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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市长刘国信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designtimesp=27548>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设,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了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和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和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审查居住区、市级公园等重要项目和重点地段的修性详细规划;(三)审查居住区、市级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工业园区等城市规划重大设项目的选址;筑素衬网Z.Z沁.ET
(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并可以依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但属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部分除外。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议并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八条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制镇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程详细规划。冈门2SC.N上第九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制镇总体规划,应当纳入编制分区规划范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罚素前网Z.Z0.ET
第十一条城市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区内重要地段、重要道路两侧、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设项目以及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修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性详细规划由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专业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和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成果应当纳入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做到同步编制,一并审批。对于单独编制的整体城市设计,按照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办法执行;对于单独编制的局部城市设计,按照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城市设计的局部调整,由城市提樊行鹰健繁稃榜的同改府传能第十三条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查或者审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为主要技术依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应当采用城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勘察、测量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规划基础资料。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制定城市规划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勘察、测量及规划设计费用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興尚理筑素前网Z.ZC
第十六条需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市规划,审议前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议。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查询。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区域安排新、迁项目;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设项目。第十九条城市旧区改造应当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为主要目标,优先安该区选终李整界紧J.NE可城市旧区改,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实行综合开发,配套设,禁止零星插。城市旧区改应当按规划有步骤地疏散工业企业;对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应当及时调整规划,并限期搬迁。第二十条新区开发设必须成组成片进行,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必须同步设。第二十一条下列土地应当加以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一)城市设用地:绿化、水系、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市政走廊;(二)非城市设用地:湿地、油气生产设施、水源保护区、组团隔离带用地和城市发展备用地:(三)其他城市用地:海岸线、旅游用地。置素衬阀Z.ZC
(四)有土地权属证明,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五)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设项目需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一条发放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设单位或者个人填报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按规定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核发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给予书面答复。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通过的,给字书面答复云?网Z.ULSC.N正第三十二条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三条办理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设单位或者个人持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现状地形图等有关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興尚理野素前网Z..ET
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出让国有土地,应当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第三十五条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第三十六条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出租,不得设永久性筑物、构筑物。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国家设需要时,使用者应当清理现场,退还土地。第三节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设工程是指:(一)筑工程;(二)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工程;理筑素衬网Z.Z0.ET
(三)城市供水、排水、电力、照明、通讯、有线电视、燃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等市政工程;(四)环境、卫生设施、园林绿化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房屋外立面装修工程;(六)其他工程。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扩、改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办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设单位或者个人持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提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设单位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设工程总平面图及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领取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工程设计因以下情况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办理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涉及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筑结构的;(二)市政工程中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的。其他不涉及前款规定的局部设计修改,可以在报送竣工图时一并备案。第四十二条设单位或者个人持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理筑素前阀Z.ZC.ET
第四十三条设工程开工前,由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现场放线,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隐蔽工程复土前,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复验无误后方可复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隐蔽工程,应当经消防、安监等主管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复土。第四十五条设工程竣工后,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核发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四十六条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筑工程规划验收后,还应当进行小区规划验收。小区设分期分批进行的,其配套工程应当按计划同步完成;未完成的,同期其他设项目不予规划验收。第四十七条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报送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士大7、第四十入条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九条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五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设,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可以在期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时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出租第四章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检查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罚素衬网Z.ZC.E]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后,应当同时将相关资料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查。第五十三条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将设单位名称、设位置、工程性质、用地面积、筑面积、筑高度(层数)、功能划分、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筑退线、筑间距、停车场(库)等规划管理技术控制指标、总平面图、筑平立面图和监督举报电话进行公示。第五十四条违法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未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申报的其他设项目。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被检查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土地。未取得设用地规对进可延而取得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其批准文件或者权属证明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土地第五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设,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下列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设工程,予以拆除或者没收:1、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且危害公共安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2、侵占城市道路红线、绿线和河道蓝线的;3、侵占高压走廊或者占压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管线等市政设施的;4、严重违反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汛及环境保护要求的;5、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地造成污染的;6、在近期设规划控制范围内擅自进行设的;7、严重影响毗邻筑日照、消防、卫生的;8、筑容积率、筑高度、筑密度和筑间距严重违反城市规划要求的;9、在临时用地上设永久性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素衬网Z.Z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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