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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2,~5二、《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一2003.5~6三、《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6~8四、《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8·~9五、《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一2005…9~10六、《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10七、《住宅筑规范》GB50368一2005…1014八、《图书馆筑设计规范》JGJ38-99…14九、《档案馆筑设计规范》JGJ25-2000…14十、《综合医院筑设计规范》JGJ49-88…14十一、《医院洁净手术部筑技术规范》GB50333一2002…14十二、《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一2002…14~15十三、《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15十四、《民用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一2005…15十五、(地面辐射供慢技术规程G22004Z,J?S0.门E15十六、《公共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一2005·15~17十七、《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7~28十八、《高层民用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28~30十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30~35二十、《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一2005…35~36二十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36二十二、《办公筑设计规范》JGJ67-2006·36二十三、《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36~37二十四、《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37~39二十五、《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39~40二十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40~42二十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42~43二十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43~44二十九、《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44三十、《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44~45三十一、《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45~46三十二、《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46~501
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3.1.9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详条文说明)确定:2工业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4.1.8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Ro·min=a(tn-tw)(4.1.8-1)△tyanRo·min=a(tn-tw)(4.1.8-1)△tv式中R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W):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条和第4.2.4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条采用: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采用:△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采用:an一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按本规范表4.1.8-3采用:R。一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本规范表.1.8-3采用。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4当相邻房间的温人于10C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5当居住医院及幼儿园等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民用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筑部分)》(JGJ26)的要求。表4.1.8-1温差修正系数a围护结构特征居中0外墙、屋顶、地面以及与室外相通的楼板等1.00闷顶和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0.90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1广6层筑)0.60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730层筑)0.50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有窗时0.75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0.60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0.40与有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0.70与无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0.40伸缩缝墙、沉降缝墙0.30防震缝墙0.70表4.1.8-2允许温差△t,值(℃)筑物及房间类别外墙屋项居住医院和幼儿园等6.04.02
办公学校和门诊部等6.04.5公共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企业辅助筑物(潮温的7.05.5房间除外)室内空气干燥的生产厂房10.08.0室内空气温度正常的生产厂房8.07.0室内空气潮湿的公共生产厂房及辅助筑物:te-t当不允许墙和顶棚内表面结露时0.8(t。一t)7.00.9(tm-t)当仅不允许项棚内表面结露时室内空气潮湿且具有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厂房tn—titn—ti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且计算相对湿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12.012.0注:1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确定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t,值,可采用2.5℃。3t。—同式(4.1.8-1、4.1.8-2):t一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4.3.4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4.3.11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4.4.11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4.5.2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4.5.4燃气红外线辐谢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4.5.9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广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4.7.4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筑防火要求。4.8.17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4.9.1新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5.1.10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1.9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5.1.1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5.3.3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5.3.4机械送风系统进风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
1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2应低于排风:5.3.5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应设在室外安全处。5.3.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1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2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3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4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5.3.12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5.3.14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3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4因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5.4.6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5.6.10净化有爆炸龟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没置泄爆装置。净化有攀炸危险粉至的汗式徐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5.7.5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1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设备:2排除有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3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设备。5.7.8用于甲、乙类的场所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5.8.5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应采取热补偿措施。58.15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6.2.1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6.2.15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气调节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6.63空气的蒸发冷却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质符合卫生要求:2水的温度、硬度等符合使用要求:3使用过后的回水予以再利用:4
4地下水使用过后的回水全部回灌并不得造成污染,6.6.8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7.1.5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6.2.15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7.1.7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制冷剂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中国禁用时间表(详条文说明)的规定。7.3.4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对地下水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7.83氨制冷机房,应满足下列要求:1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采暖:2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选用防爆型8.2.9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8.4.8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二、《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一20033.2.1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3.2.3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水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出水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直径的2.5倍:3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职其它有效的隔断措施。3.2.5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注: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2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3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4由城市给水管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5、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道的起端:6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7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3.2.10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
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3.5.8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3.9.1世界级比赛用游泳池的池水水质卫生标准,应符合国际游泳协会(FNA)关于游泳池池水水质卫生标准的规定。3.9.3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3.9.4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饮水、淋浴等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3.9.9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391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3.9.14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符合有关现行规范的规定。3.9.22进入公共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通道,应设置浸脚消毒池。3.9.24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装置。3.9.27儿童游泳池的水深不得大于0.6m,当不同年龄段所用的池子合在一起时,应采用栏杆将其分隔开。4.2.6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4.3.5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4.3.6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4.3.13下列构筑物租设备的排本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一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1生活饮用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4.3.19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4.5.9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4.8.4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4.8.8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5.4.5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5.4.20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三、《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0242-20023.33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越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筑物,必须采取柔性防水套管。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4.1.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4.2.3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6.E可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4.3.1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5.2.1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无渗漏为合格。8.2.1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气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0: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8.3.1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8.5.1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8.5.2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检验方法:显指降天于605M且不不漏。S0.N正可8.6.1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O,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1.15倍,稳压2h,压力降不大于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8.6.3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92.7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10.2.1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11.3.3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检验方法:测量各筑物热力入处供水回水温度及压力。13.2.6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
13.2.6的规定。表13.2.6水压试验压力规定项次设备名称工作压力PMpa)试验压力(Mpa)P<0.59<>1.5P但不小于0.21锅炉本体0.59≤p≤1.18P+0.3P>1.181.25P2可分式省煤器p1.25p+0.5非承压锅炉大气压力0.2注①工作压力P对蒸汽锅炉指锅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②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③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压力为0.pa,试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检验方法:1、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不降,不渗、不漏:2、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13.4.1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表13.4.1安全阀定压规定项次工作设备安全阀开启压力(MPa)蒸气f作2Pa工作压力+0.04MPa1.12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0.07MPa2热水锅炉1.14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0.10MPa3省煤器1.1倍工作压力检验方法:检查定压合格证书,13.4.4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13.5.3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13.6.1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min压力不降。四、《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4.23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4.2.4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5.2.4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5.2.7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8.ET
62.1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6.2.2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2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3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6.2.3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722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7.2.7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7.2.8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为不燃材料:接线柱外露的应加设安全防护罩:2、电加热器的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3、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82.6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接合良好。82.7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0.005Mp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四十十司717011.2.1遍风与空调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2、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11.2.4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五、《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一20053.6.6柴油电站的贮油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贮油间宜与电机房分开布置:2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底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3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5.2.16设计选用的过滤吸收器,其额定风量严禁小于通过该过滤吸收器的风量。5.3.3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1、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2、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并按门扇开启时的平时通风量进行校核:3、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进(排)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毒通风管及密闭阀门。5.4.1引入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阀门。6.2.6在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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