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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筑部分》2013年版第一篇筑设计条文宜贯、专题报告、答疑一、“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2、工程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3、工程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4、“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5、“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二、主要条文宜贯: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3、第3章各类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的贿关条筑J.NE三、专题报告:1、“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2、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3、《民用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4、如何执行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5、关于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7、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筑的设计8、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四、典型问题答案:1、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2、如何确定筑的形式和筑的层数?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4、如何处理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筑设计的影响?理甄Z.ZC.ET
“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按文件形式分为:设标准(《派出所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管理办法、条例(《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地方标准(北京DBJ)企业标准QB(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典洁推性标缉号薄下携产性于S.NE丁有凡在工行业还标准图集通用图集技术措施实施导则(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如“国标图”和“地方通用图”)(筑设计的《设计手册》、《设计资料集》、《设计指南》不在标准体系中)2、工程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新的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大决定。《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工程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明确提出“不执行工程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当时(截止1998年),我国批准发布的工程设标准(国家+行业+理甄Z.ZC.ET
地方)中强制性标准有2700多项,占整个标准数量的75%(相应条文15万多条)。照这样数量庞大的条文去监督处罚,一是工作量太大,执行不便:二是突出不了重点。当时对212项国家标准的严格程度用词进行了统计,其中“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占总条文的82%,数量还是太多。为了寻找以较少的条文作为重点监管和处罚的依据,带动标准的贯彻执行。设部组织专家从己批准的国家、行业标准中,对带有“必须”和“应”的条文重新审查,以直接摘录涉及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条文的方式,收录汇编了《工程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筑部分)。房屋筑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第一版(2000年版)摘录强制性条文共1554条,仅占相应标准条文总数的5%。《工程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筑部分),已经出版了2000年版、2002年版、2009年版、2013年版。其中2000年版是活页本,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在2003年组织出版了《实施导则》:3、工程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从2002年版开始,新增的“强条”由标准的主编单位在送审稿中提出,强条咨询委员会指派专家参会审查或专门组织审查。期间专家的意见与编制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较多。后来住部标准定额司要求编制组在报批稿中单独向强条委报送强制性条文,由强条委组织专家函审或会审。2012年住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针对存在问题发布了《工程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写规定》,以下是其中的几条重要的审批原则:确定原则工程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应列为强制性条文。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按照强制性条文的确定原则,根据当地的气候、地理、资源、经济、文化特点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强制性条文。表达要求强制性条文的内容表达应完整准确,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不得模棱两可。稳定性强制性条文应具有相对稳定性。相应标准修订时,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调整应经论证。协调性强制性条文之间应协调一致,不得相互抵触。理甄Z.ZC.ET
可操作性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强制性条文可以是定量的要求,也可以是定性的规定。定量或定性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争议条文对争议较大且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标准条文,不应列为强制性条文。由于2013年版中的强条基本上是这规定之前批准发布的,所以,其中不符合编写规定的情况较多。4、“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难点在2002年版的《工程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筑设计篇是从30本相关标准的3000多条文中收录了172条强制性条文(占5.5%)。在2013年版中,筑设计篇从42本相关标准的5000多条文中收录了268条强制性条文(占5.3%)。十年来,“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变化具有如下特点:1)强条的数量增加快,但比例减少。强条协调委员会认为,“筑设计”规范的强制执行点不多,历次审查中坚持控制数量。2)各设计规范的编制组对强制性条文的认识出现明显分歧。筑设计的一线人员主张减少强条:从事科研、教学和其他专业人员喜欢增加强条。3)对“筑设计”强条的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认识不清,设计、审图、施工、监理、验收各方对强条的执行职责分工不明确。“筑设计”强条的实施过程中,始终存在三大难题:·如何与“规划”和“分部工程”合理的承上启下。(单体筑的设计规范适用范围边界不清)·如何与“筑防火”有分有合。(筑防火的强条很多是从筑设计规范中提出的,独立成章后执行主体模糊)·如何与“筑设备”和“筑节能”协调统一标准。(在节能等方面,筑专业和设备专业协调难)(以上难题在2013年版中没有得到解决。)5、“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2013年版《强制性条文》相比2009年版有较大的修订和调整。(14部变化)《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理甄Z.ZC.ET
专题报告:专题1、“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工程设标准体系中筑设计标准的发展有两条路径轨迹十分明显:一是专项标准的类型扩散、猛增,需求越来越多:《住宅设计规范》~《老年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筑设计规范》-《养老设施设计规范》-《公寓?》…《保障性住房?》…《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电气设计规范》.《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程》…二是从定额标准向技术规范收拢,要求统一、简化、集中的呼声越来越高:《XX设标准》-《XX设计标准》-《XX设计规范》-《XX筑规范》--《房屋筑技术法规?》事实上,住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的“工程设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究”和工程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的“筑技术法规形成机制和监管模式研究”课题己经持续进行了中年多,但是履步维艰。去年“强条委”的工作总结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就是“强制性条文如何发展,是亟待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最近,住部筑设计标委会也在积极探讨“如何构强条体系”这一重大命题。本人根据对工程设标准体系的认识,提出以下意见:1)根据我国工程设标准体系的特殊性,应特别明确“强制性条文”不能简单等同于“强制性标准”。2),根据相关研究的阶段成果分析,设部即使在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新构“强制性标准体系”,需要较长时间的调整,对筑设计专业的影响速度相对缓慢,目前不应动作过大。3),从有关研究课题提供的思路看,即使住部立即着手按新体系编制“强制性标准”,筑设计标委会只能重点关注《公共筑规范》中“筑设计”一章。是否按照他们的思路主编《筑设计技术规范》,一定要慎重研究后才能确定。4),筑设计标委会目前应重点研究的是:在新的标准化体系下“分类专门筑的设计规范如何逐步退出的机制。理闐素衬网Z..ET
专题2、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很多筑设计专业人员经常接触“定额标准”、“设计标准”、“设计规范”、“技术规程”等,但是很难弄清其区别。上世纪80年代的工程设标准是国家控制设投资的法律文件,大量的定量指标要求严格执行。(介绍公厕设标准的变化)《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颁布实施时,明确“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这是针对整本规范的属性的,所谓“强制性标准的概念是相对于“推荐性标准”而言,这就是编号“GB50096”而不是“GB/T50096”的原因。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是不是“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2000年4月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中1/3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但还有2/3的条文没被列入其中。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的某条规定是不是“强制性条文”,需要针对具体条文。(是否黑体字)2005年《住宅筑规范》改写了《住宅设计规范》的50多条条文。200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王程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没将《住宅筑规范》列入其中。但继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201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继续将修编后的《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收录在“筑设计篇”中,但是将《住宅筑规范》单独放在第十一篇。事实上,在开始编制《住宅筑规范》时就明确了“设计规范”与“筑规范”的区别。简要介绍《住宅筑规范》的特点:“全文强制”。分别介绍其三大编制背景:1)性能化指标标准的推出对工程设标准的挑战:2)工程设强制性条文向技术法规过渡的尝试:3)住宅商品化后对住宅质量控制的法律依据需要。目前明确的结论是:两本规范有必要同时存在,在工程设标准化体系中各有地位和执行侧重点。《住宅筑规范》全文强制。《住宅设计规范》非强制性的条文比例较大。《住宅设计规范》在修编时特别强调避免矛盾,但不必完全一致。在许多地方刻意区别“设计规范”与“筑规范”的不同。通过以上论述,明确指出“设计规范”的执行侧重点是控制施工图的质量。理闐素村网.ET
专题3、《民用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在工程设计实践中,经常有设计人员反映:《民用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存在诸多不一致的规定。其实这是通用设计标准与专用设计标准的不同侧重点形成的正常现象。设计人员需要明确以下关系才能避免错误引用标准。1)、《民用筑设计通则》不能替代专用设计规范虽然《民用筑设计通则》适用于所有民用筑的设计,但是,对于每个具体的筑工程设计而言,如果该筑类型有专用的设计规范,就必须按照专用设计规范执行。《民用筑设计通则》中的某项针对性规定,往往是挂一漏百的。例如:6.7.2条关于楼梯梯段宽度(按不少于两股人流0.55*2=1.10m)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是行不通的。《宿舍筑设计规范》JG36-2005第4.5.3条规定: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这规定显然更加针对性,而且也是强制性条文。2)、其他“设计规范”一般比《民用筑设计通则》更加严格。《民用箜设通则的03条0窗的设置应符令下列规定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这规定比《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低的多。首先,不是强制性条文,虽然做了注释,但执行强度比强制性条文低了几个等级。该规定也不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第8.1.5条“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的要求。3)、《民用筑设计通则》中的有关措施需要随其他“设计规范”修改。《民用筑设计通则》中关于凸窗的规定:“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是随《住宅设计规范》2003版修改的。4)、不应把专用筑的“公共部位”划分出来执行《民用筑设计通则》的规定。工程设计实践中部分设计人员,特意把专用筑分为“公共部位”和“专用部位”来分别执行规范。例如:在设计医院的门诊楼中的厕所时,经常认为可以不执行《综合医院筑设计规范》第3.1.14条的规定“厕所应设前室,并应理甄Z.ZC.ET
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特别是在住宅设计时,经常将住宅的公共部位的窗台高度等按照《民用筑设计通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特意在“公共部分”重复强调了有关强制性条文。大量案例判决结果也是以《住宅设计规范》为依据。5)、不能以《民用筑设计通则》的新版本去排斥其他设计规范的旧版本《民用筑设计通则》在2005年版颁布以后,部分设计人员以为标准的新版本总是比相关标准的旧版本法律等级更高。特别是部分地区,以《民用筑设计通则》的“图示”和“技术措施”为依据确定住宅的“在可踏面”和“阳台栏杆高度”。这是对工程设标准效率等级的误解。专题4、如何执行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近年来(强条《实施导则》2005年版以来),筑设计人员普遍反映对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存在困惑,表面上很明确,但执行起来很含糊。以下意见供参考:J.工1)、筑设计规范中的量化指标将越来越多,但没有新增实质性的要求《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和《民用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表面上增加了许多指标要求,但仔细分析与有关条文是重复的,仅仅换一个角度提出规定,并没有新增实质性的要求。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在审查这些强条的时候,要求编制组提供论证材料,说明没有提高标准,而且是经过测试和核算后,一般的筑工程基本都能达到要求的。2)、带有量化指标的强制性条文普遍“难执行”,但是需要“有执行”本来在筑设计规范中增加量化指标是为了提高“可操作性”的,但是为什么反而“难执行”呢。原因是没有相应的实测、评估、验收的标准,而且实践证明,我国目前全面采用量化指标对筑工程进行实测、评估、验收的条件还不成熟。其中,“设计值”和“实测值”之间误差很大,而且检测方法和检测设备的发展还有待时日。目前,对设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应能体现自己已经执行了标准,实际工程设计中不强求“落实到位”。3)、以提高设计质量为目标理解执行设计量化指标筑设计规范中的各项技术指标是用来要求工程设计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的。理甄Z.ZC.ET
但是,设计的质量并不完全等于工程的质量,因为中间的材料、施工、监理、验收到使用各个环节均会影响筑工程的质量。例如:室内空气中氨的释放量超标,往往是施工时赶工期,混凝土外加剂指标不合格:甲醛释放量超标,往往是住户购置的家具出问题。室内温度达不到18°C,往往是供热设备运行的问题。此外,筑设计的技术指标是有特定的设计条件的。例如:允许噪声级的检测标准是以一定背景噪声为条件,当室外噪声超标的条件下,室内噪声超标是难免的:采光系数的计算结果和工程实际情况也是有很大差距的。因此,应以提高设计质量为目标,理解执行设计规范的量化指标。专题5、关于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在筑室内环境质量标准中,日照标准受到各方的高度重视,但如何贯彻执行有关日照标准的问题却越来越多。到目前为止,工程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基本取得以下共识:1)、将“住宅间距”直接转换为“日照时数”的依据不足。日照标准在工程设的不同阶段各有不同的指标要求。在规划设计阶段体现为“住宅间距”。其计量单位应该是“米”:在筑设计阶段如果体现为“日照时数,其计量单位应该是“小时”(经常被精确到“分钟”)。虽然一般情况下,筑的间距越大,日照时数越长。但在深凹,细条窗的时候,由于筑自身遮挡等原因,间距越大日照时数却越短的情况也很常见。所以,日照标准不能要求在筑设计阶段对每个窗户进行日照时数的精确计算。2)、在不同的设计阶段落实日照标准的执行侧重点2005年有关规范的主编们在一起对三本《规范》的日照标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落实到“住宅间距”,在规划设计阶段要求控制楼栋之间的距离,形成强制性条文:《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落实到“每套住宅的日照时数”,在筑设计阶段控制居住空间的日照质量。所以《住宅设计规范》的两条相关条文没有列入强制性条文:《住宅筑规范》是全文强制的,对属于室外环境的“住宅间距”和对属于室内环境的“日照”分别提出规定。考虑到全国的情况不同,《住宅筑规范》在第理甄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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