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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一2014,经住房和城乡设部2015年5月1日以第517号公告批准发布。此前,我国有《高层民用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随着我国经济设快速发展以及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这两项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发展需要,急需修订完善,且《高层民用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与《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相同或相近的条文,约占总条文的80%,还有些规定相互不够协调。为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教训,适应工程设发展需要,便于管理和使用,根据住房和城乡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标[2007]125号)要求以及住房和城乡设部标准定额司标标函[2009]94号文“关于同意调整《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计划的函”的要求,此次修订将这两项标准合并,并定名为《筑设计防火规范》。此次修订的原则为:认真吸取火灾教训,重点解决两项标准相互间不一致、不协调以及工程设和消防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和消防科研成果,做到两项标准间的无缝对接。J.NEI修订后的《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城市交通隧道,以及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2、为便于筑分类,将住宅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筑,修改为按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筑合时,高层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筑的防火要求:2興尚理筑素前阀Z.ZC.NE]
1)筑高度大于100m的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2)筑高度大于100m的筑与相邻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3)完善了公共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4)规定筑高度大于100m的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5)筑高度大于100m的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筑,要求按照护理单元进行防火分隔:增加了大、中型幼儿园和总筑面积大于500加的老年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中型幼儿园和老年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医疗老年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20min和30min修改为60min。5、为满足各地商业步行街设快速发展的需要,系统提出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疏散时有顶商业步行街及其两侧筑的排烟设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防火设计要求:针对商店筑疏散设计反映的问题,调整、补充了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数计算依据。6、增加灭丛救拔设施是章补充和完著了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了救援人等的设置要求:规定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应考虑灭火救援时对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筑室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7、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8、补充了地下仓库与物流筑的防火要求,要求物流筑应按生产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补充了1×10m33×10m3的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液氧储罐和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及其储罐的防火间距。9、完善了公共筑上下层之间防止火灾蔓延的基本防火设计要求,补充了地下商店的总筑面积大于20000m时有关防火分隔方式的具体要求。10、适当扩大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如高层公共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筑:明确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设置灭火系统和公共筑中餐饮场所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范围:增加了冷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围。11、在比较研究国内外有关木结构筑防火标准,开展木结构筑的火灾危险性和木结构构件3興素前网Z.Z沁.NE]
的耐火性能试验,并与《木结构设计规范》和《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等标准协调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定了木结构筑的防火设计要求。12、对原《规》、《高规》及与其他标准之间不协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了高层民用筑与工业筑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柴油机房等的平面布置要求、有关防火门等级和电梯层门的防火要求等:统一了一类、二类高层民用筑有关防火分区划分的筑面积要求,统一了设置在高层民用筑或裙房内商店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要求。13、进一步明确了剪刀楼梯间的设置及其合用前室的要求、住宅筑户门开向前室的要求及高层民用筑与裙房、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住宅与公寓等的关系,完善了筑高度大于27,但小于等于54m的住宅筑设置一座疏散楼梯间的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设部有关工程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在本规范的强制性标准条文时,对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条文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共确定了165条强制性标准条文,约占全部条文的39%。尽管在编写条文和确定强制性标准条文时注意将强制性要求与非强制性要求区别开来,但为保持条文及相关要求完整、清晰和宽严适度,使其不会因强制某一事项而忽视了其中有条件可以调整的要求,导致个别强制性标准条文仍包含了一些非强制性的要求。对此,在执行时,要注意区别对待。如果某一强制性标准条文中含有允许调整的非强制性要求时,仍可根据工程实际禱祝和条件避行确定,如本规范第4.4,2条强削要求进行分组布置和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防火间距,但组内储罐是否要单排布置则不是强制性的要求,而可以视储罐数量、大小和场地情况进行确定。本规范是在《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7(2005年版)及其局部修订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凝聚了这两项标准原编制组前辈、局部修订工作组各位专家的心血。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浙江、吉林、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和吉林市、东莞市、深圳市公安消防局等公安消防部门,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欧洲木业协会、加拿大木业协会、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等单位以及有关设计、研究、生产单位和专家给予了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表示衷心的感谢。国家标准《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参编单位:机械委设计研究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北京市筑设计院4興尚理筑素前阀Z.Z心.ET
1总则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在筑设计中,采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方法来预防筑火灾和减少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筑设计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标。要使筑具有较高的消防安全性能,需要设计单位、设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的密切配合,使之“防患于未然”。在设计中,设计师既要根据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地降低筑内的火灾荷载,提高筑的耐火性能,降低筑和装修材料的可燃性能,研究本质安全的工艺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此外,也要合理确定筑物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设施与有效的灭火、报警与防排烟等设施,以控制和扑灭火灾,实现保护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1.0.2本规范所规定的筑设计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筑,公共居住筑等民用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成区内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助筑。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1998,城市成区简称“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治金、煤化工和电力等工程,专业性较强、有些要求比较特球特别是其卉的虹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部分,本规范的规定还不具体,这些工程设计中的某些防火要求也与一般工业或民用筑有所不同。本规范只对上述筑或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设计做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尽地确定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可以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1.0.3对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由于这些筑内的物质以刷烈的化学爆炸为主,防火要求特殊,有关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规范中有专门规定,本规范的规定不适用于这些筑或工程。1.0.4本条规定了在同一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对于同一使用性质的筑,如民用筑或工业筑,当在同一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为此,首先要考虑将这些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并且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例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等等。在同一种功能的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这些使用部位也需要尽量根据实际火灾危险性进行适当的防火分隔,如筑内设置的燃油燃气锅炉房与其他用途的房间等之间,本规范对某些类似场所也有所规定。此类筑及筑内不同使用功能区有关筑的平面布局、筑内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计的要求,需根据该筑的使Z.Z沁.E]
用性质、筑高度、火灾危险性和防火分隔情况等,按照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对不同使用功能筑的防火规定确定。对于本筑与相邻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和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整体筑考虑,有关筑灭火等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根据本规范第8.1.1条规定的原则确定。1.0.5本条规定要求设计师在确定筑设计的防火要求时,须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经济技术政策和工程设的基本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筑及其使用功能的特点和防火、灭火需要,结合具体工程及当地的地理环境等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消防救援力量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设计中,不仅要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防火技术和措施,更要正确处理好生产或筑功能要求与消防安全的关系。1.0.6高层筑火灾具有火势蔓延快、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的特点,高层筑的设计,在防火上应立足于自防、自救,筑高度超过250m的筑更是如此。我国近年来筑高度超过250m的筑越来越多,对其防火要求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和研究。为了保证这类高层筑的防火安全,作了本条规定。针对其中采用的、较本规范现有要求更严格的防火措施,需要进行充分论证,以确保适用、安全。1.0.7本规范虽涉及面广,但也很难把各类设备的防火内容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仅对普遍性的筑防火问题和筑的基本消防安全需求作了规定。设计采用的产品、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和材料标准的规定,采取的防火方法,技术和措施还要符合国家其他有关筑设计标准等工程设技术标准的规定。2理筑素前阀Z.Z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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