城区,即北至冷水冲、东至云龙桥、西至桂江、南至西江的用地范围。(见附录二)二类设控制区:除上述一类设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地区。2.5设净用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各项设项目,必须编制修性详细规划.2.6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设:(一)多层居住多层公共筑为1000平方米:(二)高层居住筑200平左迷(筑号数为9层至15层)。高层居住筑为3000平方米(菱筑层襞为层以延充个小冈∠.∠○U.N上(三)高层公共筑为3000平方米(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高层公共筑为4000平方米(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四)设净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调整筑容量指标后核准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农村地区的村镇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三章筑密度及容积率3.1城市规划区内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工程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3.2除单幢筑外,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规定表二《筑容量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单幢筑的筑密度和容积率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3.3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筑用地。对混合类型(住办、商办或不同层数混合的住宅区等)的筑用地,其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在筑用地按使用性质或层数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筑用地和综興尚理筑素前网Z..ET
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筑的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3.4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文教卫生、体育场馆等设施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规定执行3.5本《技术规定》确定的单幢筑是指没有进行过详细规划的地区并具备完整的用地证并符合如下条件:(一)整体为一幢的筑(二)净用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多幢筑。(三)净用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不超过5000平方米,裙房联通,上为多幢高层塔楼,塔楼之间满足间距要求,且塔楼与裙房联接层的筑面积与裙房的基底面积之比大于1:2的筑3.6原设用地的筑容量指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应在设用地范围内进行筑的新和扩。3.7对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问的设项目,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交通和人防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三《开放空间筑面积补偿表》在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面积补偿3.8筑密度及容积来的诗第去士十网(一)计年筑密度及容积票时,子“用地面积侧指净设用地,卿不包含城市造路(大于等于15米)、城市公共绿地、小区级以上城市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用地的设用地。(二)地下室面积除用于营业、办公、住宿面积外,均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的顶面覆盖面层最高处不得超过室外地面1.5米,超过时计为地面筑;地面架空层层高小于等于2.2米,不计入筑面积及层数。第四章筑间距4.1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以及各专项设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技术规定》。4,2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附录三筑问距图示。(一)相互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筑1、两栋筑的相对位置处于南北方位时,其间距一类设控制区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0.5倍;二类设控制区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1倍,2、两栋筑的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其间距一类设控制区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0.4倍:二类设控制区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0.7倍。当筑方位偏东、偏西时,则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方位0°-≤15°15°-≤3030°-≤45°45°-≤60°>60°興尚理筑素前阀Z.ZC.ET
折减系数1.00L0.90L0.80L0.90L0.95L注:L为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二)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筑1、两栋筑的相对位置处于南北方位时,其间距一类设控制区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0.4倍;二类设控制区不小于南侧筑高度的0.8倍。2、两栋筑的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其间距一类设控制区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0.3倍:二类设控制区不小于较高筑高度的0.7倍」3、垂直布置的居住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筑控制(三)相互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筑1、两栋筑的相对位置处于南北方位时,高度在60米(含60米)以下部分,其间距一类设控制区按南侧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二类设控制区按南侧筑高度的0.5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7米.高度在6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1米,间距递增0.3米.2、两栋筑的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高度在60米(含60米)以下部分,其间距一类设控制区按较高筑高度的0.3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8米;二类设控制区按较高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1米。高度在6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1米,间距递增0.15米。(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各类居住筑,当高层居住筑在南侧时,高度在60米(含60米)以下部分,其间距一类设控制区按南侧筑高度的0.3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二鞋设样座發衡高度动本倍将刷,耳其最小明离不得心于采,高度在6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1来,间距递增0.了米。(五)在符合以上各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低、多层居住筑与北侧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筑的最小问距不得小于13米(六)居住筑的山墙问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米: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8米:高层与各种层数居住筑之间不应小于13米。4.3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用房以及对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公共筑,应按有关规范执行。一类设控制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居住筑间距的1.2倍4.4除4.3条所列筑外,其它非居住民用筑之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的低层非居住民用筑与各类非居住民用筑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二)平行布置的多层非居住民用筑之问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三)平行布置的多层非居住民用筑与高层非居住民用筑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四)平行布置的高层非居住民用筑的间距1、两栋筑位于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一类设控制区按南侧筑的0.4倍控制,且不应小于20米。二类设控制区按南侧筑的0.45倍控制,且不应小于24米。2、两栋筑位于东西向的,其正向间距一类区按较高筑的0.3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8米。二类区按较高筑的0.4倍控制,且不应小于20米。興尚理筑素前网ZC
4.5非居住民用筑与居住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民用筑位于居住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4.2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民用筑(第4.3条所列的非居住民用筑除外)位于居住筑北侧的,其间距按4.4的规定控制。(三)非居住民用筑与居住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按4.2的有关规定控制。4.6对综合性筑(指居住筑与其它类型的筑混合布置)的筑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当居住筑面积占总筑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按居住筑的间距要求控制。(二)当居住筑面积占总筑面积的比例小于30%时,按非居住筑的间距要求控制4.7工业筑按相应规范执行。第五章筑物退让5.1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保护区范围以内的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人防、防汛、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等各相关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5.2筑遗让用地戮当用地红线不临城市道路)距离鞍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筑的离界距离,除以下规定另有要求外,按相应筑类型的筑间距的二分之一控制。(二)当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非平行布置时,筑物与用地红线最近点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且除低层筑外,最小距离不应小于6米:筑物与用地红线的夹角为a1、a<15°,按平行布置的离界距离控制:<>2、15°≤a<45°,按离界距离的0.9倍控制:<>3、45°≤a<60°,按离界距离的0.7倍控制:<>4、a≥60°,按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控制;(三)居住区独立小型配套公(如水泵房、配电房等)的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1、面宽大于等于16米的筑,离界距离不应小于5米:2、面宽小于16米的筑,离界距离不应小于3米.(四)地下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5米。5.3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视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性质以及筑物类型来确定,具体指标见表《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表退距(米)\道路等级(米)L≤1515≤L<4040低层筑(含围墙)35710興尚理甄素前阀Z..ET
多、中高层筑及高层筑裙房35810高层筑的主体561015注:当与城市公路、高速路要求后退红线的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5.4道路交叉处的筑退让道路红线按下图视距三角形切除退让,其中重要道路交叉处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5.5临步行街、风貌街规划要求修骑楼时,可不退道路红线5.6大型商场、酒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场所,应留够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且不得影响城市交通5.7在退道路红线≤3.0米内,不得设置筑物的地层阳台、化粪池及埋深≤3.0米的地下筑及筑基础。5.8临时筑退让道路红线的宽度与永久性筑退让道路红线的宽度相同.5,9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高垫路花铁整静南侧素病识的师围宽度按国刻$方关视控啊.(二)国道、省道,红颈以外两侧各20米(三)县道,红线以外两侧各10米(四)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附近还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扩、改任何筑物,但可绿化造林;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5.10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杆塔中心至保护区范围边缘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以下规定:1、线路通过目前尚无房屋的规划区时、35千伏18米110千伏20米220千伏27米2、线路通过已受筑限制的规划区时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二)电力电缆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向外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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