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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20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个设为首页食加入收藏站内搜索请输入关健词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法规规划公示阳光规划机关设互动交流2016年7月20日是明三丙中年六月十七鱼当前位置:首延〉政策法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一郴政办发(2013)5号发布时间:2013-06-17信息米源:市规划局作者:市规划局字体:大中小(双击滚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设工程。在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各项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设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设规划两,当接厚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宠执行。门上第四条按照《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控制要求,规划设区划分成不同的功能组团,制定、修改、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设应当符合其所在功能组团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乡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第二章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第六条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采用1998年郴州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特殊地区采用其他坐标系和高程系时,应当与1998年郴州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相联系。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第八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当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第九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包括首级平面控制网测量、首级高程控制网测量、数字线划图(DLG)测绘。城乡规划基础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投影长度变形值应当小于2.5厘米/千米。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应当为四等(或GPS-D级)及以上等级。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二)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为三等或三等以上。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及技术标准。(三)平面控制网应当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布设原则,并应当顾及工程的特点。测量方法可采用GPS测量、导线测量、三角测量和边角组合测量等方法。(四)数字线划图(DLG)应当进行定期更新或逐步实现动态更新,保持数字线划图(DLG)的现www.czs.gov.cn/ghj/zcfg/szfgfxj/content_396204.html1/33筑素衬网Z.ZS沁
2016/720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势性。数字线划图(DLG)的比例尺为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其中,1:5000和1:10000数字线划图(DLG)采用国家基础测量成果,并应当采用国家相应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分幅、编号和数字测量方法,立数字线划图(DLG)库。规划编制单位或设单位提供的数字线划图电子数据应当满足数字线划图库的入库标准和要求。当一幅图需要修测的面积超过50%时,宜全幅重测。(五)城市总体规划、重大项目选址、区域位置图编绘、重大方案比较等宜选用1:5000或1:100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DLG);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等宜选用1:20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DLG);修性详细规划、地下管线和地下普通(构)筑工程规划设计、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规划定点等宜选用1:500~1:10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DLG)。第十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城乡规划工程测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资料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管理,立统一的数字资料库和地理信息数据库,按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目录及成果,实现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三章城乡规划制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根据特定功能要求而编制的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性详细规划镇规划包括镇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规划,镇域另有集镇的还应当包括集镇规划。镇区规划包含镇味袋营子可SC?二村庄规划以制村为单元编制。城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同步编制近期设规划。为优化布局和完善城镇功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编制各类专业(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自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第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应当在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中划定,一般应当覆盖镇、乡全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城市行政管辖区,应当单独制定城市行政管辖区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制镇、乡和制村,应当制定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村镇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镇(乡)的村镇规划设的组织管理工作。制村承担村庄规划设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满足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审批办法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达到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www.czs.gov.cn/ghj/zcfg/szfgfxj/content_396204.html2/33筑素村网ZS沁.ET
2016/720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50137)等有关规定的要求。镇规划、乡规划应当满足《镇规划标准》(GB50188)和《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满足《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满足《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满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各类城乡规划由相应的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城市行政管辖区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性详细规划一般由设单位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绮制可筑紧衍例2.2SC,ET第十七条城乡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市中心城区专业(专项)规划、近期设规划、重要地块的修性详细规划和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镇体系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节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或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第十九条在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及相应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职称、执业资格和工作年限。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和十五年以上行业工作经历;城市近期设规划、区域规划、城市专业(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和十年以上行业工作经历;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和五年以上行业工作经历。ww.czs.gov.cn/ghj/zcfg/szfgfxwj/content_396204.html333筑素村网Z..NT
2016/720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三节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的修改必须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要求,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第二十二条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程序变更设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修改或修编,造成设用地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重大项目设需要,导致设用地条件发生变化的:(三)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四)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设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一)设单位或个人在地块内有违法设行为,未查处完毕的;(二)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属闲置土地的;(三)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设土地使用权的;(四)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含项目区)的工业用地;(五)已取得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设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镇他情形J.N正T第二十四条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变更设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应当按住房和城乡设部《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规〔2012〕2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设用地性质变更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的用地性质。第二十六条同一用地申请设用地性质变更或容积率调整获批准后,不得再次申请变更或调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市纪检监察部门同意的,可按程序进行二次变更或调整:(一)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设引起项目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保障性住房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征地拆迁安置房设引起项目设条件发生变化的」第二十七条所有设用地性质变更或容积率调整的项目,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设项目规划选址第二十八条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湖南省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按照《湖南省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规定,《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第三十条调整变更《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报核发机关批准同意www.czs.gov.cn/ghj/zcfg/szfgfxwj/content_396204.html4/33筑素前网Z.Z沁
2016/720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当办理《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的,《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第五章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二条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用地分类和代码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用地标准》(GB50137)中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的设用地分类和代号应当符合《镇规划标准》(GB50188)、《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各类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各类设用地适范围表》(附表1)规定执行。凡属《各类设用地适范围表》中未列入的设项目,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范围。凡需变更设用地性质、超出《各类设用地适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应当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后执行。第三十五条城市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规划成片实施。用地面积小于3500平方米的地块,应当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不宜单独开发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消防、日照等)的前提下,可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设:(一)在批谁的修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可单独设的;(二)周边用地已完成设,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J(三)因周边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四)实施拆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地、广场等公益性设项目;(五)临时工程。第三十六条因设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设条件的用地,按第三十五条管理。第三十七条出让设用地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若在一年内未实施该宗土地的“招、拍、挂”程序,或虽进行了“招、拍、挂”程序,但未能确定受让人的,均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来函要求延期或重新办理设用地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划拨设用地规划条件下达一年内未取得国有设用地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其设用地规划条件自动失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第三十八条自《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第六章筑工程规划第一节筑基地规模及出入控制第三十九条设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修性详细规划;设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可直接进行筑总平面设计。第四十条筑基地机动车出入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www.czs.gov.cn/ghj/zcfg/szfgfxwj/content_396204.html5/33筑素村网ZS沁.WET
2016/720棉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一)基地面临两条及两条以上城市道路时,其出入应当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二)距离城市主、次干路交叉的距离,自道路红线延长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且应当避让道路交叉拓宽区域:(三)距离桥梁的引道、隧道坡道的起止线不宜小于50米;(四)距离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地下通道出入等)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五)距离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六)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筑的出入不应小于20米;(七)距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的距离,应当根据匝道与千道的变速车道和过渡段长度确定,变速车道和过渡段内不得设置基地出入,具体变速车道和过渡段长度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规定执行;(八)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当设置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第四十一条大型或特大型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筑的基地,应当至少有两个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入。按规定禁止临城市主干路交叉开设机动车出入。第四十二条基地内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平方米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基地内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米。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且当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道路转弯半径应当满足消防要求。第四十三条居住区公共筑及园林绿地等基地串入道路应当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要求,设置无障碍通道和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第二节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十四条筑基地的控制指标应当按照下表执行:(表一)规划控制分区没类日装拼慧金组打组团东和组引成树下组团FAR D%GAR%FAR D%GAR%FAR D%GAR%FAR D%GAR%FAR D%GAR%21.035≥35≥1.0≥35≥1.035≥35≥1.0≤35235居住≤18s302≥25≤18230≤18≤30≥30≤18s30≥0s1.830≥30≤4.023≥303.5≤20235≤30≤202353520≥3535≤20235<20<>≤35≥3031.830230≤18≤30230≤2.0s35230s2,0s3≥30<5.0<>35≥305.035≥30<4.5<>≤35≥30<5.0<>35≥30≤5.0≤35≥302550≥20250≥3025402302.590≥3052.523050502205.0452254.54522545c452254.545225注:1FAR-容积率,D-筑密度,GAR绿地率。2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公用市政筑和特殊筑等设施的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3超高层筑按国家标准设计的避难层不计入容积率(表二)规划控制分区设类型产业园区其他地区FARD%GAR%FARD%GAR%wwww.czs.gov.cn/ghj/zcfg/szfgfxwj/content_396204.htm633蜀素衬阀Z.Z沁.NEI
2016/720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工业用地05-3.0≥30≤200.8-1.5≥35≤20它坩纸坛0.712240≤200.7-1.0≥40≤20地多层1.0-2.0235≤201.0-1.5235≤20注:1.FAR-容积率,D-筑系数,GAR-绿地率。工业用地其容积率指标按照因土资发200824号规定执行,其绿地率指标按照湘政发201142号规定执行。2.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筑面积的15%第四十五条同一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可在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第四十六条公寓式筑应当根据其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区分:属住宅用地的,为公寓式住宅;属商业用地的,为商务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第三节筑间距第四十七条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日照、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当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第四十八条在计算居住筑间距时,当凸出筑外墙面的阳台累计长度在该向筑面宽总长度的60%以内时,按筑外墙边线计算筑间距,否则,应当从阳台外边缘线计算筑间距第四十九条多、低层居住筑的间距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1类地区Ⅱ类地区I类地区距?、位7LL求可刈U21.HU521.2H日>≥459≥0.9H≥0.9H≥1.0H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2.H:当方位角小于等于45度时为南向筑高度:当方位角大于45时为相邻较高筑高度:3.低层与低层之间最小距离为9米,低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之间最小距离为12米:4.一般居住筑布置方位角不宜大于30°。(二)居住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1类地区川类地区II类地区距区0450≥0.7H≥20.7H≥0.8H>450≥0.6H≥0.6H≥0.7H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2.H:当方位角小于等于45时为南向筑高度:当方位角大于45时为相邻较高筑高度:3.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4.与居住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2米,超过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筑控制。(三)居住筑既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www.czs.gov.cn/ghj/zcfg/szfgfxwj/content_396204.html7133甄Z.ZS沁.WET
2016/720棉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1类地区1类地区川类地区距区≤309按平行布置的居住筑控制3000.7H0.8H0.9Ha2600按垂直布置的居住筑控制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筑之夹角:2.H指南侧筑高度:3.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四)居住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1类地区I类地区类地区距区低层≥5米≥6米≥8米多层≥6米≥7米≥9米注: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第五十条高层居住筑与高、多、低层居住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典音尚多层低层一类二类一类高层≥20米≥20米≥15米≥13米二类高层≥20米215米≥13米≥9米注:高层筑山墙宽度超过15米、多层居住筑山墙宽度超过12米的,分别按平行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第五十一条高层居住筑与其他居住筑平行或垂直间距应当符合下表规定:正立面垂直布置(高层南北向平行布置东西向平行布筑侧面宽度s15间距分类(高层筑位于南米)向)筑类别一类主体筑≥南向筑0.5H≥36米≥21米高层且≥42米裙房≥15米≥15米≥15米二类主体筑≥南向筑0.5H且≥36米≥28米≥18米高层裙房≥13米≥9米≥9米注:1.中高层居住筑间距按多层居住筑间距标准控制。2垂直布置时,高层筑侧面宽度大于15米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筑侧面有居室窗户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3,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居住筑的间距应当适当增加,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十二条高层筑与相邻居住筑既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I类地区Ⅱ类地区Π类地区距区c300按平行布置的居住筑控制ww.czs.gov.cn/ghj/zcfg/szfgfxwj/content_396204.html8/33ZS沁
2016/720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3000.7H0.8H0.9H026000.6H0.7H0.8H注:1.表中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2.表中”为相邻筑的夹角:3.表中"间距"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4.当≤3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I、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米、24米、27米:当30<<6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1、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8米、21米、24米:当心6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1、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5米、18米、21米。5.对于旧城区改造地块,在体现公平对等退让原则的前提下,必须满足自身退界、日照及消防要求。第五十三条居住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按居住筑的要求控制相邻间距。但同一裙房之上多幢居住筑的,计算间距时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第五十四条在筑间距I类地区的旧城区进行设,因现状保留筑自身退界不足,新筑在满足日照要求和自身退界的前提下,筑间距可酌情降低第五十五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筑的间距,应当在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二条间距要求基础上提高25%,且其主朝向与相邻筑间距不小于25米,同时必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第五十六条非居住筑与居住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筑位于居住筑南向或东西向的,其间距按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筑(第五十五条所列的非居住筑除外)位于居住筑北向的,其筑间距按南向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筑间距要求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高层不小于13米,且必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三)非居住筑与居住筑的山墙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居住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控制。第五十七条非居住筑(第五十五条规定之外的)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下表控制:小?垂布置层筑侧度5米)高层筑分类24米<54米<>≥36米≥18米54米≥42米≥24米注:1.H是指筑高度。2.垂直布置时,高层筑侧面宽度大于15米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3.超高层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二)高层非居住筑与多层非居住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8米(三)非居住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第四节日照控制第五十八条住宅筑的日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住宅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的,其中应当有两个获得日照。(二)旧城区改的项目内新住宅日照标准确实难以满足时,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三)拟筑对相邻现有及已规划筑的日照影响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第五十九条其他筑的日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宿舍半数及以上的居室应当具有良好朝向,并应当具有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二)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当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三)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当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www.czs.gov.cn/ghj/zcfg/szfgfxwj/content_396204.html9/33蜀素前网Z.Z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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